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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一直以来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主要方式是提高起征点,但其作用——调节国民收入分配——并不明显。在此背景下,笔者提出了改革课税单位的观点,即以家庭为课税单位的设想取代目前以个人为课税单位的现状。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课税单位;个人:家庭
近年,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不断上升,最初起征点为800元,2006年1月1日上调为1600元,2008年3月1日又上调为2000元。虽然部分低收入者因此而受益,但最大的受益者仍是高收入人群,无疑高征点的现实与政府提高起征点的初衷相去甚远,且存在进一步拉大收入分配差距的可能性。鉴于此,笔者提出以家庭为课税单位的新模式。
1 以个人为课税单位的弊端
(1)以个人为课税单位——未考虑家庭收入的构成
将个人作为课税单位,不考虑家庭收入的构成情况,势必出现相同收入家庭不同税收负担的状况,从而导致税收违背横向公平原则。假设有家庭甲和乙,甲乙总收入相同——4000元人民币,现假定甲收入完全源于丈夫,妻子的收入为0;乙收入源于夫妻双方,分别为2000元。该假设按现行税率表执行,则甲缴纳个人所得税175元,乙为0。若以家庭为课税单位,在不考虑其他因素的情况下,甲乙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将完全相同。
(2)以个人为课税单位——未考虑家庭的实际负担
将个人作为课税单位,未充分考虑不同家庭赡养人口的数量和实际经济状况,有违税收量能负担的原则。目前我国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采取了“一刀切”——纳税人费用扣除一律为2000元。但实际生活中,收入相当的个人会因为不同的家庭状况导致不同的纳税能力。假设有甲、乙二人,月收入相同,甲只需要养活自己;乙不仅需要养活妻儿、而且还要赡养父母。按现行税率表执行,乙的负担明显重于甲。若以家庭为课税单位,充分考虑家庭实际情况,不同家庭区别对待,无疑更有益于实现收入分配公平。
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老年人生存生活的问题尚不能得到完全有效的解决,赡养父母依然是子女天经地义的义务,特别是以独生子女居多的80后不得不面对赡养至少四个老人的现实,而该现象或社会问题是当前课税模式未充分考虑的。这就为以家庭为课税单位的新模式的介入提供了可能。
(3)以个人为课税单位——易使纳税人分割收入避税
将个人作为课税单位,不能规避纳税人通过分割收入的方式避税,假设夫妻收入差距悬殊,其中一方将面临较高的边际税率,在现行模式下,夫妻必然想方设法规避该风险——分割收入降低边际税率。若如此,不仅造成个人所得税的流失,而且加剧了社会的不公平性。
(4)以个人为课税单位——不符合国人风俗习惯
依据风俗,家庭是中国社会组织的最小单位,而非个人,现行模式无疑弱化了传统意义上的家的内涵。若以家庭为课税单位,势必有助于增强家庭成员的凝聚力、彼此的责任心和有利于维护家庭组织的稳定性。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予所得的财产。强调了夫妻双方的一体性,因此在征收个人所得税时,没有必要把家庭成员分开。
2 改革措施
从理论上讲,纳税单位的选择应遵循一定的标准:(1)杜绝“婚姻惩罚税”和“婚姻奖励税”的发生,保持税收的中性;(2)保持税收的横向公平,收入相同的家庭得到同样的税收待遇:(3)丈夫与妻子的财务安排不应受复杂税收制度的影响;(4)税制应在单身和已婚纳税者间体现公平性;同时夫妻中仅一方有收入的税收待遇也应公平;(5)任何税收安排都应使纳税人明确其义务和税务当局的管理:(6)纳税者有权保留纳税方面的隐私。
(1)实行综合所得税制
以家庭为课税单位的征收模式要求对不同来源、不同性质的收入不作区分,一并作为家庭所得征收,这要求我国必须实行综合所得税制。结合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可先过渡到混合所得税模式,待条件成熟后再过渡到综合所得税模式。
(2)深化分税制改革
我国目前实行适度分税制——中央税、地方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个人所得税是中央与地方的共享税,其中中央占60%,地方占40%。对储蓄存款利息征收的个人所得税100%归中央,并由中央负责征收,其余个人所得税则由地方政府征收。税收立法权和管理权都集中于中央,地方政府只享有部分管理权限。税收的细则、扣除的标准、税率的设计等都也由中央政府来制定,地方只负责征收,且仅40%的比例,打击了地方政府的积极性。若以家庭为课税单位,地方政府则需做很多工作来适应变化,如核定家庭结构、了解家庭情况等。所以在此情况下可考虑提高地方政府的积极性,适当增加其分享比例,尽快建立纳税人家庭情况的数据库。
(3)完善财产的申报制度
首先以法律的形式明确纳税人申报财产的义务,对不如实申报的个人或家庭给予重罚。其次,完善信息化建设。目前我国推行第二代身份证,其芯片可追加变动信息,可追加纳税人信息,并与银行账号相连,构建身份证号、纳税号、存款账号互动的网络。
(4)健全个人所得税费用的扣除制度
个人所得税的扣除主要分为四部分一基本生计费用扣除、教育费用的扣除、赡养老人费用扣除和对家庭残疾人、病人情况的考虑。对于扣除额,应该根据每年的通货膨胀作调整,力求保持税收的中性。
