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型期我国农村群体性事件的分析及其预警机制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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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当前我国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在农村,群体性事件广泛发生使其成为影响基层社会政治发展的突出问题。本文通过运用政治学中政治稳定理论、权威理论对农村群体性事件进行分析研究,提出一些常为研究群体性事件的学者们忽视的问题,比如政治权威资源的流失问题。与此同时,力图为农村群体性事件的预警机制的构建提供学术上的思考,以期加深学界对我国转型时期农村群体性事件的认识,为农村基层政治的稳定和发展提供些许引玉之见。
  关键词:群体性事件;政治权威;政治学
  中图分类号:D6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2)-01-00-02
  
  农村群体性事件是观察和认识转型期中国基层社会的重要窗口。特别是近些年来,在原有的政治体制和制度不完善的背景下,市场经济快速发展,我国农村社会面临着利益多元化、社会失序、经济失调、心理失衡等等矛盾交织的局面。作为转型期社会矛盾的一种激化形式,农村群体性事件的不良影响也日益突出。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发生的群体性事件数量日益增多,其涉及面之广、规模之大、参与人数之多、行为方式之激烈等特征日益突出,对我国农村社会的稳定构成了极大的危害。不难看出,当前我国农村群体性事件频繁发生所造成的负面影响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中央特别是地方各级地方政府如果不能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这些事件,必然会影响经济持续发展,干扰社会生活稳定,以致影响到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的全局。本文着重从农村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内在逻辑入手,深刻阐述其政治权威资源流失并对预警机制的构建进行分析,以达到进一步认识当前农村群体性事件的目的。
  一、农村群体性事件内在逻辑的政治学分析
  “群体性事件”并不是一个严格意义的学术概念,它在描述意义上更倾向于具有群体性的事件或者有大量人员参加的事件,概念界定上仅仅对于参加人员数量进行概括性叙述,不利于我们分析其内涵和认知其政治后果。在公安部2000年颁发的《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规定》中明确规定群体性治安事件是“聚众共同实施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这是从群体性事件的危害角度进行的规定,更多的是基于“处置”和防范层面上的考虑。2004年颁布的《关于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工作意见》中认为群体性事件是“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群众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害,通过非法聚集、围堵等方式,向有关机关或单位表达意愿、提出要求等事件及其酝酿、形成过程中的串联、聚集等活动。”该《意见》对群体性事件的起因和过程进行界定,更大意义上是对群体性事件的性质和发生机理的认定。
  笔者认为,对农村群体性事件的认识要从其起因、过程、后果三个维度进行认识。農村群体性事件是农民与其它主体(包括以基层政府为代表的政治主体和以企业为代表的市场主体),为了某种政治诉求而群聚起来共同申诉以表达利益诉求的过程。群体性事件有其自身的特点和内在的逻辑,对其进行政治学的分析更能使我们加深对该事件的认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政治发展带来政治不稳定。亨廷顿认为,发展中国家的政治不稳定源于“政治参与爆炸”。在这类社会中,社会经济的发展将导致政治参与要求的急剧膨胀,但是原有的政治体制却无法提供足够的制度化渠道来满足这种参与要求,或者既有渠道的阻塞使得政治参与流于形式。而随着乡镇在推行工业化和城镇化的过程中,对农民的利益侵占更增加农民与地方政府之间的矛盾,在权力强制的条件下,90年代中期以来频发的土地违规占用事件无不体现这种逻辑,极易诱发群体性事件。
