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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法院执行中,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进一步完善措施,建立解决执行难的长效机制。执行难一直是困扰人民法院发展的一个瓶颈,在当前形势下,由于执行法律法规不完善,一些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与执行体制的不健全等,致使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屡屡受阻。这不仅损害了法律的尊严,也使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在广大群众中丧失庄严威望,引起争议。
关键词强制执行 执行难 权利义务
作者简介:王永芬,江阴市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D92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7-141-01
执行工作是国家赋予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权力。本着贯彻落实社会主义法治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近年来,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工作已经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但是在实践中,执行难的问题依然存在。究其原因,大部分来自于外界,如执行立法的不健全、社会大众的法制观念不强,被执行人抗拒执行等问题,严重影响了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要正确处理好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
当审判结束,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的地位是不平等的。整个执行程序围绕着如何排除干扰实现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强制执行案件中,往往重视权利的实现,而忽视了义务的实现,从而导致了当事人地位的不平等,以至抗拒执行的发生。因此在执行的实践中,不能一味的保护申请执行人的权益从而侵害了被执行人的权利,造成执行中的不公平。所以,执法人员在执行过程中,必须正确处理好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既要依法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要依法保护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做到真正意义的公平执行。
二、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对执行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要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的问题,只在法院内部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社会大众的支持,形成多方面的执行合力。一方面,法院的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应该做好与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沟通,并同时加强法制宣传。另外,要本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在当今发达的通讯电视、网络等新闻部门配合下,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做好执行宣传工作。使广大人民群众对法院的执行工作从根本上深入了解。
三、处理好说服当事人与执行的关系
在执行工作中,执行人员要多做说服疏导工作,减少当事人的情绪对立,尽可能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在说服教育无效的情况下,依法适用强制执行措施。对于一些执行难度大、牵扯较广的案件,需当地政府的支持配合,集中力量排除干扰,依法予以执行。如,在执行过程中发生土地、房屋强制拆迁易产生群体性事件问题,一定要处理好教育与强制执行的关系。
法院执行的本质是,债务人拒绝履行义务而导致债权实现的情况下,法院提供给债权人赋予国家力量的补救方式,而不是为债权实现提供保障。与法院执行义务相对应的是债权人的申请执行权,而不是债权本身。因此,执行机构不能以债务人是否履行了义务为衡量标准,只要执行机构按法定程序进行了执行操作,采取了必要的强制措施,执行就可以结案。为此对于一些没有达到申请执行人请求的目的而对法院产生的怀疑,执行人员要处理好申请执行人的利益关系。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希望法院执行机构尽快采取一切措施实现其权益,而被执行人也往往因被执行使自身财产受到重大影响,往往不愿履行其甚至抗拒执行。对此,执行难的问题不单单是使用国家强制力就能解决问题的,必须在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建立一种和谐的社会信用制度。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社会信用的缺乏,从而解决执行难的问题。
四、加强执行队伍建设,提高执行业务水平
建立一支什么样的执行队伍,是关系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工作和保障公民利益不受损的重大问题。首先,法院对执行人员的政治教育工作加强,使之牢记“依法为民,执法为民”的执法理念,严格遵守“依法执行、文明执行、严格执行”的执行素质规范。另外,还需加大对执行人员的业务培训水平。不单单提升政治素养,还要提高执法人员的执行技能和业务水平,使其克服消极畏难心结;放手工作,使执行工作做到掷地有声,执法有力。
在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31条规定,对于那些面对债务破罐破摔的被执行人,将采取媒体曝光等措施,建立一套国家执行威慑机制和个人诚信档案。并将该系统与金融、工商、房产交通等部门以及其他社会诚信体系网络相连接,对其进行制约,让其在重压下早日履行义务。
五、推进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体制和改革
坚持完善统一管理执行工作体制,使执行内部工作有条的运行。进一步明确法院执行机构各自分工,建立起分权制约、相互协调。法院强制执行是指国家强制执行机关凭借国家强制力迫使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强制性司法活动,其享有不受外界干涉的独立行使权。法院从“重审轻执”到“审执分立”司法观念上的转变,使法院内部执行机构在人员和装备上得到了充实加强。
长期以来,重审轻执的司法意识限制了执行工作的改革体制。认为法院的职责只是对案件的审判,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和调解的案件应该无条件的执行,还存在什么强制问题?因此需加大执行力度,深化执行体制的改革来适应当今法制的需要。司法界有以下几种观点:
1.继续实行以审判庭负责执行为基础的执行思路,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的执行庭,只是完成一些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和仲裁机构的裁决即可。
2.在各级法院内部都成立执行机构,施行审执分开,审判庭不再担负执行案件的任务,由执行庭负责执行在具体分工范围内的执行案件。
3.实施彻底的审执分立,成立独立的“执行法院”,法律赋予其独立的强制执行权,负责执行进入执行程序的各类执行案件。对于这种形式,还未正式实施。
法律本身的存在是稳定社会的发展进程,而债权债务的实现和承担是市场经济秩序得以正常发展的基础,因此法院的强制执行是社会信用关系的基本保障。切实加强执行工作机制建设,认真贯彻落实执行工作,强化执行措施以保障公民利益的实现。
参考文献:
[1]刘佳佳.民事强制执行标的研究.西南政法大学2006年优秀硕士论文.
[2]许勇.谈利用新闻媒体促进执行之方法.人民司法.1999(4).
