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环境善治的逻辑重塑

来源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dengsanhu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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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农村环境污染问题是我国实现十八届五中全会倡导的五位一体重大战略的突出矛盾,也是学术界需要研究的核心问题之一。本研究利用利益相关者理论分析法,对我国农村环境治理失灵的内在机理进行理论解释,认为政府、企业、城市、村民、环保组织、科研院校等利益相关者的不同利益诉求和行为导向,造成了目前农村环境污染的现实困境。分析发现:正是政府层面重视经济发展,轻视监管职责;企业层面重视经济利润,轻视社会责任;农民层面重视生计诉求、轻视安全需求;城市层面突破政府管制,转嫁污染成本;环保组织力量资源有限,难以提供环保功能以及科研院校重视环保技术研发,轻视科技推广,才导致了现阶段农村环境污染愈演愈烈。因此,只有明确政府、企业、城市、村民、环保组织、科研院校等利益相关者的角色定位,充分发挥好各自的环保功能,真正构建起农村环境的共同治理体系,才能克服不同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冲突和相互博弈状态,进而实现农村环境善治的目标。研究结论表明:农村环境善治的内涵体现为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的合作参与、共同治理乡村环境问题,其主要特征为合法性、透明性、责任性、回应性、有效性,其实质是在乡村环境治理中,构建起强国家和强社会的“双强”模式。通过构建这种“双强”模式使国家与社会在乡村环境治理中达成利益均衡共识,彼此协同合作,共同致力于乡村环境的善治之道,以此彻底改变现在的乡村污染面貌,最终实现十八届五中全会倡导的生态良好农村战略构想。
  关键词 农村环境;利益相关者理论;共同治理;强国家一强社会;乡村善治
  中图分类号 X50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2-2104(2016)05-0032-07 doi:10.3969/j.issn.1002-2104.2016.05.004
  近年来,农村环境问题得到政府部门、学术机构、大众媒体和农民群体的广泛关注和策应。2006年,中央政府首次提出新农村建设的目标是“生产发展、生活富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其中村容整洁即是对农村环境问题的关照与重视。2008年,国家实行“以奖促治”政策,当年就投入5亿元资金用于支持农村开展环境综合整治和生态示范创建。党的十八大报告更是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到了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同等重要的位置,强调落实五位一体的重大战略。由此可见,政府已经意识到片面追求城市经济发展,忽视农村环境污染问题,必然会导致社会的失衡与动荡,而当前对于农村环境的高度关注亦是对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满足社会公平正义诉求的反映与写照。然而,从现有的统计数据可以清晰直观地看出,我国目前的农村环境问题依然非常严峻,譬如,我国“癌症村”数量不断增加,已经超过247个,涵盖了27个省份,主要缘于附近的化工厂、印染厂、造纸厂等企业生产的污染废水排放所致。据《中国环境报》报道,仅2013年我国农村生活垃圾产生量就达到1.5亿t、生活污水产生量约110亿t,均超过了县城的排放量,与城市的排放量接近。另外,因环境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以年均29%的速度递增,已成为引发社会矛盾,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障碍。因此,在未来一段时期内,农村环境问题依然是各级党委和政府面临的重要任务,也是学术界需要研究的核心问题之一。
