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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理"、"国法"、"人情"属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核心范畴。在清代,司法实践表层上依据成文法,而没有固定性的情理在深层次持续运转。情理也筑成了清代司法审判的指导原则。理在古义中蕴含着行为规范,情理也会在法的实施方面起到作用,处于优先地位。在情理法三者之中,"情理为本,法为用",情理法从人际关系出发,做出事实与法律相结合的裁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