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政策学:后民法典时代的造法研究

来源 :河北法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jessiexsu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后民法典时代民法研究需要处理好教义学与社科法学间的关系,为此需要对法政策学进行研究.在时间维度、体系维度和实践维度,法政策与法教义存在明显差异.法政策以其现实性和灵活性,被赋予解决社会问题的政策使命,这也使得其使用的分析工具异于法教义学中以规范解释为中心的方法工具选择.后民法典时代的政策性造法包括法政策对司法续造之促进和对法典修订之促进这两条主线.前者需要在宪法的框架内完成漏洞填补的工作,后者则以政策论证为导向,其“方法论工具箱”既涉及利益衡量、法益衡量等传统方法,更涉及到法经济学、法社会学等社科法学方法.尽管社科法学方法在法教义学建构中被限制,但在民法政策的发展中,却可以增强法政策论证的合理性.
其他文献
经济社会转型背景下中国人究竟是“知书”而“达理”,还是“知书”却“无理”?本文将“知书”与“达理”的关系转化为文化程度与道德素质之间的关系,运用定量分析方法,从道德影响因素的角度,尝试探讨我国公民文化水平的高低与其道德素质高低之间的微妙关系,以期对经济社会转型期“知书”的中国人是否“达理”作出令人信服的研究.在此基础上,本文得出的主要结论是:文化程度的高低(“知书”)并非是影响道德水平(“达理”)的重要变量,甚至无关紧要.同时提出的主要对策建议是:道德状况的改善(“达理”)需要诉诸其他更加可行的途径,而不
“文化冲突类犯罪”是社会文化价值观念相互矛盾与冲突的产物.从社会学的角度来看,文化冲突作为文化的一个子现象,与犯罪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在一定程度上甚至影响与决定犯罪的表现形式.“文化冲突类犯罪”有着犯罪群体普遍文化素质低下、犯罪现象背后的价值观念冲突严重以及犯罪诱因隐蔽性高的理论症结.面对“文化冲突类犯罪”,必须摒除机械使用法条主义,回归理性刑法观,用理性刑法思维去分析具体犯罪问题;在判断“危害行为”的过程中,融入“实质危害性”的判断要素;对“行为主体”的解读要融入“人格”的判断要素,才能真正有效地维护“
诺齐克以形式上的自我所有权来定义自由,进而把自由提升到了一个看似不可超越的地位,并以此为基础提出了社会主义自由与平等不兼容的观点.本文先是通过对诺齐克的自由理论进行拆解,来阐明科恩对诺齐克的反驳思路,然后在对其批判的基础之上,对自由与平等的张力问题做了进一步探讨.最后阐释了科恩的社会主义平等思想,由此深化了我们对社会主义平等价值理念的理解.
黑格尔耶拿政治哲学表现了他吸取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后而做出的理论转换,在这种转换中,黑格尔将劳动欲望作为实践的开端,并从劳动生产进入到艺术和哲学的精神领域,这说明在耶拿时期的黑格尔所秉承的就是实在哲学.接着,黑格尔对劳动实践所产生的社会效果进行了哲学上的分析,并据此着力为个体自由的实现而设定了伦理的实体框架,这是黑格尔对社会化大生产所带来的伦理变革而做出的反应.最后,黑格尔对劳动实践做出了社会制度化的设想,并据此表明,个体的自由和社会的伦理总体有其在现实层面上结合起来的可能,制度化既保护了个体的自由,又维持
个人信息权属于人格权,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保护是一项独特的民事法律制度,个人信息保护在《民法总则》等法律中都进行了规制,《民法典》是保护公民隐私权、个人信息权最权威的法律,个人信息保护系统化是维护人格权的需要.《民法典》与《个人信息保护法》这两部法律,都是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法律,但是二者在法律规制上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民法典既对个人信息利用作出了民事法律规制,也对个人信息保护作出了民事法律规制.民法典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基本路径是:从人格权保护角度完善对人脸识别的法律规制,从维护
如何正确认识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两大社会制度(简称“两制”)间的关系,是中国共产党追求人民幸福和民族复兴始终面对的重大理论和实践议题.建党一百年来,中国共产党对“两制”关系的认知经历了从彻底消灭资本主义到灵活对待资本主义、从倒向社会主义到开展战略合作、从借鉴资本主义文明成果到争取两大制度求同存异、从倡导相互尊重到引领“两制”关系的历史演进.生产力生产关系矛盾运动规律、党和国家工作重心调整转移、中国发展外部环境动荡变革分别构成了上述转变的根本动力、内部推力和外在压力.新时代新发展阶段,中国共产党认知和处理“两
以“观念主义+过程取向”为基本特征的建构主义主张沿着“黑格尔—尼采—福柯”的路径去建构未知对象,至少黑格尔的逻辑起点“三原则”思想对建构交易诚信的研究产出有开启之义.当然实际的建构对上述路径作了适合要求的活用,其间还经历了包括对诚信属性作“规律+伦理”的推定、诚信受力的整体作用的假设、自然情境域中物的对象可以拟合到交易诚信研究域中的前提设定、根据博弈论中的“囚徒困境”与纳什均衡点存在性定理对交易诚信实现条件的勘定等数个阶段,最终建构出交易诚信的实现模型.在此基础上,解构出实现交易诚信的内生机理,并由此推导
我国智能投顾在运行实践中呈现出投资顾问色彩趋弱、投资者信息画像同质化严重、信息披露全面性缺失等问题.针对上述实践中的弊病,亟需从制度上寻求破解之道.传统信义义务法律制度框架无法有效的解决实践问题中所内蕴的利益冲突和智能投顾运营平台未勤勉尽职的制度难点.我国可从事前、事中和事后三个维度进行智能投顾信义义务的制度重塑.事前的资质获取、算法合规性测试、算法代码和测试结果的报备指向于信义义务的谨慎性要求;事中的信息披露和信息收集指向于信义义务的忠实性要求;事后的算法稳健性维护、异常警示系统的运行、信息更新和回访机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后,为了遏制疫情的蔓延,城市基层社区不仅要严格管控服务于疫情防治的需要,更要保障社会秩序和普通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由此催生了社区工作人员与社区居民的权利分歧、定居者与“外来者”的身份区隔、社区工作人员与城市服务业从业者的空间纠葛以及家庭成员之间的情感冲突等矛盾纠纷.大多数涉疫矛盾纠纷因刚性管理与柔性治理的失衡、责任与资源的错位、个体权利与公共意识的张力及隔离与社会性的悖论而生,只有通过提升社区治理的专业性、统筹社区治理资源、激发社区共同体意识和构建社区心理健康服务体系等机制才能得到有效的
《立法法》于2015年作出修改,赋予了所有设区的市行政立法权,并以第82条对其权限作出了限定.这种“欲放还收”的制度设计,是基于现实的阶段性选择,而非理论逻辑推演的结果.实证分析表明,《立法法》对设区的市政府规章事项范围的限制性规定,影响或制约了地方立法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为有效满足地方政府的立法需求,应首先基于解释论,对事项范围作扩大解释.在解释困境客观存在的情况下,转换视角至立法论,考虑取消对事项类型的列举式规定,赋予设区的市政府规章立项裁量权,在多元主体的互动中明确立法需求.以地方性问题的解决为出发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