  从目前理论界对于“农村环境治理”的学术成果来看,主要集中于三大学科的探讨:其一是从经济学角度的环境规制经济学、农村公共物品供给等方面的探究;其二是政治社会学角度的环境正义理论、新农村建设等方面的研究;其三是地理学角度的乡村空间规划、区域生态环境布局等问题讨论。纵观这些研究视角,其研究路径大抵都遵循农村环境污染的历史变迁、乡村社会污染的种类、特点、原因分析、影响探讨以及如何提升农村环境治理的绩效等方面;并且在研究范式上,也大都利用经济学的“环境规制理论”来剖析和论述农村环境污染的形成机理。由此可见,现阶段关于农村环境问题的研究大多停留于对乡村环境的技术层面认知,学术界非常缺乏富有深度的环境治理失灵的理论阐述。基于此,本研究拟从管理学的视角,尝试应用“利益相关者理论”的分析框架来对中国的农村环境污染问题进行理论解析,并试图在此基础上对农村环境善治进行科学、合理的路径创建,以期能够更好地回应“城乡环境失衡、农村环境问题凸显”等一系列主要矛盾和问题。
  1 利益相关者理论:农村环境治理的一个理论框架
  作为管理学领域中的一个重要理论,利益相关者理论(Stakeholder Theory)最早发端于18世纪末期,主要泛指某些特定活动或在企业工作中专门从事“下注”的人。之后,随着当时主流的“股东至上理论”在实际中的屡遭“碰壁”,许多大型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纷纷陷入了公司治理与企业社会责任的困境。在此背景下,1929年,美国通用电气公司的一位经理在公开场合宣讲道:“在企业内部,除了股东拥有自身的权益外,广大雇员、顾客,甚至是社会公众也都有着强烈的利益诉求,因此,我们有责任保护好这部分人的利益。”1932年,Aldolf Bede、GardinerMealls在《现代公司与私有财产》中也提出:“在目前股东至上理论盛行的同时,理论界已经发出了不同的声音。”在经过了Penrose等人的努力下,1963年,美国斯坦福大学的一个研究小组正式提出了利益相关者理论的概念,即利益相关者是这样的一类团体:如果没有他们的支持,组织就不可能生存。尽管这个定义存在着许多模糊性,也很片面与抽象,譬如,其单方面强调了利益相关者对于整个组织的影响,但却忽略了组织对于利益相关者的作用,尽管如此,该概念的提出对于利益相关者理论的建构起了重要的开拓性与助推意义。在此之后,Eric Rhenman对利益相关者概念进行了完善与补充,将利益相关者理解为:“那些依靠企业来实现其个人目标,而企业也依靠他们来维持生存的群体或者个人。”20世纪70年代以来,特别是美国著名经济学家Freeman的学术贡献,使得利益相关者理论走向成熟,并趋于完善。在《战略性管理:一种利益相关者方法》一书中,Freeman从广义上对利益相关者进行了定义,他认为:“利益相关者是能够影响一个组织目标的实现,或者受到一个组织实现其目标过程影响的所有个体和群体。”从Freeman的利益相关者定义出发,我们可以发现,利益相关者除了包括传统意义上的股东、债权人、供应商等,还将雇员、政府部门、社会公众、社会组织等囊括在内。继Freeman之后,又有许多重量级的学者为利益相关者理论“贴砖加瓦”,从而极大地拓展了该理论的深度和广度。譬如,Mitchell从影响力、合法性和紧迫性三方面来诠释利益相关者理论。Starik根据动态与静态的划分,论述了现实利益相关者和潜在利益相关者的内涵和应用。Clarkson在考察了利益相关者与企业经营活动的关系后,提出了主动利益相关者与被动利益相关者,首要利益相关者和次要利益相关者,并对其进行了深入的探究与叙述。   纵观上述利益相关者理论的论述,我们总结出该理论的主要内涵是:在社会环境中,任何组织或者社会系统的行为活动与管理过程都不是孤立存在的,相反,组织的目标是在协调各方利益主体基础上,进行充分的资源整合和优化配置从而实现效用和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实现的。