[3]何志忠.关于“执行难”问题的思考.浙江人大(公报版).2006(6).
[4]徐寒军.论民事执行案件的程序退出机制.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06.
关键词强制执行 执行难 权利义务
作者简介:王永芬,江阴市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D92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7-141-01
执行工作是国家赋予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权力。本着贯彻落实社会主义法治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近年来,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工作已经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但是在实践中,执行难的问题依然存在。究其原因,大部分来自于外界,如执行立法的不健全、社会大众的法制观念不强,被执行人抗拒执行等问题,严重影响了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要正确处理好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
当审判结束,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的地位是不平等的。整个执行程序围绕着如何排除干扰实现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强制执行案件中,往往重视权利的实现,而忽视了义务的实现,从而导致了当事人地位的不平等,以至抗拒执行的发生。因此在执行的实践中,不能一味的保护申请执行人的权益从而侵害了被执行人的权利,造成执行中的不公平。所以,执法人员在执行过程中,必须正确处理好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既要依法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要依法保护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做到真正意义的公平执行。
二、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对执行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要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的问题,只在法院内部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社会大众的支持,形成多方面的执行合力。一方面,法院的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应该做好与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沟通,并同时加强法制宣传。另外,要本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在当今发达的通讯电视、网络等新闻部门配合下,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做好执行宣传工作。使广大人民群众对法院的执行工作从根本上深入了解。
三、处理好说服当事人与执行的关系
在执行工作中,执行人员要多做说服疏导工作,减少当事人的情绪对立,尽可能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在说服教育无效的情况下,依法适用强制执行措施。对于一些执行难度大、牵扯较广的案件,需当地政府的支持配合,集中力量排除干扰,依法予以执行。如,在执行过程中发生土地、房屋强制拆迁易产生群体性事件问题,一定要处理好教育与强制执行的关系。
法院执行的本质是,债务人拒绝履行义务而导致债权实现的情况下,法院提供给债权人赋予国家力量的补救方式,而不是为债权实现提供保障。与法院执行义务相对应的是债权人的申请执行权,而不是债权本身。因此,执行机构不能以债务人是否履行了义务为衡量标准,只要执行机构按法定程序进行了执行操作,采取了必要的强制措施,执行就可以结案。为此对于一些没有达到申请执行人请求的目的而对法院产生的怀疑,执行人员要处理好申请执行人的利益关系。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希望法院执行机构尽快采取一切措施实现其权益,而被执行人也往往因被执行使自身财产受到重大影响,往往不愿履行其甚至抗拒执行。对此,执行难的问题不单单是使用国家强制力就能解决问题的,必须在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建立一种和谐的社会信用制度。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社会信用的缺乏,从而解决执行难的问题。
四、加强执行队伍建设,提高执行业务水平
建立一支什么样的执行队伍,是关系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工作和保障公民利益不受损的重大问题。首先,法院对执行人员的政治教育工作加强,使之牢记“依法为民,执法为民”的执法理念,严格遵守“依法执行、文明执行、严格执行”的执行素质规范。另外,还需加大对执行人员的业务培训水平。不单单提升政治素养,还要提高执法人员的执行技能和业务水平,使其克服消极畏难心结;放手工作,使执行工作做到掷地有声,执法有力。
在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31条规定,对于那些面对债务破罐破摔的被执行人,将采取媒体曝光等措施,建立一套国家执行威慑机制和个人诚信档案。并将该系统与金融、工商、房产交通等部门以及其他社会诚信体系网络相连接,对其进行制约,让其在重压下早日履行义务。
五、推进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体制和改革
坚持完善统一管理执行工作体制,使执行内部工作有条的运行。进一步明确法院执行机构各自分工,建立起分权制约、相互协调。法院强制执行是指国家强制执行机关凭借国家强制力迫使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强制性司法活动,其享有不受外界干涉的独立行使权。法院从“重审轻执”到“审执分立”司法观念上的转变,使法院内部执行机构在人员和装备上得到了充实加强。
长期以来,重审轻执的司法意识限制了执行工作的改革体制。认为法院的职责只是对案件的审判,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和调解的案件应该无条件的执行,还存在什么强制问题?因此需加大执行力度,深化执行体制的改革来适应当今法制的需要。司法界有以下几种观点:
1.继续实行以审判庭负责执行为基础的执行思路,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的执行庭,只是完成一些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和仲裁机构的裁决即可。
2.在各级法院内部都成立执行机构,施行审执分开,审判庭不再担负执行案件的任务,由执行庭负责执行在具体分工范围内的执行案件。
3.实施彻底的审执分立,成立独立的“执行法院”,法律赋予其独立的强制执行权,负责执行进入执行程序的各类执行案件。对于这种形式,还未正式实施。
法律本身的存在是稳定社会的发展进程,而债权债务的实现和承担是市场经济秩序得以正常发展的基础,因此法院的强制执行是社会信用关系的基本保障。切实加强执行工作机制建设,认真贯彻落实执行工作,强化执行措施以保障公民利益的实现。
参考文献:
[1]刘佳佳.民事强制执行标的研究.西南政法大学2006年优秀硕士论文.
[2]许勇.谈利用新闻媒体促进执行之方法.人民司法.1999(4).
[3]何志忠.关于“执行难”问题的思考.浙江人大(公报版).2006(6).
[4]徐寒军.论民事执行案件的程序退出机制.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