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赫斯特豪斯的德性伦理学客观性论证包括三个子论题,但她对这三个子论题的解释值得商榷,其“客观性”论证并不具有她所宣称的足够明晰性,解释的说服力不充分。她对三个子论题的区分和论证缺乏坚实根据,故而德性伦理不能获得应有的客观性。从论证过程来看,她将人类社会在历史过程中建构起来的德性还原为简单的事实客观性是有问题的,德性伦理学的客观性所具有的社会性和历史维度不能忽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