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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委托,向常委会作关于《浙江省专利条例(草案)》的说明。
一、修订条例的必要性
现行的《浙江省专利保护条例》于1998年12月经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2005年9月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 2011年11月又经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改。条例实施以来,我省专利保护水平明显提高,专利事业得到了较快发展,2014年全省专利申请、授权量分别达到26.1万件和18.8万件,居全国第二位,每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达9.75件,也居全国前列。
2008年6月,国务院印发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同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10年1月国务院重新修订了《专利法实施细则》。各省(市、区)为了保持与上位法精神一致,加快了地方性专利法规的修订进程。为此,我省应加强专利立法工作,大力推进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在我省的贯彻实施。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我省专利工作也面临着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如专利侵权和专利假冒情况时有发生,基层执法力量薄弱,专利成果转化的激励机制尚不健全,专利创造与运用水平还不够高,专利管理与科技管理、经济管理脱节现象依然存在等。近几年来,省委、省政府制定了一系列促进专利事业发展、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和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的重要政策和措施,有必要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一些好的经验与做法吸收、转化为法规条文。 为营造专利事业发展的良好法制环境,我省应当加快专利法规修订工作。
二、条例草案的起草过程
2014年《浙江省专利保护条例(修订)》列入常委会立法计划二类项目,2015年列入常委会立法计划一类项目,并由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提请常委会审议。教科文卫委员会高度重视这项立法工作,今年伊始,成立了立法工作领导小组和起草小组,制定了立法工作实施方案。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姒健敏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多次主持领导小组会议,听取意见建议,提出工作要求。
今年2月,起草小组在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提交的建议稿基础上,形成了《浙江省专利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教科文卫委员会会同法工委于4月至5月赴杭州、宁波等地调研,广泛听取意见,并赴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征询意见,还通过多种形式征求了省级相关部门、市县人大常委会及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相关中介机构和专家学者的意见。6月19日,教科文卫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分析和研究,修改后又进一步向省政府、省政协等单位征求修改意见。7月14日,教科文卫委员会再次召开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条例草案,决定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三、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六章五十一条,主要包括总则、专利创造与运用、专利保护、专利服务与管理、法律责任等内容,亮点与创新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关于条例的名称。现行《浙江省专利保护条例》制定于1998年,根据当时的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内容主要围绕专利的保护与管理,重点强调专利保护。2008年国务院出台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对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提出了更加全面的要求。我省专利工作已实际涵盖了专利的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等方面,条例草案对有关内容和范围进行了拓展。许多兄弟省市立法也逐步使用了“专利条例”名称。因此,条例名称改为《浙江省专利条例》。
(二)关于专利成果处置权、收益权制度改革。为了加快推进专利成果转化,明晰股权投资权属,减少职务发明实施后可能带来的争议纠纷,条例草案明确规定,政府设立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职业技术学校拥有的专利,授权后超过双方约定实施期限或者没有约定期限超过一年未实施的,发明人、设计人可以自行实施(第十六条);政府设立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职业技术学校实施、转让、许可他人实施与发明人、设计人自行实施专利的收益,百分之六十以上归发明人、设计人所有;专利作价入股的,应当划出一定比例的股份归发明人、设计人所有(第十七条)。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
一是,许多地方强烈要求通过立法强化专利成果转化的激励措施,进一步完善专利成果处置权、收益权制度,鼓励发明创造。目前,专利作价入股和收益分配,是高校、科研院所和科技人员普遍关注的问题。从专利成果转化的实际来看,如果在专利等职务成果转让中,专利权不能让渡给发明人或设计人,专利成果难以转化,往往束之高阁,容易导致转化率低下和暗箱操作。
今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修订专利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完善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归属和利益分享机制,规定“将职务发明成果转让收益在重要贡献人员、所属单位之间合理分配,对用于奖励科研负责人、骨干技术人员等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收益比例,可以从现行不低于20%提高到不低于50%。”
二是,我省已在推进专利成果处置权、收益权制度改革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1998年,省政府出台了《浙江省鼓励技术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若干规定》,规定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可从单位拥有的技术股份中提取一定比例划给作出贡献的科技人员。”2004年制定的《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规定,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可以由成果完成人持有一定比例。2009年制定的《浙江省高新技术促进条例》规定,奖励的股权应当占该科技成果所占股份的百分之二十以上。2012年,省政府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加快科技成果产业化的若干意见》,规定职务发明成果的所得收益,高校可按60-95%的比例划归参与研发的科技人员及其团队拥有。
