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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传统契约法中"无合同即无责任"的观念,无效合同因欠缺合同生效的要件而不具有合同效力,故无须承担合同责任。但随着法学思想的演进,人们认识到因合同缔约阶段存在过失致他人利益受损的,也有必要从法律上予以救济。一种新的法律制度——缔约过失责任应运而生。文章从合同无效这一视角阐述了缔约过失责任的性质、构成要件、赔偿范围,并对《合同法》关于缔约过失责任规定不完善之处进行了反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