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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布斯以人性论与社会契约论作为其国家权力观的理论原点,并把生命权作为人的绝对的权利,认为人在没有公共权力保护自己的情况下会展开相互的斗争,从而使得生命保存成为不可能。为了保护个人权利,他认为必须要赋予国家以绝对的权力。他虽然明确指出了这种绝对国家权力的行使范围,但却没有对防止国家权力越出界限作出有效的制度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