三是,借鉴了外省市对科技成果参与收益分配的成功经验。2010年底,国务院同意支持中关村实施科技成果处置权和收益权、股权激励等“1+6”系列先行先试政策。2014年,北京市政府出台了《加快推进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协同创新若干意见》,提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所获收益可按不少于70%的比例,用于对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进行奖励”。江苏、山东等省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对此也作了相应的规定。
(三)关于县级专利行政部门的执法权。一是赋予县级专利行政部门行政执法权。目前已有59个县(市、区)接受委托开展专利执法,占比达65%。鉴于多年开展委托执法的基础,并根据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的改革要求,经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意见,条例草案赋予县级专利行政部门行政执法权,可以依法处理专利纠纷,查处专利违法行为(第四条、第六条)。二是明确专利侵权查处范围。调研中,专利权人普遍反映专利维权存在“时间长、举证难、成本高、赔偿低”等状况,挫伤了企业开展技术创新的积极性。实践中,专利领域中明知侵权而仍然为之的假冒专利、重复侵权、群体侵权时有发生,在一些地方甚至还比较严重。这些行为不仅直接侵害了专利权人的权益,还扰乱了市场秩序,破坏了创新环境。对此,条例草案规定了专利行政部门可以依法主动查处假冒专利、重复侵权、群体侵权等行为(第二十七条)。
(四)关于网络等交易平台的专利保护。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高速发展、电子商务规模的不断扩大,网络环境下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也越来越多,对专利权人合法权益以及市场秩序造成极大冲击和影响。规范网络专利保护,明确利益攸关方责任,非常有必要。同时,这也是我省专利工作的特色和创新,近几年来,我省出台了一些有关网络专利保护的政策和措施,积累了一些成功的经验。因此,条例草案明确了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对电子商务领域专利侵权和涉嫌假冒专利行为的处理职责和处理程序;同时,明确了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义务(第三十二条)。对专利行政部门和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构在网络专利保护工作中的责任,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第三十三条)。
(五)关于专利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协调机制。建立行政与司法诉调对接机制是我省处理专利民事纠纷工作的创新。条例草案明确了专利民事纠纷的诉调对接机制,规定经专利行政部门、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协议,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进行司法确认。经司法确认后,一方当事人拒不执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三十一条)。
另外,条例草案对违反本条例的法律责任作了进一步规定,对专利法涉及程序性的原则进行了具体化的规定。
以上说明和《浙江省专利条例(草案)》,请予审议。
我受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委托,向常委会作关于《浙江省专利条例(草案)》的说明。
一、修订条例的必要性
现行的《浙江省专利保护条例》于1998年12月经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2005年9月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 2011年11月又经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改。条例实施以来,我省专利保护水平明显提高,专利事业得到了较快发展,2014年全省专利申请、授权量分别达到26.1万件和18.8万件,居全国第二位,每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达9.75件,也居全国前列。
2008年6月,国务院印发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同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10年1月国务院重新修订了《专利法实施细则》。各省(市、区)为了保持与上位法精神一致,加快了地方性专利法规的修订进程。为此,我省应加强专利立法工作,大力推进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在我省的贯彻实施。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我省专利工作也面临着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如专利侵权和专利假冒情况时有发生,基层执法力量薄弱,专利成果转化的激励机制尚不健全,专利创造与运用水平还不够高,专利管理与科技管理、经济管理脱节现象依然存在等。近几年来,省委、省政府制定了一系列促进专利事业发展、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和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的重要政策和措施,有必要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一些好的经验与做法吸收、转化为法规条文。 为营造专利事业发展的良好法制环境,我省应当加快专利法规修订工作。
二、条例草案的起草过程
2014年《浙江省专利保护条例(修订)》列入常委会立法计划二类项目,2015年列入常委会立法计划一类项目,并由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提请常委会审议。教科文卫委员会高度重视这项立法工作,今年伊始,成立了立法工作领导小组和起草小组,制定了立法工作实施方案。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姒健敏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多次主持领导小组会议,听取意见建议,提出工作要求。
