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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及风险社会的到来,中国正面临着多元化公共危机的挑战,而单靠政府的有限力量已经难以处理公共危机爆发后的一系列问题。如何引导和利用社会的力量,与政府合作共治已成为公共危机治理中的重要内容。文章将从公共危机合作共治的意义入手,通过分析公共危机治理中政府与社会合作共治的现状及存在问题,探寻一条多中心治理、政府与社会合作共治的高效之路。
一、我国公共危机合作共治的意义
公共危机治理是指公共危机爆发前后,以政府为主体的公共部门采取的旨在阻止危机发生或尽量使危机造成的不良影响、损失最小化,集合社会多方参与、合作共治,协调各方治理资源,恢复社会稳定及公众信任的过程。合作共治能提高公共危机治理的防御能力及处理能力,建立起政府与社会互动、合作及共同治理的制衡关系,实现“善治”目标;合作共治能弥补政府职能的不足,适应社会发展的新形势,能更好地引导公民参与政府管理,强化社会成员之间的互助、信任、合作关系,营造和谐的中国式“公民社会”。
二、公共危机合作共治现状及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近年来,社会与政府、组织与个人、个人之间的合作日显其效:社会主体的成熟程度逐渐提升,民间组织的数量迅速增加,民间组织的种类大大增多,民间组织的独立性明显增强,民间组织的合法性日益增大,但合作共治的前景仍然不容乐观。
1.合作共治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我国没有涉及社会合作或合作共治方面专门的法律法规,危机突发后,容易锐减政府决策的科学度和应对的积极性与灵活性,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健全,导致危机中各方力量权责的划分不明确,只能由政府单独承担公共危机治理的后果,加重了政府在财力、人力、物力上的负担。
2.危机预警及管理体系缺少社会参与。目前我国的危机治理严重缺少社会力量的參与,只依靠专门设立的工作组或指挥领导小组进行协调;而部门主义倾向的存在,使得多个指挥系统并存,我国现有的中国国家减灾委员会、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等多个部门易出现冲突、互相扯皮、争夺利益等现象。
3.社会参与主体仍不够成熟。我国现有的公共危机治理合作形式较为单一,无论是非政府组织、公民个体还是新闻媒体的发展目标均不明确,营销与组织管理处于弱势,国家对其实行的“双重管理”体制加剧了其依赖性;主体间信息交流传播渠道不畅,信息在传播过程中容易失真、滞后,新闻媒体行业规范性有待提高。
4.社会合作意识薄弱,依赖性强。我国各社会主体的危机意识不强,尤其在遇突发事件时常依赖政府出面解决,有时甚至失去危机自救的机会。以我国08年冰雪灾害为例,旅客只是等待政府出面解决及救援,而不是自救互助,这深刻表明了我国政府与社会合作共治还需在意识形态上加大投入与建设的力度。
三、我国公共危机合作共治的前提
首先,健全危机防治的法律法规体系。制定一部统一的公共危机应对法,将各部涉及危机治理的法律规范化,应颁布更细化的法律规范,并将各领域有效地联结起来;梳理好信息保密的程序与范围,通过法律规范政府与社会合作的权责界限与范围。其次,明确政府与社会的治理权责范围。政府内部权责划分应纵向集中、横向平衡,充分调动并协调各项社会资源;政府外部权责划分应多中心存在、明确协调,应下放给社会更多的权利,并有力地扶植社会中介力量的成长,较好地把握公民的非理性行为。
四、我国公共危机合作共治的途径
1.梳理好政府与社会各方力量的关系,形成双向互动、多中心治理的协作机制。第一,政府与非政府组织是合作伙伴关系。政府应放宽对非政府组织的审批限度,进一步向非政府组织放权;通过制定统一的“非营利组织法”降低“双重管理”的限度;重塑非政府组织的社会伦理道德观念,强化非政府组织参与公共危机治理的责任感,鼓励非政府组织进入社区服务。第二,政府与公民个体是领导监督关系。公民公共危机治理技能训练应形成常态,重视以社区为单位进行传播与学习,将公民参与纳入公共决策体系当中。第三,政府与新闻媒体是信任互动关系。政府应摆正政府与新闻媒体的关系,不以行政权力干涉媒体权利。
2.重新定位治理各构成要素,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协作”的新治理模式。首先,灾区需求是中心要素。在公共危机爆发后,政府应该紧密地围绕着危机区的灾后需求,及时调节需求程度和广度,与非政府组织、营利组织、公民个体以及新闻媒体相互磨合、共同治理。其次,政府是主导要素。政府应当规范社会力量的参与救援,正确指引社会力量救援的方向,避免盲目救援。但应看到,政府的能力是有限的,许多边缘问题还需要社会的共同参与才能解决。
3.构架一个“政府—社会—市场”的治理体系,共同应对公共危机的治理。首先,政府应作为主导要素,扶植社会力量,重视市场实力。应鼓励非政府组织规范化、科学化成长,加大扶植力度,还应继续培养营利组织的社会责任感,散发更多社会效应。其次,社会应与市场互相配合、协调,主动并共同承担公共危机的治理责任,应将其危机预防纳入日常管理范围,加强对其危机应对教育。
参考文献:
[1]王光,秦立强,张明.试论政府应急管理的社会合作机制[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6(5).