  (二)秩序和正义是政府的基本目的。一个国家要存在下去,首先必须保证安全,其次是保障秩序,最后是满足基本正义。农村群体性事件的频发扰乱了基本的社会生活秩序,从根本上是源于在基本的正义上没有满足。基本的正义是抽象的,但其中最基本的是合法权利得到保障,即农民个体在法律框架条件下能够解决所遇到的各种问题。许多群体性事件的爆发恰恰是地方政府忽视农民基本权利,对各种容易造成利益冲突的事件漠视所造成的,并最终演化为政治性事件。
  (三)我国“运动式”政治思维的观念影响及其后果。事实上,作为与基层群众直接接触的地方政府在观念和工作方式上并没有随着新农村建设的推进而发生太大转变,有学者指出地方政府“最经常做的还是发指示,提口号,搞一波又一波的运动,政府在许多方面仍然用人民公社的运作模式治理农村,工作方式仍然具有深刻的行政控制色彩和群众运动烙印。”农村群体性事件带有深刻的人民公社时期的群众运动式思维,其中事件的参与者普遍认为,只有通过将事件搞大,惊动上级领导之后问题才能重视和解决,否则只能一拖再拖。客观来看,这种结果受农民解决问题的简单式思维的影响,同时也是政府不能及时回应,或者在群体性事件发生过程中未能妥善处理而采取压制方式的后果。
  二、农村群体性事件的影响及预警机制的构建
  从政治学权威理论的视角来看,农村群体性事件主要造成了政府权威流失的负面影响。纵观众多农村群体性事件,能发现其中存在浓厚的“维权”性质,然而,当维权遇到了“专政”思想,农民通过合法的政治诉求途径遇到了绵延已久的强制思维,事件性质激化成为必然。尤其是在我国目前的政治体制改革中,尽管目标取向是“为人民服务”,但在许多基层政府官员的逻辑中,“人民”的概念应该是“顺民”而非“刁民”。一旦这种思维遭遇到同样带有暴力潜力的群体性运动,最直接的后果就是打压,因为这是在“维稳”思维下最直接的实现稳定的方式,殊不知,这种稳定犹如休眠火山,如果爆发,将是造成更大不稳定的渊薮。通过对近年来群体性事件的研究可以发现,地方政府最后往往无力去处理造成秩序性破坏的群体性事件,使得上级政府不得不出面干预才得以平息。这不仅显示出了地方政府在这种事件上的处理观念落后和能力残缺,比之更严重的是这种事件造成了地方政府权威的过度流失。简单来说,政府权威是政府的作为使老百姓从心里产生认同并自愿服从其管理的力量。政府权威能产生自发的支持,但其存在难建立易流失的特点,基层政府对待群体性事件的方式恰恰在客观上造成政府权威的加速流失,甚至造成官民对立的态势。然而,政治权威的重新构建是个复杂的过程,从技术上来看,上级政府果断处理一些群体性事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树立政府权威,但这种上级政府树立的权威与地方政府的治理失效形成更直接的对比,让群众产生对地方政府失望的心里,这才是最可怕的。一些地方采取直接撤职一把手的做法,笔者认为更值得关注的是撤职后如何重塑政府权威才是地方政府必须首要解决的问题。
  预警机制的构建应重在疏导群体性事件的发展,使其不至于演化为破坏性更大的暴力事件,降低其负面影响。有效的预警机制无疑能够抑制农村群体性事件的爆发和蔓延,杜绝其对社会秩序的破坏性。从制度上解决农村群体性事件,应该着重以下三个方面:
  (一)增强政府的预见性。学者戴维·奥斯本在《改革政府》一书中提出,要建立“有预见的政府:预防而不是治疗”,其实质是增强政府在决策中的预见性。当前,处理农村群体性事件的主体依然是地方政府,这就需要在政治体制改革中,增强至少两方面的能力:一是对信访工作及司法调解工作的重视,二是加强对可能造成群体性事件的因素提前预警,防患于未然,这样才能最大限度的降低群体性事件的损失,有利于树立政府权威。
  (二)事中的处理。众多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往往存在一个事件起始发展过程,从事件的出现到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之间往往存在一个最佳处理期,如果能够在其间果断应对及时回应民众的诉求,对有效防范这种事件的发生是至关重要的。在实际的处理过程中,地方政府往往在这个时间区间上出问题,许多领导干部的“维稳”行为也往往发生于此,从而不仅没有平息反而激化了事态的发展,这是“维权”遭遇“维稳”时出现的尴尬,在构建快速反应和有效的预警机制时必须解决这个问题。
  (三)建立降低事后负面影响的长效机制。如上所述,农村群体性事件存在波及范围大的特点,尤其当其造成社会秩序的破坏时,更为社会秩序和政府权威的重建造成心理困难和行为障碍。必须要重视的是,群体性时间的事后影响不仅仅包含打、砸、抢、烧上的破坏,社会心理所经历的动荡才是最根本的。由此,在建立预警机制时,对农村群体性事件发生后的社会心理疏导、政府权威重塑以及社会经济秩序恢复方面要给予应有的重视,只有重复考虑到这些因素的预警机制,才是避免“亡羊补牢”的有效之举。
  
  参考文献:
  [1]于建嵘.当前我国群体性事件的主要类型及其基本特征[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9,l(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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