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移植是实现我国法制现代化的捷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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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市场经济及法治思想日益成型的现代中国,各种学术观点的争鸣,似乎让我们看到了法治中国的希望。但与此同时,我们的法治思想尚未成熟,各种思想的相互激荡也使我国法治建设的道路、方向及方式等方面变的益加模糊和进退两难。
  自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中期以来,中国法制现代化一直是我国学术界研究的热点问题之一。近三十年来,这方面的研究取得了丰硕成果,据不完全统计,共出版论著数以百计。其中,大多数法学家主张通过法律移植使我国尽快实现法制现代化。他们在中西法治资源的比较中,主张把西方发达国家的法治理念、制度作为中国法制建设的模本,力图以这样的方式建立可以有效规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制度。在笔者看来,法律移植是一个国家或民族自觉地将其他国家或民族法的理念、基本理论、体系、原则、规则、制度等植入到自身法律体系中,并经过适当的本土化而予以贯彻实施的一种法学理论和实践活动。
  世界法律发展史早已证明,曾有无数的国家、民族正是经由法律移植的道路实现了或者促进了自己国家、民族法制的现代化。在实施法制变革的这些国家中,日本被认为是成功移植西方法的典型国家。日本多次在内外交困的局面下,通过1868年开始的“明治维新”运动,在政治、经济、法制、文化教育等领域实施了一系列的资本主义性质的改革措施,使国家不但因此摆脱了“亡国灭种”的命运,而且初步实现了“富国强兵”的改革目标。实际上,在日本的法律发展史上共经历了三次大规模的法律移植,每一次移植都对日本法律的现代化产生了重大影响。第一次是发生于公元六四五年“大化改新”时代的法律移植。众所周知,日本这个时期的法律移植主要以当时中国大唐的唐律为蓝本,进行了一系列仿效唐代法律制度的改革。此次法律移植的最大成果是日本于公元七零一年编成了其当时最完备的法典《大宝律令》。这部法典对日本进入封建社会起了巨大的推动作用。第二次是公元一八六八年开始的“明治维新”时代的法律移植。在这个时期,日本主要是效仿大陆法系国家尤其是德国的核心法律制度。在此基础上,构建了以大陆法系的“六法”体系为蓝本的日本近现代法律制度。对此,日本当代著名法学家千叶正士曾自豪地指出:“日本一个多世纪以前向世界敞开国门的时候,她主要是从德国,其次是从其他国家,系统地接受了西方法。确实,她的建立在一八九八年第一部宪法之上的新法律体系, 可能是非西方国家尝试的对西方法规模最大、最成功的继受之一。” 毫无疑问,这一时期的法律移植促进了日本法律制度的近现代化。第三次是二战后的法律移植。此次移植的对象由大陆法系转向了英美法系,基本上是效法英美法系的法律制度,但是仍然保留了日本作为大陆法系国家法制的总体特点。我们应当承认,这次法律移植架构了日本现代法治的雏形,奠定了日本法制现代化的基石。由是观之,“日本历史上三次大规模的法律移植植入了适应其国情的法律体系。法律领域的焕然一新也带来了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大化改新后的法律移植使日本法制走出了蒙昧的习惯法和神判法阶段,推动了封建经济的发展和封建政权的巩固,使日本成为继中国和朝鲜之后的东亚文明国家。明治时代的法律移植扫除了大量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障碍物,促进了日本社会的近代化,使之摆脱了沦为半殖民地的厄运,并逐渐成为东亚的经济和军事强国。二战后的法律移植则确立了日本民主的政治制度和自由的经济制度,使日本社会在短时间内得到振兴,成为现代世界的经济强国。”
  由此可见,走在现代化前列的西方国家创造了一整套现代社会制度,尤其是经济、法律制度,为我们的法制现代化提供了可移植的比较成熟的法制资源,我们没有必要回避西方法治的成功经验。就此,郝铁川教授曾深刻地指出:人类历史上法律移植乃“常有之事”,任何后起的国家都无法避免地要借鉴学习人类共同的文明财富,中国法制现代化的主要内容是移植西方法律,法律移植是实现我国法制现代化的一条捷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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