(作者单位:广西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
一、我国公共危机合作共治的意义
公共危机治理是指公共危机爆发前后,以政府为主体的公共部门采取的旨在阻止危机发生或尽量使危机造成的不良影响、损失最小化,集合社会多方参与、合作共治,协调各方治理资源,恢复社会稳定及公众信任的过程。合作共治能提高公共危机治理的防御能力及处理能力,建立起政府与社会互动、合作及共同治理的制衡关系,实现“善治”目标;合作共治能弥补政府职能的不足,适应社会发展的新形势,能更好地引导公民参与政府管理,强化社会成员之间的互助、信任、合作关系,营造和谐的中国式“公民社会”。
二、公共危机合作共治现状及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近年来,社会与政府、组织与个人、个人之间的合作日显其效:社会主体的成熟程度逐渐提升,民间组织的数量迅速增加,民间组织的种类大大增多,民间组织的独立性明显增强,民间组织的合法性日益增大,但合作共治的前景仍然不容乐观。
1.合作共治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我国没有涉及社会合作或合作共治方面专门的法律法规,危机突发后,容易锐减政府决策的科学度和应对的积极性与灵活性,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健全,导致危机中各方力量权责的划分不明确,只能由政府单独承担公共危机治理的后果,加重了政府在财力、人力、物力上的负担。
2.危机预警及管理体系缺少社会参与。目前我国的危机治理严重缺少社会力量的參与,只依靠专门设立的工作组或指挥领导小组进行协调;而部门主义倾向的存在,使得多个指挥系统并存,我国现有的中国国家减灾委员会、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等多个部门易出现冲突、互相扯皮、争夺利益等现象。
3.社会参与主体仍不够成熟。我国现有的公共危机治理合作形式较为单一,无论是非政府组织、公民个体还是新闻媒体的发展目标均不明确,营销与组织管理处于弱势,国家对其实行的“双重管理”体制加剧了其依赖性;主体间信息交流传播渠道不畅,信息在传播过程中容易失真、滞后,新闻媒体行业规范性有待提高。
4.社会合作意识薄弱,依赖性强。我国各社会主体的危机意识不强,尤其在遇突发事件时常依赖政府出面解决,有时甚至失去危机自救的机会。以我国08年冰雪灾害为例,旅客只是等待政府出面解决及救援,而不是自救互助,这深刻表明了我国政府与社会合作共治还需在意识形态上加大投入与建设的力度。
三、我国公共危机合作共治的前提
首先,健全危机防治的法律法规体系。制定一部统一的公共危机应对法,将各部涉及危机治理的法律规范化,应颁布更细化的法律规范,并将各领域有效地联结起来;梳理好信息保密的程序与范围,通过法律规范政府与社会合作的权责界限与范围。其次,明确政府与社会的治理权责范围。政府内部权责划分应纵向集中、横向平衡,充分调动并协调各项社会资源;政府外部权责划分应多中心存在、明确协调,应下放给社会更多的权利,并有力地扶植社会中介力量的成长,较好地把握公民的非理性行为。
四、我国公共危机合作共治的途径
1.梳理好政府与社会各方力量的关系,形成双向互动、多中心治理的协作机制。第一,政府与非政府组织是合作伙伴关系。政府应放宽对非政府组织的审批限度,进一步向非政府组织放权;通过制定统一的“非营利组织法”降低“双重管理”的限度;重塑非政府组织的社会伦理道德观念,强化非政府组织参与公共危机治理的责任感,鼓励非政府组织进入社区服务。第二,政府与公民个体是领导监督关系。公民公共危机治理技能训练应形成常态,重视以社区为单位进行传播与学习,将公民参与纳入公共决策体系当中。第三,政府与新闻媒体是信任互动关系。政府应摆正政府与新闻媒体的关系,不以行政权力干涉媒体权利。
2.重新定位治理各构成要素,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协作”的新治理模式。首先,灾区需求是中心要素。在公共危机爆发后,政府应该紧密地围绕着危机区的灾后需求,及时调节需求程度和广度,与非政府组织、营利组织、公民个体以及新闻媒体相互磨合、共同治理。其次,政府是主导要素。政府应当规范社会力量的参与救援,正确指引社会力量救援的方向,避免盲目救援。但应看到,政府的能力是有限的,许多边缘问题还需要社会的共同参与才能解决。
3.构架一个“政府—社会—市场”的治理体系,共同应对公共危机的治理。首先,政府应作为主导要素,扶植社会力量,重视市场实力。应鼓励非政府组织规范化、科学化成长,加大扶植力度,还应继续培养营利组织的社会责任感,散发更多社会效应。其次,社会应与市场互相配合、协调,主动并共同承担公共危机的治理责任,应将其危机预防纳入日常管理范围,加强对其危机应对教育。
参考文献:
[1]王光,秦立强,张明.试论政府应急管理的社会合作机制[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6(5).
(作者单位:广西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