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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投标人少于3人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