今年2月,起草小组在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提交的建议稿基础上,形成了《浙江省专利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教科文卫委员会会同法工委于4月至5月赴杭州、宁波等地调研,广泛听取意见,并赴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征询意见,还通过多种形式征求了省级相关部门、市县人大常委会及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相关中介机构和专家学者的意见。6月19日,教科文卫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分析和研究,修改后又进一步向省政府、省政协等单位征求修改意见。7月14日,教科文卫委员会再次召开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条例草案,决定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三、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六章五十一条,主要包括总则、专利创造与运用、专利保护、专利服务与管理、法律责任等内容,亮点与创新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关于条例的名称。现行《浙江省专利保护条例》制定于1998年,根据当时的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内容主要围绕专利的保护与管理,重点强调专利保护。2008年国务院出台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对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提出了更加全面的要求。我省专利工作已实际涵盖了专利的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等方面,条例草案对有关内容和范围进行了拓展。许多兄弟省市立法也逐步使用了“专利条例”名称。因此,条例名称改为《浙江省专利条例》。
(二)关于专利成果处置权、收益权制度改革。为了加快推进专利成果转化,明晰股权投资权属,减少职务发明实施后可能带来的争议纠纷,条例草案明确规定,政府设立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职业技术学校拥有的专利,授权后超过双方约定实施期限或者没有约定期限超过一年未实施的,发明人、设计人可以自行实施(第十六条);政府设立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职业技术学校实施、转让、许可他人实施与发明人、设计人自行实施专利的收益,百分之六十以上归发明人、设计人所有;专利作价入股的,应当划出一定比例的股份归发明人、设计人所有(第十七条)。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
一是,许多地方强烈要求通过立法强化专利成果转化的激励措施,进一步完善专利成果处置权、收益权制度,鼓励发明创造。目前,专利作价入股和收益分配,是高校、科研院所和科技人员普遍关注的问题。从专利成果转化的实际来看,如果在专利等职务成果转让中,专利权不能让渡给发明人或设计人,专利成果难以转化,往往束之高阁,容易导致转化率低下和暗箱操作。
今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修订专利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完善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归属和利益分享机制,规定“将职务发明成果转让收益在重要贡献人员、所属单位之间合理分配,对用于奖励科研负责人、骨干技术人员等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收益比例,可以从现行不低于20%提高到不低于50%。”
二是,我省已在推进专利成果处置权、收益权制度改革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1998年,省政府出台了《浙江省鼓励技术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若干规定》,规定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可从单位拥有的技术股份中提取一定比例划给作出贡献的科技人员。”2004年制定的《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规定,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可以由成果完成人持有一定比例。2009年制定的《浙江省高新技术促进条例》规定,奖励的股权应当占该科技成果所占股份的百分之二十以上。2012年,省政府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加快科技成果产业化的若干意见》,规定职务发明成果的所得收益,高校可按60-95%的比例划归参与研发的科技人员及其团队拥有。
三是,借鉴了外省市对科技成果参与收益分配的成功经验。2010年底,国务院同意支持中关村实施科技成果处置权和收益权、股权激励等“1+6”系列先行先试政策。2014年,北京市政府出台了《加快推进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协同创新若干意见》,提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所获收益可按不少于70%的比例,用于对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进行奖励”。江苏、山东等省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对此也作了相应的规定。
(三)关于县级专利行政部门的执法权。一是赋予县级专利行政部门行政执法权。目前已有59个县(市、区)接受委托开展专利执法,占比达65%。鉴于多年开展委托执法的基础,并根据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的改革要求,经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意见,条例草案赋予县级专利行政部门行政执法权,可以依法处理专利纠纷,查处专利违法行为(第四条、第六条)。二是明确专利侵权查处范围。调研中,专利权人普遍反映专利维权存在“时间长、举证难、成本高、赔偿低”等状况,挫伤了企业开展技术创新的积极性。实践中,专利领域中明知侵权而仍然为之的假冒专利、重复侵权、群体侵权时有发生,在一些地方甚至还比较严重。这些行为不仅直接侵害了专利权人的权益,还扰乱了市场秩序,破坏了创新环境。对此,条例草案规定了专利行政部门可以依法主动查处假冒专利、重复侵权、群体侵权等行为(第二十七条)。
(四)关于网络等交易平台的专利保护。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高速发展、电子商务规模的不断扩大,网络环境下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也越来越多,对专利权人合法权益以及市场秩序造成极大冲击和影响。规范网络专利保护,明确利益攸关方责任,非常有必要。同时,这也是我省专利工作的特色和创新,近几年来,我省出台了一些有关网络专利保护的政策和措施,积累了一些成功的经验。因此,条例草案明确了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对电子商务领域专利侵权和涉嫌假冒专利行为的处理职责和处理程序;同时,明确了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义务(第三十二条)。对专利行政部门和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构在网络专利保护工作中的责任,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第三十三条)。
(五)关于专利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协调机制。建立行政与司法诉调对接机制是我省处理专利民事纠纷工作的创新。条例草案明确了专利民事纠纷的诉调对接机制,规定经专利行政部门、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协议,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进行司法确认。经司法确认后,一方当事人拒不执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三十一条)。
另外,条例草案对违反本条例的法律责任作了进一步规定,对专利法涉及程序性的原则进行了具体化的规定。
以上说明和《浙江省专利条例(草案)》,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