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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听证作为保障行政行为公平、公开、公正和保护相对人正当权益的一种重要程序和手段,已为多数国家所重视并在立法中有所体现。我国现行的《行政处罚法》没有将人身自由罚明确列入行政听政程序中去,这应该是一个缺憾。在宪法第四次修正案已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环境下,在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即将修改之际,有必要把人身自由罚纳入到行政听证程序的范围中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