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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制度是民法体系中的重要制度,在对该制度进行研究和立法构建时,“诉讼时效”与“消灭时效”、“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与“诉讼时效的客体”这两对概念应如何取舍?我国民法学界向有争议。本文认为,从这两对概念产生的历史、两对概念与其他相关制度的衔接等角度考虑,使用“诉讼时效”和“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概念更为准确和恰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