最后还应制定惩罚性的措施,对于偷税或漏税的现象给予惩罚——取消或降低其扣除。对超生的子女不允许其扣除教育费用和其他费用,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达到计划生育的目的。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课税单位;个人:家庭
近年,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不断上升,最初起征点为800元,2006年1月1日上调为1600元,2008年3月1日又上调为2000元。虽然部分低收入者因此而受益,但最大的受益者仍是高收入人群,无疑高征点的现实与政府提高起征点的初衷相去甚远,且存在进一步拉大收入分配差距的可能性。鉴于此,笔者提出以家庭为课税单位的新模式。
1 以个人为课税单位的弊端
(1)以个人为课税单位——未考虑家庭收入的构成
将个人作为课税单位,不考虑家庭收入的构成情况,势必出现相同收入家庭不同税收负担的状况,从而导致税收违背横向公平原则。假设有家庭甲和乙,甲乙总收入相同——4000元人民币,现假定甲收入完全源于丈夫,妻子的收入为0;乙收入源于夫妻双方,分别为2000元。该假设按现行税率表执行,则甲缴纳个人所得税175元,乙为0。若以家庭为课税单位,在不考虑其他因素的情况下,甲乙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将完全相同。
(2)以个人为课税单位——未考虑家庭的实际负担
将个人作为课税单位,未充分考虑不同家庭赡养人口的数量和实际经济状况,有违税收量能负担的原则。目前我国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采取了“一刀切”——纳税人费用扣除一律为2000元。但实际生活中,收入相当的个人会因为不同的家庭状况导致不同的纳税能力。假设有甲、乙二人,月收入相同,甲只需要养活自己;乙不仅需要养活妻儿、而且还要赡养父母。按现行税率表执行,乙的负担明显重于甲。若以家庭为课税单位,充分考虑家庭实际情况,不同家庭区别对待,无疑更有益于实现收入分配公平。
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老年人生存生活的问题尚不能得到完全有效的解决,赡养父母依然是子女天经地义的义务,特别是以独生子女居多的80后不得不面对赡养至少四个老人的现实,而该现象或社会问题是当前课税模式未充分考虑的。这就为以家庭为课税单位的新模式的介入提供了可能。
(3)以个人为课税单位——易使纳税人分割收入避税
将个人作为课税单位,不能规避纳税人通过分割收入的方式避税,假设夫妻收入差距悬殊,其中一方将面临较高的边际税率,在现行模式下,夫妻必然想方设法规避该风险——分割收入降低边际税率。若如此,不仅造成个人所得税的流失,而且加剧了社会的不公平性。
(4)以个人为课税单位——不符合国人风俗习惯
依据风俗,家庭是中国社会组织的最小单位,而非个人,现行模式无疑弱化了传统意义上的家的内涵。若以家庭为课税单位,势必有助于增强家庭成员的凝聚力、彼此的责任心和有利于维护家庭组织的稳定性。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予所得的财产。强调了夫妻双方的一体性,因此在征收个人所得税时,没有必要把家庭成员分开。
2 改革措施
从理论上讲,纳税单位的选择应遵循一定的标准:(1)杜绝“婚姻惩罚税”和“婚姻奖励税”的发生,保持税收的中性;(2)保持税收的横向公平,收入相同的家庭得到同样的税收待遇:(3)丈夫与妻子的财务安排不应受复杂税收制度的影响;(4)税制应在单身和已婚纳税者间体现公平性;同时夫妻中仅一方有收入的税收待遇也应公平;(5)任何税收安排都应使纳税人明确其义务和税务当局的管理:(6)纳税者有权保留纳税方面的隐私。
(1)实行综合所得税制
以家庭为课税单位的征收模式要求对不同来源、不同性质的收入不作区分,一并作为家庭所得征收,这要求我国必须实行综合所得税制。结合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可先过渡到混合所得税模式,待条件成熟后再过渡到综合所得税模式。
(2)深化分税制改革
我国目前实行适度分税制——中央税、地方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个人所得税是中央与地方的共享税,其中中央占60%,地方占40%。对储蓄存款利息征收的个人所得税100%归中央,并由中央负责征收,其余个人所得税则由地方政府征收。税收立法权和管理权都集中于中央,地方政府只享有部分管理权限。税收的细则、扣除的标准、税率的设计等都也由中央政府来制定,地方只负责征收,且仅40%的比例,打击了地方政府的积极性。若以家庭为课税单位,地方政府则需做很多工作来适应变化,如核定家庭结构、了解家庭情况等。所以在此情况下可考虑提高地方政府的积极性,适当增加其分享比例,尽快建立纳税人家庭情况的数据库。
(3)完善财产的申报制度
首先以法律的形式明确纳税人申报财产的义务,对不如实申报的个人或家庭给予重罚。其次,完善信息化建设。目前我国推行第二代身份证,其芯片可追加变动信息,可追加纳税人信息,并与银行账号相连,构建身份证号、纳税号、存款账号互动的网络。
(4)健全个人所得税费用的扣除制度
个人所得税的扣除主要分为四部分一基本生计费用扣除、教育费用的扣除、赡养老人费用扣除和对家庭残疾人、病人情况的考虑。对于扣除额,应该根据每年的通货膨胀作调整,力求保持税收的中性。
最后还应制定惩罚性的措施,对于偷税或漏税的现象给予惩罚——取消或降低其扣除。对超生的子女不允许其扣除教育费用和其他费用,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达到计划生育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