从对利益相关者理论的演化过程逻辑来窥探,其大致经历了从利益相关者的“影响”到“参与”,再到“共同治理”这样三个线性拓展与深化阶段。在“利益相关者影响”阶段,理论界对早期的“股东至上理论”进行了批判与挑战,学者们试图表明,在企业组织内部除了股东利益外,雇员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同样需要被保护和尊重。在“利益相关者参与”阶段,组织在意识到了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诉求、行为活动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后,开始将利益相关者问题纳入组织内部议程,努力将“冲突矛盾”转化为“彼此间的合作”。到了20世纪90年代,许多利益相关者已经由“自发”转向“自觉”,其行为也从之前的“参与”走向现在的“共治”。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理论的适时而生意味着,利益相关者应该拥有平等的地位、公平的机会、自由的话语权、有义务和责任共同致力于组织目标的实现,从而服务于组织的绩效提升。
  总体来说,利益相关者理论不仅为我们指出了组织内不同利益相关者的身份和地位,客观反映了各个利益相关者的不同现实利益诉求和行为逻辑,为我们了解农村环境治理过程中政府、企业、城市、村民、社会组织、科研院校等各个利益主体的利益博弈和行为过程提供了很好地分析框架,而且该理论也清晰地呈现了利益相关者从“影响”到“参与”再到“共同治理”的变迁过程,为我们在未来设计农村环境善治的制度路径中提供了很好地观察思路和理论视野。基于此,本研究希冀引入“利益相关者理论”这一管理学的分析范式,针对当前乡村环境治理失灵的现实问题给予理论诠释并进行学理分析,其目的旨在于在达成农村环境治理各个利益相关主体利益诉求基础上,创设利益均衡的制度性路径,以此实现政府、企业、城市、村民、社会组织以及科研院校等利益主体的共同治理,塑造“强国家一强社会”的发展格局,最终推动农村环境的良善治理。
  2 农村环境污染内在机理的理论解释
  从利益相关者理论来审视当前我国的农村环境治理问题,政府、企业、城市、村民、社会组织、科研院校等利益相关者对于农村环境污染都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正是政府层面重视经济发展,轻视监管职责;企业层面重视经济利润,轻视社会责任;农民层面重视生计诉求,轻视安全需求;城市层面突破政府管制,转嫁污染成本;环保组织力量资源有限,难以提供环保功能以及科研院校重视环保技术研发,轻视科技推广,才导致了现阶段农村环境污染问题频发,甚至愈演愈烈。
  2.1 政府层面:重视经济发展,轻视监管职责
  公共选择理论启示我们,政府除了以公共组织形象维护社会公正与平等利益外,作为政府组成的官员个体也拥有理性经济人的利益诉求,许多政府官员经常会突破现有的规章制度去获取更多的资源和利益,从而形成了以经济增长作为合法性存在基础的发展型政府模式。在发展型政府模式下,政府作为农村环境治理中最主要的利益相关者出现了一系列偏离自身行为的做法,从而导致环境监管的失灵。首先,在当前以GDP考核为官员主要晋升的锦标赛体制下,地方官员选择将大量的资金、人力、物力投入到能够快速产生经济效益的城市工业领域,而很少愿意将有限的资源用于较少产生经济效益的农村基本公共卫生设施建设。其次,在政府的环境监管体制上,目前存在着职能交叉、权责不对等、监管力量薄弱等问题。众所周知,我国的环境监管部门只设置到县级政府,乡、镇、村层次没有专门的环保机构和专职环保人员,而环境问题是末端治理问题,最需要基层监管部门的有效监管,可是当前在这方面环保监管体制依旧没法避免这种监管真空现象的出现。再次,农村环境监管领域的法律法规权威性和有效性不足,对违法惩处力度小,不能起到有效维护农村环境的目的,并且有些环境法规早已过时,难于发挥制约破坏环境行为的作用。最后,地方保护主义直接助长了许多环境污染现象的滋生,“搭便车”成为地方官员的首选,环境污染的“公地悲剧”始终难于遏制。
