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潜在的被害人及其特征

来源 :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lezhe14790511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正> 被害人是相对于犯罪人(加害人)而言的,有犯罪现象和犯罪人存在,就必然有作为其产物与对立面的被害现象和被害人。在刑事法律中,把由手各种犯罪行为的侵害,而使其身体、财物或精神上受到损害的人,
其他文献
<正> 刑罚是刑法的基本内容之一,它根据性质和种类的不同,可以分成自由刑、权利刑和财产刑等。我国现行的财产刑刑种为罚金和没收财产,它们作为附加刑被明确规定在刑法典中,同时也可以独立使用。然而,社会主义国家是否适用财产刑,具体到正处在大力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严厉打击经济领域犯罪活动的我国,就是把罚金刑和没收财产刑作为刑罚种类之一是否恰当,本文想就此谈点不成熟的看法,妥当与否,敬请批评指正。
<正> 对小型全民所有制企业可以实行租赁经营这一新型经营方式是与我国现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下称《条例》)中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在租赁后,不改变企业的全民所有制性质。根据《条例》的规定以及从租赁经营的实践来看,现阶段的租赁
<正> 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犯罪构成中的要件之一,是刑法理论中的一个很重要的概念,但关于它的含义的确切表述以及在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中的地位。在理论界却观点各异,争论激烈,亟需加以正确的说明,以建立科学的犯罪构成体系,为刑事司法实践提供正确的理论指导。当前,争论的观点大致有如下几种:1.我国传统的犯罪客体理论。系五十年代初期从苏联引入,至今仍与苏联的观点相一致。这种观点认为:犯罪客
<正> 建立中国自己的刑法理论体系是当前我国刑法学研究的重大课题,而且,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刑法理论的发展表明,建立中国自己的刑法理论体系,又是一项极其艰巨的任务。建国初期,我国还没有自己的刑法理论体系,当时不得不从学习苏联开始。五十年代后期,开始出现了我国自己的刑法学教科书。这些教科书所建立的刑法理论体系虽然在某些问题上反映了我国刑法实践的特点,但从总的方面看,无论是基本内容
<正> 自1979年我国颁布的《刑法》第44条规定“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以来,司法实践中一直恪守这一原则。即使对罪大恶极的怀孕妇女也不仅不能判处死刑,连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也不能判;不仅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连审判前审查起诉关押阶段已做了人工流产的妇女也不适用死刑。据称,对怀孕妇女不适用死刑,主要
<正> 一关于刑事立案标准(以下简称“立案标准”)问题,在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际部门认识不尽一致,以致造成了较普遍的漏立案情况。为了解决此问题,我认为,实有探讨之必要。
<正> 过去有一种观点认为,春秋末年、战国时期大量涌现的谋士、宾客,到了魏晋南北朝时期逐渐转化为农耕宾客。也就是说,宾客地位下降,由政界宾客沦为农奴性的宾客了。笔者通过对宾客问题的仔细查究,在大量的史料面前,发现谋士性质的宾客与后来的农耕宾客没有直接的、承续关系。此其一。其二,谋士宾客到秦汉以后也开始变化,有了内涵上质的不同,在中央集权、帝王一统天下的历史条件下宾客显现出新的面目与特征。本文就以谋士宾客的演变过程,表征、影响以及造成该事实的直接原因、借古为鉴等问题,作一浅显的评述,请教于大家。
<正> 长期以来,如何理解和保证律师在履行职务中依法应享有的调查取证权,始终是一个争议较大的问题。这一情况的存在,使律师在调查取证中遇到不少阻碍,难以完全履行其职责。作为一名律师,笔者愿结合每年的工作实践,就此问题发表一点粗浅的看法,与同行和专家们探讨,为促进此问题的早日解决尽微薄之力。
<正> 社会主义民主的实质,简而言之就是劳动人民当家作主。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根本任务和目的,就是要充分保证劳动人民的民主权利,从而最大限度地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充分发挥其主人翁精神。这一目的,和保护、发展社会主义的生产关系与生产力,和保证、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建设,是完全一致的。或者说,充分保证劳动人民的民主权利和充分发挥其当家作主的主人翁精神,是符合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需要和生产力发展的要求的,两者之间并不矛盾,而是互相服务、互相促进的关系。因此,以高度民主作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