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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司法实践中对于如何正确认定“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存在较大争议。本文拟在评价两种观点的基础上对有助于区分两种行为之界限的要素进行简要分析。
关键词:故意杀人 故意伤害致死
如何区分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致死的界限是司法实践中的一大难题。造成他人死亡后果的刑事案件表现形态千差万别,加之被告人到案后往往避重就轻,不愿交代犯罪时的真实心态,所以很难把握案件性质。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具有以下特征: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特征包括:客体是他人的健康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致人死亡不是独立罪名,仅构成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可以看出,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致死都是故意犯罪,主要区别是:故意伤害致死行为人对于死亡结果的发生,既不希望也不放任,是一种过失的心理状态;故意杀人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法学理论界对于如何认定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致死有两种主要观点:一是工具或打击部位说:判断是故意伤害致死还是故意杀人,应当以案件的客观事实为标准,而不应当以故意的内容为准,否则当行为人矢口否认杀人目的时,司法机关就很难定案了,因此判断是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致死,应当从犯罪行为方面来考察,即如果行为人使用了致命工具,打击了被害人的致命部位,造成了死亡的就可以认定为故意杀人,反之就是故意伤害致死。笔者认为,该标准有悖犯罪构成原理,有客观归罪之嫌,实践中对于致命工具和致命部位的范围和认定缺乏统一绝对的标准。比如:刀斧等利器具有很大的杀伤力,可以说是致命工具,也可以作为伤害的工具;石块、木棍等钝器较之刀斧威力要小,可认为是非致命工具,但使用石块木棍也可以实施杀人行为。
二是目的说:判断是故意伤害致死还是故意杀人,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故意的内容。证明行为人故意的内容是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即使客观上造成了他人死亡的后果,也只能认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证明行为人故意的内容是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即使只造成了他人身体伤害的后果,也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未遂)。该观点固然摒弃了纯粹以客观事实为标准而不问及行为人主观特征的观点之错误,但以犯罪目的做标准不是很准确。故意杀人有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之分,间接故意是没有明显的杀人目的的,这样将无法涵盖间接故意杀人的情形,导致对犯罪行为的性质做出错误的认识。
上述两种观点虽有其合理的一面,但是对故意伤害致死和故意杀人的认定不能仅从主观故意或者仅从客观行为方面来认定,必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笔者认为,以下因素值得考虑和分析:
1、行为人的一贯表现。主要包括行为人的家庭情况、工作情况、日常表现、行为人有无前科劣迹等方面。如果行为人家庭和睦幸福,事业顺心,行为人平时一贯表现良好,没有前科劣迹,那么其产生杀人故意的几率就要小一些,其致人死亡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可能性要大。如果行为人家庭不幸,没有工作或者工作不顺,生性残忍或者有暴力倾向,或者心胸狭小,一贯表现恶劣或者有暴力犯罪的前科劣迹,则其致人死亡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机会要大。
2、案件起因。案件是怎么发生的,因何而发生的。是因为不起眼的生活小事还是因为双方积怨很深素有仇恨?是因一时冲动还是早有密谋策划?是由于偶然因素还是基于必然因素?一般来讲,因小事、一时冲动或基于偶然因素而致人死亡往往不具有杀人的故意。
3、行为人和被害人的关系。行为人与被害人是否相识,关系是好还是一般?这些都可以作为我们考察行为人是具有杀人故意抑或是伤害故意的参考。如果行为人与被害人有深仇大恨或者平时素有积怨,行为人往往不计后果,其致人死亡的行为则可能具有故意杀人的故意。如果行为人与被害人互不相识或者只是一般认识,甚至是朋友,没有矛盾和仇恨,则行为人致人死亡的行为在主观方面具有杀人故意的可能性相对要小。
4、行凶情节。对于那些目无法纪、动辄行凶、不计后果一类的侵害人身权利的行为,尽管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往往没有利害关系,犯罪人主观上也没有明确的杀人动机和目的,但行为人在行凶时对后果抱漠不关心的态度, 所以应按行为客观造成的实际损害的性质来确定危害行为的性质。致人死亡的,就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损害他人身体的,就构成故意伤害罪。