  2.2 企业层面:重视经济利润,轻视社会责任
  企业作为农村环境治理的利益相关者,理应在保护农村环境、优化区域生态方面发挥作用。然而,现实情况却不尽如人意,现实中企业在经济利润目标指引下,存在着忽视社会责任和道德伦理的问题,造成大型企业破坏环境的现象数不胜数。当前,企业破坏乡村生态环境的内在机理主要有三方面:首先,地方政府倾向于大规模的招商引资,争取项目,将大量高耗能、高污染的初级加工产业引进到本辖区从事生产经营,结果不仅浪费资源,而且极大地破坏当地环境,进而引发众多环境抗争事件。其次,农村本地的企业大多以粗放型和劳动密集型为主,这些企业不仅数量多、技术含量低、机器设备相对简陋且排污量大,而且工作人员环保意识薄弱、文化素质不高,致使将生产的大量工业污水、废水和毒水直接排入到乡村河道中,从而引发大面积水质和土壤污染。最后,按照“污染者付费”的原则,许多大型污染重工业在城市环保监管部门的严厉打击与管制下难以寻找到自身的发展之地,因此众多企业迫于“无奈”将主要的工业设备和公司场地迁移到偏远的农村地区进行生产经营,这种直接将城市污染企业的排污成本转嫁到农村的环境中,更加剧了农村的污染问题。
  2.3 农民层面:重视生计诉求,轻视安全需求
  乡村是农民的故乡,农民应该承担起维护家园环境的重担,但现实中,许多农民由于自身文化素质较低、环保意识淡薄以及出于家庭生计考虑,经常对乡村环保表现出漠不关心、不予重视,甚至恶意破坏的态度,致使农村环境污染问题难以遏制。农民选择破坏环境,追求自身经济利益的行为逻辑具体表现在以下四方面:其一,农民在日常劳作中,一味地追求农作物产量,大量使用化肥和农药,结果导致土壤结构破坏和土壤肥力降低,引发土质污染和水污染问题,这样反而使得沾染大量农药的粮食和蔬果瓜果直接危害到农民的生命健康。其二,农民缺乏环保知识,生态意识薄弱,对农村垃圾乱堆乱放,畜禽粪便随意滥排,完全不考虑公共环境之于自身及其家人的重要性,使得农村环境的“脏、乱、差”成为常态。其三,广大村民文化素质较低,认识不到许多污染源的危害性与严重性,有些村民即使知道环境污染的危害性,但也不知道如何维护周围生态,只好选择安于现状,充当“顺民”角色。其四,长期以来,农民形成的不良生活习惯,短期经济利益追求和狭隘思维模式等都难以更改,在农村环保上缺乏统一规划和具体行动,加大了农村环保整治难度。   2.4 城市层面:突破政府管治,转嫁污染成本
  从理论上来看,城市作为农村的共生面,两者互相联系,共同发展。然而现实中,城市的发展一直都是建立在对农村的资源汲取和污染转移之上。建国之初,国家就制定了偏向城市发展的工业战略,提倡农村支持城市,优先发展城市工业经济,通过农业税收、价格剪刀差、生产要素不平等交换等方式来助推城市经济发展。到了改革开放初期,政府又确立了城乡二元体制,严重剥夺了农村生存发展的权利,致使城乡贫富差距日益扩大。在农村环境问题上,政府也采取的是重视城市环境保护,忽视农村环境治理的态度,由于上述历史原因致使农村的环境问题一直处于搁置不管的状态,长期得不到很好地解决,这是政府对农村的“历史亏欠”。另外,城市在经济发展中,采取的是粗放型的重工业发展策略,这种做法虽然在短期内能够快速的提升经济的增长,但是却浪费了大量的资源,而且产生了许多工业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在政府监管不力的情形下,许多城市垃圾转移到农村地区,城市居民的生活污水也扩散蔓延到乡村地带,导致农村环境“雪上加霜”,生态破坏程度更加恶劣。
  2.5 环保组织:力量资源有限,难以提供环保功能
  相较于农民个体,农村环保组织具体天然的优越性,它能够克服单个农民行动的局限与困难,通过组织整合村民力量,形成具有共同利益诉求的团体,致力于改善农村生活环境,实现乡村社会善治的目标。农村环保组织在农村环境治理中也是其中一个重要的利益相关者,但是当前内生于乡土社会的环保组织由于资金短缺、力量薄弱、能力有限,从而无法承担起维护农村环境,保障农民生命健康安全的责任。现阶段,农村环保组织在农村环境治理中的不足与缺陷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首先,农村环保组织力量相对薄弱,在农村环境政策制定与执行,监督和维护乡村环境治理问题中明显“有心无力”,无法发挥应有的环保效用。其次,农村环保组织缺少资金和人员支持,这直接影响到它的办事效率和工作职能,尤其是在乡镇层面,许多事情的处理都需要财政支持,但是目前环保组织在这方面存在着巨大的困境,资源短缺严重。最后,农村环保组织发育程度较低,数量有限,对于农村环境治理的参与力度和广度明显不够,不能承担起保障农村环境,维护乡村生态的重担。
