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把握刑事诉讼法中“合理”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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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四条中有关于“合理”的规定。“合理”的含义是对某一事项的说明达到一定的程度。“合理”的性质是有关证明标准的规定。正确理解“合理”概念对于理解证明标准和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有着重要意义。
  关键词 合理怀疑 合理解释 证明标准
  作者简介:赵栩,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10-126-02
  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四条中的规定中有“合理”的表述,第五十三条规定: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第五十四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如何理解“合理”的含义对于理解和适用刑事诉讼法都具有重要作用。
  一、“合理”的含义及性质
  现代汉语词典中对“合理”的释义为“合乎道理或事理”,即合理的含义为对某一事项的解释和说明应该达到的一定程度,这一程度是以某一社会所普遍认可的道理为基准。
  笔者认为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五十四两条所规定的“合理”是对证明标准的规定。证明标准是指运用证据对案件事实进行证明应当达到的程度。 达到这一标准之后即免除一方的证明责任。而根据“合理”的概念可以看出,“合理”正是要求对某一事项的说明达到一定的程度,是对证明标准的规定。
  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是对证据确实、充分这一证明标准的细化。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对于证明标准采取了不同的表述,大陆法系实行的是内心确信的证明标准,而英美法系实行的是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内心确信的表达方式更为强调证明标准的主观方面,而排除合理怀疑的表达方式则同时强调的证明标准的客观基础,注意了主客观的平衡,同时这种表达方式更为接近事实认定的实际过程。 由此可知,排除合理怀疑本身就是证明标准的表述,而这里的“合理”恰恰是规定了怀疑要达到的程度,也就是证明标准应该达到的程度。
  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所规定合理解释,正是对某项非法实物证据如果要想进入刑事诉讼程序中,而不被排除进行解释所应该达到的程度,此处的“合理”并不是整个案件的证明标准,而是非法证据排除,对于非法证据的取得的解释所应该达到的程度,也是证明标准的要求。
  二、“合理”的具体要求
  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中作出了排除合理怀疑的规定。即综合全案证据,对于案件的疑点应该到达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即对于认定案件事实不够确实充分应有两个条件:一是有怀疑;二是该怀疑必须是合理的。那么这第二个条件就关系到了对“合理”的理解和界定。达到怎样程度的怀疑才能算是合理的怀疑,笔者认为应该达到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第一,怀疑必须是符合事物客观规律的怀疑。第二,怀疑的事项出现的概率应该均有一定的盖然性。第三,合理的怀疑应该是具有一定客观基础的怀疑。只有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怀疑,才是合理的怀疑。当然上述三个条件实际上包括了主客观两个方面,客观方面是指第一和第三两个方面,主观方面即第二个方面,盖然性程度的要求,而这一要求恰恰是“合理”概念的核心所在,即对于盖然性程度的判断由有关裁判者运用自由心证来完成,本质上仍然是一种自由心证。
  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中对于非法言辞证据直接予以排除,对于非法取得的实物证据则采用有保留的排除方式,对于物证、书证的收集的程序违法要严重程序违法,并且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才予以排除。这一规定完善了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使原有的只限于言辞证据的排除规则扩展到了除言辞证据,还包括实物证据。但是另一方面,这一规定也考虑到了实物证据在证据体系中的重要地位以及不易获取性,而对其排除采用了限制性的方式,必须达到严重程序违法的程度,并且不能经过补正和合理解释的才予以排除。那么值得探讨的是“合理解释”具有怎样的内涵和外延,需要达到怎样的程度,并且需要采用怎样的证明方法。下面分别加以论述。
