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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国际社会国际条约日益增多。因国际法自身缺乏统一立法和司法机构的特点,条约的冲突成为了一种客观的现象。《鹿特丹规则》作为统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的基础上部分统一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的法律,它的“上岸”加剧了海运公约间,特别是和《汉堡规则》在承运人责任制度上部分条款的适用冲突。在条约冲突的解决过程中,适用条约的解释规则是一种首要的方法。条约解释规则在《鹿特丹规则》和《汉堡规则》相关冲突的协调过程中起到了重要的路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