  2.6 科研院校:重视环保技术研发,轻视科技推广
  科研院校、高等研究机构作为农村环境治理中的重要利益相关者,其在研发新型的乡村除污技术、加强农村环保设备推广、普及农民生产生活环保知识等方面都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目前,科研院校在农村环境治理领域依然未能履行自身的角色,无法发挥保护农村环境的功能,具体表现为三方面:第一,我国的科研院所在环保领域投入资金较低,而且主要服务于城市环境治理,农村环境长期得不到科研院校的重视与认真对待,致使农村环境污染现象严峻。其次,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普遍存在着角色缺位的问题,只重视事前环保技术研发,而忽视之后的应用和改进,即使已经研发的环保技术和清洁设备也没有投入到乡村环境的治理中,导致环保技术无法真正的服务于乡村环境治理的目标。最后,在农村环保的产、学、研体系上,目前尚未形成政府、科研院校、农村三方的合作和嫁接,由于这种乡村环保科研产业链没有建立,现实中难于提升农村环境污染治理效率,使得生态依旧恶劣。
  综上所述,由于各个农村环境治理主体在角色定位、责任承担和功能作用等方面出现了错误思维,因而使得农村环境污染问题始终难以解决。从农村环境治理体系的角度出发,不同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联性和相互博弈更是加剧了农村环境污染的严重性,这方面的理论逻辑在于:首先,在政府、企业与环保之间,发展型政府重视大型污染企业为其创造经济产值,而忽视不能产生经济效益的环保组织,企业也需要得到政府的政策优惠、税收减免与土地提供,由此,政企合作追求经济发展,共同破坏环境;其次,在政府、城市与农村之间,政府长期以牺牲农村的利益为代价助推城市的发展,而城市在政府政策的驱动下,加紧对农村资源汲取和利益剥削,将大量的污染成本转移到农村地区,使得农村环境不断恶化;最后,在政府、农民与科研院校之间,科研院校得不到政府在农村环保方面的资金资助,因而无心也无力投入到农村的环境治理中,而农民作为农村的利益主体,由于缺乏知识,追求短期经济效益,漠视对环境的保护。在这样的农村环境治理主体间相互作用机制下,农村环境的“脏、乱、差”现象始终得不到扭转,环保治理失灵成为现实的常态。
  3 共同治理:实现农村环境善治的路径走向
  中国农村环境污染严重、乡村环境治理效率低下的本质原因在于各个利益相关者的不同利益诉求和行为导向,直接形成了目前农村环境污染的现实困境。利益相关者理论中的共同治理内涵是让所有为组织的财富创造作过贡献的产权主体参与到组织的治理中,体现了利益相关者之间为了组织的整体利益而合作的思想。因此,依据利益相关者理论分析,唯有实现政府、企业、城市、村民、环保组织、科研院校等利益相关者的有效衔接和共同治理,才能从根源上真正解决农村环境治理失灵的现状,实现乡村社会环境善治的目标。
  3.1 政府层面:转变发展理念,重塑监管职责
  农村环境的强外部性特点决定了乡村的环境治理必须由政府来进行统筹规划和监管保护。针对目前政府在农村环境中的角色定位错误,监管绩效低下等问题,我们迫切需要转变经济发展理念,重塑政府在农村中的环境监管职责。笔者认为,要从根本上扭转政府在农村环境治理中的失灵顽疾需要从以下四方面着手:第一,转变政府职能,力推发展型、建设型政府向公共服务型政府转型,服务型政府以社会发展为中心,强调公民本位、权利本位和社会本位。通过服务型政府建设,减少地方政府不合理的经济发展行为,切实增加环境保护支出在财政支出中的比重,完善农村基本公共卫生设施建设;第二,健全农村环境监管体制,理顺各级政府监管权限,加大各部门的互动与合作,尤其在乡镇层级应设置统一的环保机构,并配置充足的监管人员,履行好环境末端治理的任务;第三,完善农村环境监管法律体系,政府做到依法行政,依法监管,实行地方领导环境保护问责制度,严惩一切破坏环境的违法行为;第四,转变以GDP为导向的官员绩效考核模式,提倡将绿色GDP作为衡量官员晋升的标准,通过克服地方保护主义,保障农村的环境质量。   3.2 企业层面:优化产业重组,加强社会责任
