不以个人占有为目的能否成立盗窃罪

来源 :法制与社会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pettey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构成盗窃罪的主观构成要素,一般的盗窃案中,这种非法占有的目的可以理解为以个人的非法占有为目的,但在实践中,出现了一些不以个人占有为目的的盗窃行为,集中出现在单位盗用电、气、水等案件中,对相关个人的具体行为能否成立盗窃罪,实践中很有争议。对这个问题的分析,不仅利于司法实践中准确认定犯罪,更关系到对电力、燃气、水资源的保护。
  关键词 占有 盗窃罪 刑事责任
  作者简介:杨安,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9.030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构成盗窃罪的主观构成要素,一般的盗窃案中,这种非法占有的目的可以理解为以个人的非法占有为目的,但在实践中,出现了一些不以个人占有为目的的盗窃行为,集中出现在单位盗用电、气、水等案件中,对相关个人的具体行为能否成立盗窃罪,实践中很有争议。对这个问题的分析,不仅利于司法实践中准确认定犯罪,更关系到对电力、燃气、水资源的保护。
  一、 实践中,在单位盗用电、气、水等案件中存在不以个人占有为目的的情况
  电力、燃气、自来水是国民经济的重要资源和居民及单位生产生活的基础产业。在单位用电、用气、用水的过程中,出现了单位组织盗用、单位人员个人为单位利益擅自盗用的行为。在单位组织盗用或者单位人员个人为单位利益擅自盗用的情况下,单位负责人、直接责任人或者单位个人均不以个人占有为目的,个人均不直接获得非法利益。情况可分为三种:(1)单位组织盗用,且单位成立后主要以盗窃电力、燃气、自来水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2)单位组织盗用,包括单位负责人组织盗用和单位部门负责人组织盗用,但是单位有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以盗用电力、燃气、自来水等为主要盈利来源。(3)单位中个人为单位的利益,擅自盗用电力、燃气、自来水,个人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单位获得非法利益,但是单位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均不知情。上述情况,前两种较为常见,第三种很特殊但在实践中已有发生,如甲为某单位电工组负责人,该电工组独立核算,甲为了给电工组谋取非法利润,共盗窃电力资源达8万元,窃电所得用于电工组发放工资、福利及日常支出,单位领导及电工组其他人员均不知情。这种情况,单位并没有组织盗用电力,而是单位某部门的负责人为了部门利益而个人实施单位窃电行为,客观上单位及单位部门均有非法利益,但其他人均不知情。
  二、对盗窃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理解
  1.刑法上的非法占有。占有是民法上的概念,是对物在事实上的占领、控制。①保护占有关系是刑法一项重要任务,刑法侵犯财产犯罪中,占有型犯罪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罪,占很大一部分,典型如盗窃罪、抢劫罪、诈骗罪、侵占罪。这些犯罪中,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能成立犯罪,如误认他人的财物为自己的财物而取走,因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不构成盗窃罪。②刑法上的非法占有可以定义为:对他人财物非法所有或者经由非法占有獲取或企图获取非法所有。③
  2.盗电、盗气、盗水等案件中,对犯罪对象占有的特殊性。盗窃罪的犯罪对象可以是任何一种公私财物,不仅指有体物,而且包括无体物,如电力、煤气、天然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盗窃公私财物,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等。”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实践中比照电力、燃气,自来水也可以成为盗窃对象。盗窃罪客观方面一般表现为以秘密手段窃取的方法,将公私财物转移到自己的控制之下,并非法占有的行为。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用自认为不被他人发觉的方法占有他人财物。盗电、盗气、盗水等案件中,对犯罪对象占有具有特殊性,秘密窃取行为的表现为通过传输系统加以使用和消耗,非法占有表现为非法使用。只要行为人启动开关,电力、燃气、自来水等即开始消耗,所有人的损失就立即产生,盗窃行为即告完成,多次盗用电力、燃气、自来水,累计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