5、使用的作案工具。作案工具有助于帮助分析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对后果的预期心态、对被害人的打击程度以及行为的性质。比如,同样是木棍,要看它的长短、粗细、材质等。因此,犯罪工具是正确判断行为人主观意志的重要条件,但并不是唯一条件。
6、打击的部位。如果行为人具有杀人的故意,往往会打击被害人的致命部位,以达到杀人的目的。而在故意伤害案件中,行为人一般不会打击被害人的致命部位,如果是出于行为人自身以外的原因而打击了被害人的致命部位,即使出现了被害人死亡的后果,死亡结果也不属于行为人希望或放任的内容,不能认定被告人有杀人的故意。
7、犯罪行为的强度及其实施有无节制。在故意杀人案件中,行为人会采用比较恶劣、凶残的手段,实施连续的打击,不致被害人于死地不会收手,以最终实现犯罪目的。而在故意伤害案件中,行为人一般有适可而止的意识,只是想教训被害人,以造成对方伤害为满足,不想造成对方死亡,往往比较有节制。
8、行为人的言论。如果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扬言“我整死你”等,且客观上造成被害人死亡,一般可以认定为故意杀人。
9、行为人杀人后的表现。如果行为人伤害被害人后不积极抢救而是扬长而去,或对死亡结果采取无所谓的态度,就应考虑认定故意杀人。如果行为人杀人后比较平静,像平日一样生活,没有明显的紧张感,那么行为人具有杀人故意的可能性就要大一些。如果行为人杀人后感到惊讶、恐惧、出乎意料或有其他一些不正常的表现,则故意伤害致死的可能性就大一些。
10、行为人到案后的供述。如果行为人在公安司法机关对其犯罪目的和基本犯罪事实的多次供述一致,没有反复,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没有翻供,则可以参考其供述分析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是杀人还是伤害。
以上十个方面,在难以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是杀人故意或是伤害故意时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必须明确的一点是,这十个方面不是认定杀人故意或者是伤害故意的标准,也不是该二行为的区分原则。判断一个行为是故意杀人行为还是故意伤害行为的标准原则是主客观相统一,十个方面是为这一根本的标准原则服务的。
参考文献:
1、《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法学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指南》,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
2、陈和华:《刑事司法学》,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
3、徐付波:《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与故意杀人的界限》,2007。
关键词:故意杀人 故意伤害致死
如何区分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致死的界限是司法实践中的一大难题。造成他人死亡后果的刑事案件表现形态千差万别,加之被告人到案后往往避重就轻,不愿交代犯罪时的真实心态,所以很难把握案件性质。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具有以下特征: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特征包括:客体是他人的健康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致人死亡不是独立罪名,仅构成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可以看出,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致死都是故意犯罪,主要区别是:故意伤害致死行为人对于死亡结果的发生,既不希望也不放任,是一种过失的心理状态;故意杀人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法学理论界对于如何认定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致死有两种主要观点:一是工具或打击部位说:判断是故意伤害致死还是故意杀人,应当以案件的客观事实为标准,而不应当以故意的内容为准,否则当行为人矢口否认杀人目的时,司法机关就很难定案了,因此判断是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致死,应当从犯罪行为方面来考察,即如果行为人使用了致命工具,打击了被害人的致命部位,造成了死亡的就可以认定为故意杀人,反之就是故意伤害致死。笔者认为,该标准有悖犯罪构成原理,有客观归罪之嫌,实践中对于致命工具和致命部位的范围和认定缺乏统一绝对的标准。比如:刀斧等利器具有很大的杀伤力,可以说是致命工具,也可以作为伤害的工具;石块、木棍等钝器较之刀斧威力要小,可认为是非致命工具,但使用石块木棍也可以实施杀人行为。
二是目的说:判断是故意伤害致死还是故意杀人,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故意的内容。证明行为人故意的内容是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即使客观上造成了他人死亡的后果,也只能认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证明行为人故意的内容是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即使只造成了他人身体伤害的后果,也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未遂)。该观点固然摒弃了纯粹以客观事实为标准而不问及行为人主观特征的观点之错误,但以犯罪目的做标准不是很准确。故意杀人有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之分,间接故意是没有明显的杀人目的的,这样将无法涵盖间接故意杀人的情形,导致对犯罪行为的性质做出错误的认识。