  乡镇企业在20世纪70年代以来为中国的经济发展曾做出了重要的贡献,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许多企业已经跟不上工业化、信息化的大潮,乡镇企业对于农村环境的侵害也越来越突出,迫切需要对其调整产业结构,进行优化重组,以此减少甚至消灭高耗能、高污染、低效益的企业。现实中,一方面,乡村企业自身应改变以往粗放型的生产模式,通过逐渐引进新的经营管理方法、先进的科研技术和设备、优秀的人才队伍,以此向集约型的现代企业方向发展;另一方面,政府应该摒弃传统引进高耗能、高污染企业的发展思路,通过招商引资策略真正将资质水平高、环保效益好、富有发展前景的企业引入到本地区,带动当地农村企业适时转型。政府应设置环境准入标准,严防城市中污染大又难以治理的大型重工业搬迁到乡村进行生产经营的情况出现,一经发现立即给予关闭停产的惩罚,并追究企业负责人的民事和刑事责任。此外,分布于城乡的所有企业都应加强企业文化建设,强调社会责任意识和企业道德伦理,完善排污费制度,自觉履行环境保护的责任。
  3.3 农民层面:学习环保知识,保护乡村家园
  保护好乡村的环境,就等于在维护农民自身的生存权益,因此提升农村环境的质量,农民应该是最大的受益者和责任者。当前,农民在推动农村环境治理过程中,最需要的是通过电视、网络、广播、报纸、图书等各种平台和载体增强自身的环保知识,提升对于环境保护的意识,从而扭转长期以来对于农村环保认识的欠缺。以往农民做出的各种破坏环境的行为,很多时候是因其不具备环保知识和相关环境生态意识导致的,让农民了解环境保护重要性,激发村民参与环境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能够在农村中形成良好的生态文明保护氛围,有利于农村整体环境治理的改善。提升环保意识是第一步,农民还需在日常生活中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自觉遵守环境规则,不随地乱扔垃圾,肆意排放生活污水,在农业生产经营中科学合理使用化肥、农药等化学物品。此外,村民应增强自身的维权意识,对于生活和生产中人们破坏环境的行为,能够通过正当渠道和法律途径,实现自身利益的诉求,要敢于监督、反应和表达,自觉承担起在农村环境治理中的主人翁角色。
  3.4 城市层面:严禁污染转移,帮扶农村发展
  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的城市偏向政策和城乡二元体制尽管使得城市实现了跨越式地发展,然而这种发展是建立在以牺牲乡村的利益基础上换来的,因此,当前城市有义务也有责任帮助农村实现经济发展和保护环境的目标。城市要主动为农村提供资金支持、技术服务、人才推送,通过建立互利合作模式,城市与乡村一对一帮扶模式以及对口支援模式来带动和实现乡村的经济发展,政治进步,文化繁荣、生态优良以及社会前进。通过加强城乡之间的互动合作,经验交流和成果转化,帮助农村解决环境污染问题,实现优化乡村生态的目标。城市在这个过程中,也为自己创造了更多地发展空间和机会,反过来推动了城市的快速发展。在城乡互助合作方面,截止到2006年3月,韩国已经有8668个村庄和城市建立了姊妹关系,协同支持农村社会发展和帮扶农村解决环境问题。因此,当前我国可以借鉴韩国的模式,通过注重调动城市的力量,致力于农村生态环境的维护,从而真正实现社会的整体效益。
  3.5 环保组织:增强参与力量,提供环保服务