  3.单位盗用电、气、水案件中,虽然不以个人非法占有为目的,但仍满足盗窃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构成要素。盗窃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表现为以行为人个人非法占有为目的,但在单位盗用电、气、水案件中,行为人不以个人非法占有为目的,仍应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在单位盗用电、气、水案件中,单位组织盗用、单位人员个人为单位利益擅自盗用,虽然行为人没有以个人非法占有为目的,但却是以单位非法占有为目的,单位在客观上也得到了不法利益,这与个人盗用行为没有本质的区别,而单位的耗电、气、水量远大于个人,危害更为严重。在盗电、盗气、盗水案件中,行为人并非直接占有被盗的电、气、水,而是通过无偿使用来得到非法利益或者减少支出,行为人以单位占有为目的盗用,单位在客观上得到了利益,而作为单位员工的行为人也都直接或者间接的得到了不法利益,虽然没有以个人占有为目的,但客观上并不是没有得到任何不法利益,而是得到了直接或者间接的部分利益,只是没有得到盗用行为的所有不法利益。实践中,单位组织盗用电力、燃气、自来水,或者单位人员擅自盗用,都是有一定利益驱动的,行为人都或多或少的得到了不法利益。
  三、单位盗用电、气、水等案件中个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形
  1.单位组织盗用,且单位成立后主要以盗窃电力、燃气、自来水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盗窃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关于办理盗窃电能违法犯罪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关于办理盗窃燃气违法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凡属有下列情形的,属自然人实施的窃电行为:单位成立后主要以窃电、盗窃燃气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盗窃自来水依据上述司法解释,在单位组织盗用,且单位成立后主要以盗窃自来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属于自然人实施盗水行为。   2.单位组织盗用,包括单位负责人组织盗用和单位部门负责人组织盗用,但是单位有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以盗用电力、燃气、自来水等为主要盈利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单位有关人员组织实施盗窃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下称《批复》)规定,“单位有关人员为谋取单位利益组织实施盗窃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追究直接責任人员的刑事责任。”此批复明确规定,单位有关人员为谋取单位利益组织进行盗窃,要以盗窃罪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依据此批复,在有组织的单位盗用电、气、水的情况下,以盗窃罪追究直接责任人个人的刑事责任。我国没有设立单位盗窃罪,在实践中此批复用于在单位盗窃的情况下,追究直接责任人个人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
  3.单位中个人为单位的利益,擅自盗用电力、燃气、自来水,个人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单位获得非法利益,但是单位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均不知情。此种情况较为特殊,即单位没有组织进行盗窃活动,但是单位某部门负责人为单位利益个人实施单位盗窃活动。此问题处理意见有三种:一是认为行为人构成盗窃罪,直接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处理,其行为完全是个人行为,其以单位利益盗窃,不影响构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构成要素。二是认为行为人构成盗窃罪,但应依据《批复》,认定在构成单位盗窃行为的前提下,追究直接责任人个人的刑事责任,构成盗窃罪。三是认为行为人不构成盗窃罪,因为行为人既不以个人非法占有为目的,又不能认定单位有组织盗窃行为,不能依据《批复》认定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故不能认定犯罪。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第一种意见忽视了行为人以单位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因素,与单位实际上有盗用行为且得到不法利益的事实,不认定单位盗窃行为而直接认定个人盗窃,没有认识到本案的特殊情况,对行为人的行为认定不准确;第三种意见,机械的理解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以及《批复》的含义,对法律及司法解释作了缩小的解释,使严重盗用电力的行为归于无罪;第二种观点,既看到了本案盗用电力行为的特殊性,即本质上是单位盗用的行为,又合理的理解了《批复》的含义,即在单位盗用的情况下,直接责任人承担刑事责任,而不论直接责任人是一人还是多人。
  注释:
  ①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第三卷).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32页.
  ②高铭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12页.
  ③石鹏.认定非法占有的几个问题.人民司法(应用).2008(23).