  (一)“合理解释”的内涵、外延
  理解“合理解释”首先要明确,其是与“予以补正”并列规定的一项内容,即对于一项非法取得的实物证据,并且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如果能够进入诉讼程序,作为证据使用,应当采用补正的方式或者合理解释的方式对其进行更正,由此可以看出合理解释的含义不应包括补正。补正是指采用一定的符合法定程序的方式对可能受到污染的实物证据进行改正,以消除其受到的污染。其次,“合理解释”针对的对象是一项非法取得的实物证据,所采取的非法取得方式对诉讼程序、司法公正产生的重大影响。解释的对象不是该证据是否真实,而是采取该非法方式的原因,以减弱其对诉讼程序、司法公正的影响。
  综上所述,“合理解释”是指针对一项非法取得的实物证据,对其可能产生的对诉讼程序、司法不公的严重影响的原因进行说明,以减弱其对诉讼程序、司法不公产生的不利影响。
  (二)“合理解释”需要达到的程度
  “合理解释”需要达到的程度就是能够减弱对诉讼程序、司法不公产生的影响,使之不会产生严重的影响。在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在这里对非法言辞证据和非法实物证据采取了不同程度的排除规则。即非法言辞证据一律排除,而非法实物证据则采取限制性的排除。这考虑到了实物证据不易获取性的原因,对其采取了特殊性的规定,即只有达到一定程度,并且不能提供补正或者合理解释的才予以排除。对于实物证据的排除,英美法系中也存在诸多例外,如质疑的例外、必然发现的例外、独立来源的例外、善意取得的例外、因果联系减弱的例外等。 合理解释需要达到的程度是通过对实物证据取得采取方式的原因进行解释或者其他情况的解释,使得其对司法公正产生的影响有所降低或者消除,使之不能达到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程度。英美法系中的一些例外规定可以作为参考,例如,善意取得的例外,尽管执法人员进行搜查时的许可证表面上是有效而实际上是无效的,但是如果执法人员进行搜查时真诚的相信这份许可证是有效的话,那么执法人员依此进行搜查所取得的证据具有可采性。 这种情况下取得的证据可以解释其非法取证行为没有达到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程度。建议司法机关通过司法解释或者通过判例的形式,在总结司法实践的基础上,逐渐确立一些可以作为“合理解释”的情况,以进一步明确法律的适用。
  (三)“合理解释”采用的证明方法
  “合理解释”应当采用自由证明的方式,而不限于严格证明。进行解释所依靠的证据无需采用严格证明的方式证明,任意方式取得的证据也可以作为“合理解释”的依据。因为此处重在解释合理性,并非作为定案的依据。
  三、“合理”要求对证明责任的影响
  证明责任是指控辩双方在刑事诉讼中为了避免对己不利的法律后果而承担的提出证据并证明其诉讼主张成立的法律负担。证明责任有主观责任和客观责任之分,前者是指当事人为了避免败诉而通过自己的活动对争议事实进行证明的一种责任。后者是指法律规定的事实在法律审理的最后阶段仍然真伪不明时,由对该要件事实负有主张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责任。
  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即排除合理怀疑的主观证明责任和客观证明责任为控方责任,控方应当将案件事实证明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辩方可以提出怀疑的线索或者证据,应当负有一定的主观证明责任,辩方负有提出一定证据或者线索证明可能产生合理怀疑的主观责任。
  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合理解释”,的证明责任在控方,控方负有提出证据或者进行说明的责任。辩方负有一定的提供证据或者线索证明实物证据可能为非法取得的主观证明责任,但不负有进行合理解释的主观和客观证明责任。
  把握刑事诉讼法中“合理”概念对于理解和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对“合理”概念的正确理解,可以进一步明确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理解非法实物证据排除的有关要求,如何进行更正。当然无论是排除合理怀疑所细化的证明标准还是“合理解释”所确立的非法实物证据排除的证明要求,对于合理的判断虽然需要一定的客观基础(证据或者相关线索),但是根本上来说,对于“合理”的判断属于自由心证的范畴,需要有关的裁判者依据自己的经验,理智的作出判断。当然通过总结一定司法实践而做出的判例对其判定何为“合理怀疑”和“合理解释”会起到有效的引导作用。
  注释:
  刘广三主编.刑事证据法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338.357.127.
  宋英辉.刑事诉讼原理导读.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345.
  此处证明方法并不限于“合理解释”,以适用于进行补正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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