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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物权法》颁布以来,善意取得制度正式作为立法确立,那么,股权是否也适用善意取得呢?《公司法》对股权移转模式采意思成立——登记对抗模式,从可推定之情形,善意取得定有其事实上存在的空间,在理论基础上,股权之善意取得亦无实质上的障碍。股权之是否能够善意取得,若深究其制度设定和理论基础及现实需要,则昭然若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