上述两种观点虽有其合理的一面,但是对故意伤害致死和故意杀人的认定不能仅从主观故意或者仅从客观行为方面来认定,必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笔者认为,以下因素值得考虑和分析:
1、行为人的一贯表现。主要包括行为人的家庭情况、工作情况、日常表现、行为人有无前科劣迹等方面。如果行为人家庭和睦幸福,事业顺心,行为人平时一贯表现良好,没有前科劣迹,那么其产生杀人故意的几率就要小一些,其致人死亡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可能性要大。如果行为人家庭不幸,没有工作或者工作不顺,生性残忍或者有暴力倾向,或者心胸狭小,一贯表现恶劣或者有暴力犯罪的前科劣迹,则其致人死亡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机会要大。
2、案件起因。案件是怎么发生的,因何而发生的。是因为不起眼的生活小事还是因为双方积怨很深素有仇恨?是因一时冲动还是早有密谋策划?是由于偶然因素还是基于必然因素?一般来讲,因小事、一时冲动或基于偶然因素而致人死亡往往不具有杀人的故意。
3、行为人和被害人的关系。行为人与被害人是否相识,关系是好还是一般?这些都可以作为我们考察行为人是具有杀人故意抑或是伤害故意的参考。如果行为人与被害人有深仇大恨或者平时素有积怨,行为人往往不计后果,其致人死亡的行为则可能具有故意杀人的故意。如果行为人与被害人互不相识或者只是一般认识,甚至是朋友,没有矛盾和仇恨,则行为人致人死亡的行为在主观方面具有杀人故意的可能性相对要小。
4、行凶情节。对于那些目无法纪、动辄行凶、不计后果一类的侵害人身权利的行为,尽管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往往没有利害关系,犯罪人主观上也没有明确的杀人动机和目的,但行为人在行凶时对后果抱漠不关心的态度, 所以应按行为客观造成的实际损害的性质来确定危害行为的性质。致人死亡的,就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损害他人身体的,就构成故意伤害罪。
5、使用的作案工具。作案工具有助于帮助分析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对后果的预期心态、对被害人的打击程度以及行为的性质。比如,同样是木棍,要看它的长短、粗细、材质等。因此,犯罪工具是正确判断行为人主观意志的重要条件,但并不是唯一条件。
6、打击的部位。如果行为人具有杀人的故意,往往会打击被害人的致命部位,以达到杀人的目的。而在故意伤害案件中,行为人一般不会打击被害人的致命部位,如果是出于行为人自身以外的原因而打击了被害人的致命部位,即使出现了被害人死亡的后果,死亡结果也不属于行为人希望或放任的内容,不能认定被告人有杀人的故意。
7、犯罪行为的强度及其实施有无节制。在故意杀人案件中,行为人会采用比较恶劣、凶残的手段,实施连续的打击,不致被害人于死地不会收手,以最终实现犯罪目的。而在故意伤害案件中,行为人一般有适可而止的意识,只是想教训被害人,以造成对方伤害为满足,不想造成对方死亡,往往比较有节制。
8、行为人的言论。如果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扬言“我整死你”等,且客观上造成被害人死亡,一般可以认定为故意杀人。
9、行为人杀人后的表现。如果行为人伤害被害人后不积极抢救而是扬长而去,或对死亡结果采取无所谓的态度,就应考虑认定故意杀人。如果行为人杀人后比较平静,像平日一样生活,没有明显的紧张感,那么行为人具有杀人故意的可能性就要大一些。如果行为人杀人后感到惊讶、恐惧、出乎意料或有其他一些不正常的表现,则故意伤害致死的可能性就大一些。
10、行为人到案后的供述。如果行为人在公安司法机关对其犯罪目的和基本犯罪事实的多次供述一致,没有反复,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没有翻供,则可以参考其供述分析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是杀人还是伤害。
以上十个方面,在难以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是杀人故意或是伤害故意时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必须明确的一点是,这十个方面不是认定杀人故意或者是伤害故意的标准,也不是该二行为的区分原则。判断一个行为是故意杀人行为还是故意伤害行为的标准原则是主客观相统一,十个方面是为这一根本的标准原则服务的。
参考文献:
1、《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法学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指南》,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
2、陈和华:《刑事司法学》,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
3、徐付波:《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与故意杀人的界限》,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