  农村环保组织具有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的特点,对于协调和规范村民的日常生活生产活动,引导村民自觉维护乡村公共环境,为农村提供基本的公共服务都有着重要的作用。可是,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农村环保组织发育滞后,社会机制长期被压制、管控,自主自立的空间有限,社会机制的作用尚未发挥。许多乡村环保组织普遍面临着数量少、力量小、经费筹集困难、政策法规缺乏、质量低下、生存艰难等问题,因此,当前培育乡村环保组织,提升参与力量,提供环保服务显得尤为重要。首先,政府需要制定倾向于发展农村环保组织的政策,大力扶植和帮助解决社会组织人员、办公设施以及资金上的困难,壮大农村环保组织力量。其次,地方政府可以通过向农村环保组织购买公共服务的方式来促进环保组织的发展,提升其参与农村环境政策制定和社会监督的能力,发挥其在乡村治理中的积极功效。最后,农村环保织也应转变自身发展观念,积极增强自身力量,扩大环境监管和服务范围,服务于乡村生态文明建设的需要。
  3.6 科研院校:增加科研投入,推广技术应用
  科研院校是培训教育农民的有效平台,也是环保技术研发和推广的中坚力量,在乡村环境治理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国外科研院校在农村环境治理中承担着重要的责任,譬如,瑞士的科研院校实际上发挥了培训提高农民的环保知识,提升其生态环保意识,改变传统小农意识束缚的作用;荷兰的科研院校通过制定科学的环保教学计划、积极的环保技术研发、个性化的环保科技应用,从而服务于农村环境的治理和村民素质的提高。针对现阶段我国科研院校在乡村环境治理中的问题,首先,科研院校应该增强村民环保意识,加大对于农村环境治理的资金投入力度,致力于乡村环境污染的改善与优化。其次,大力宣传环保知识,积极推广环保设备的应用,使现代环保高科技真正服务于乡村环境治理的目标。最后,切实调动和发挥地方科研院校和研究机构的现有资源和能动性,搭建地方政府、科研院校、农村三方的技术、知识共享平台,形成农村环保的产、学、研产业链条,以此加强社会与乡村的交流与合作,最终实现乡村环境的整体效益。
  简言之,只有当农村环境治理中的各个利益相关者明确了自身的角色定位,充分发挥好环保的功能作用,真正构建起农村环境的共同治理体系,才能克服不同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冲突机制和相互博弈状态,最终实现农村环境善治的目标。
  4 结语:农村环境善治与“强国家-强社会”
  农村环境问题作为实现乡村社会善治目标的核心内容和重要步骤,在推进乡村治理现代化,建设美丽乡村的今天尤为重要。善治的本质特征就在于政府与公民对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农村环境的善治就体现为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的合作参与,共同治理乡村环境问题,其主要特征为合法性、透明性、责任性、回应性、有效性,其实质是在乡村环境治理中,构建起强国家和强社会的“双强”模式。所谓“强国家”角色,是指在农村环境治理中,政府作为乡村环境的重要利益相关者,必须以服务型政府的角色出现,应该始终将为农村提供优质的环境基础设施和乡村公共卫生服务摆在首位,通过增加资金投入和政策扶植服务于乡村环境的优化和生态文明的改善目标。而“强社会”的角色,则是在乡村环境治理中应该大力培育和壮大农村环保组织、村民群体等内生于乡土社会的民间社会力量,使其有能力、有资源、有力量参与到农村环境公共问题的治理过程中,切实发挥好农村自治力量在乡村环境公共事务中的作用,从而提升乡村环境治理的绩效。
  总之,在农村环境治理中只有建构起“强国家一强社会”的模式,使国家与社会在乡村环境治理中达成利益均衡共识,彼此协同合作,共同致力于乡村环境的善治之道,才能彻底改变现在的乡村污染面貌,实现十八届五中全会倡导的生态良好农村构想目标。
  (编辑:田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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