其他文献
摘 要 封建专制制度下,官吏是君主控制国家和社会的权力媒介,是履行国家职能的重要工具。世官制、察举制和科举制的演变,使选官制度从低级走向高级,从人治走向法制与法治,更具有公平性、开放性和竞争性,保证了集权的动态平衡。但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缺少贸易与开放,“利出一孔”与“货与帝王家”使有限的竞争缺乏多样性,导致流动通道狭窄和阶层固化。形式上选官的开放与实质上体制的封闭这个矛盾统一体使组织和制度内卷化,
摘要近代中国资产阶级的属性问题是研究中国近现代史中“四个选择”的重要出发点,也是在新民主主义革命中明确界定革命对象,制定科学革命路线的重要依据,本文通过分析中国资产阶级的构成、属性来分析民族资产阶级及其资本主义方案在中国的失败,从而坚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信心。  关键词资产阶级 民族 妥协性 国民党 中国共产党  从事近十年的《中国近现代史纲要》教学及研究工作,在每届学
关键词 网络环境 初中生 网络失范行为  作者简介:梁玉葵,广东省珠海市第九中学。  中图分类号:G62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4.094一、调查的总体思路  (一)问题的提出  网络是一种工具,它给学生带来便利,也给学生的学习与生活带来困扰,工具利用得好,有利于促进学习,提高学习效率,利用不用,则容易造成网络行为失范。据某著名杂
摘 要 国家构建是国家理论的重要内核,也关系着国家建设的重要方向。自由主义学者弗朗西斯·福山曾提出应着手于国家力量和国家范围两方面来进行构建小而强的国家,因此以福山的观点为基点,并结合国家、社会与市场的三者互动、合法性建设两个维度尝试性地分析当今中国的现代国家构建活动的着力。  关键词 国家构建 国家力量 国家范围 政府 社会  作者简介:张静,贵州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政治学原
摘 要 社会资本是指个人所拥有的社会关系网络及在这种关系网络中能够为其提供某种便利的关系资源。研究以留在山西省三线城市的高等院校大学毕业生为调查研究对象,主要从三方面来对社会资本与就业的关系进行描述与分析,包括大学生就业现状、社会资本拥有状况及其对就业的影响、社会资本运作状况及其对就业的影响。  关键词 大学生 就业 社会资本 三线城市  作者简介:祁燕,天津理工大学社会发展学院,研究方向:社会政
关键词 周恩来 伟大精神 服务人民  作者简介:涂相军,中共江苏省委党校学员处。  中图分类号:D60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4.056  在周恩来同志故里——江苏淮安工作生活了6年,上百次地来到周恩来纪念地瞻仰伟人,缅怀伟人,纪念伟人,接受教育。深切感受一代伟人周恩来的崇高精神和道德风范,特别是他的坚强党性和彰显的人格光辉更是激
摘 要 从精神健康的视角出发,通过人际交往、情绪体验、社会适应、心理健康4个维度20项指标对苏北地区农村留守老人的精神健康状况进行了测量。结果表明:农村留守老人精神健康水平整体较差,个体差异较小;只有社会适应的数据指标表现良好,需要引起重视。本文针对目前留守老人精神健康问题解决力的不足,从社会支持的角度出发,对政府、社会组织和留守老人的家庭成员3个主体分别提出建议。  关键词 留守老人 精神健康
摘 要 城郊结合部是城市与农村的交叉地带,各种治安问题凸显。城郊情境化治安防控体系脱胎于犯罪情境预防理论,是由:提高违法犯罪的难度、增加违法犯罪的风险、减少违法犯罪的回报、降低违法犯罪的刺激、消除违法犯罪的借口等,五大类策略、二十四小类手段组成的理论体系。城郊情境化治安防控体系使城郊结合部的治安防控较以往逻辑更加清晰、系统化更加完整。  关键词 城郊结合部 犯罪情境预防理论 治安防控体系  基金项
关键词 公共服务 市场化 共享单车  作者简介:刘亚曦,首都师范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4.067一、 公共服务市场化的概述  (一)公共服务的概念  公共服务的理念最早源自法国,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逐渐在西方国家产生深刻的影响。由于社会制度及历史传统的不同,中国对于公共服务的认识相对较晚,因此对于
摘 要 2014年最高院公布了征收拆迁十大典型案例,其中五件涉及征收补偿决定。本文由毛某某案引出法院判决对公共利益这部分的说理不足以及另外四案的正反面意义,通过列出我国现行立法对征收中公共利益的界定,探讨征收中公共利益的内涵,从比较法的角度观察其内涵的差异,反思并呼吁我国应在重视“合理补偿和正当程序”的同时构建公共利益体系。  关键词 征收 补偿 公共利益  作者简介:王秀梅,安徽大学法学院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