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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应让田文华承担所有责任
律师认为,要定罪的话,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罪定罪要合适些,而不该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2009年1月22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审判处原三鹿集团董事长田文华无期徒刑。
2009年2月1日,原本“如果能够换回患儿的健康,愿意接受法律任何制裁”的田文华,出人意料地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申请,表示不服一审判决。田的辩护律师方更是认为“法院应该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上诉人不构成指控所涉罪名”。
为此,本刊专访了田的辩护律师、上海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梁子侃。
1
田文华此前在法庭上是承认了所有指控的,但为何现在又提出上诉?
梁子侃:当时真实的情况是,田文华在法庭上确实是表示愿意接受惩罚,但并不是认可了目前一审法院所判处的罪名。三鹿奶粉这件事的确是对很多家庭、社会造成了很大影响,所以田文华觉得,不管怎么说自己都有责任。
2
你为何质疑对田文华的一审判决?
梁子侃:在一審中检察院针对田文华提出的起诉,主要是认定三鹿集团在2008年8月2日以后生产的婴幼儿奶粉给消费者造成了伤害。
但事实是,三鹿集团在8月2日至8月5日就停止了大部分生产,问题主要是出在8月1日前生产的奶粉中,但检察院并没有对8月1日前进行指控。三鹿奶粉在8月6号后没有造成伤害,那针对这一时期的指控就不构成犯罪,就应该撤销。
3
但事实是三鹿奶粉让很多消费者受到了伤害,难道仅仅因为时间问题就可以不予追究?
梁子侃:这里可能有很多人不了解情况,最起码针对检察院指控的时间内,田文华是没有犯罪的。而且在当时的情况下,企业能做的都做了,包括索赔,还有患儿医疗方面的问题。
4
但这很难说是不是在作秀,或者是一种良心发现的弥补?
梁子侃:在当时的情况下,三鹿第一时间收回了问题奶粉,公开道歉,这些肯定是发自真心做的,不是作秀。你只要仔细分析三鹿事件,会发现三聚氰胺不可能是三鹿集团自己添加的,因为这样做对三鹿自己没有好处。有好处的只能是奶站经营户。这就和蒙牛他们是一样的,他们的奶也有问题,这不该是田文华一个人的错。
5
如果你认为田文华没罪的话,那为什么还要提出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罪”定罪更合适?
梁子侃:因为在这一事件上,三鹿肯定是有过失的,田文华本人也是有过失的。因为伤害的结果是有的。但是,并不是像有些人说的有什么潜规则。
6
现在提出这样的说法,是不是为了最大限度地减轻对田文华的量刑?
梁子侃:因为我认为三鹿没有主观故意的成分,但是客观的危害后果是造成了。所以非要定罪的话,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罪定罪要合适些。而且当时无论是调查组还是媒体,也都称田文华的罪名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量刑上肯定有很大区别,我印象中“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罪量刑是7年以下。
7
很多人认为田文华没被判死刑已经是法外开恩了,这次上诉只能体现出她原来认罪时的虚伪,你怎么看?
梁子侃:我觉得这是因为广大民众对事实并不了解。民众和媒体可能比较愤怒,但是,还是应该从法律公正性的角度来看待这件事。相信大家知道更多的事情真相以后,还是会理解三鹿,同情田文华的。
8
但很多受害者的家庭也需要公正的判决,他们更需要同情和支持?
梁子侃:民众的愤怒我能理解。但不能因为民众的愤怒而左右了法律的公正性,这件事情三鹿也是受害者,所有的过错不应该由田文华一个人来承担。
9
田文华本人对这次上诉持怎样的态度?
梁子侃:这些其实都是田文华自己的态度。我们律师只是从法律的专业角度告诉她,哪些地方在法律上会有问题,告诉她自己有什么样的法律权利。她自己只是希望能得到法律公正的判决。
10
你觉得上诉能够成功吗?
梁子侃:这个我现在太难把握,无法下判断。不过,难度的确很大。
律师认为,要定罪的话,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罪定罪要合适些,而不该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2009年1月22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审判处原三鹿集团董事长田文华无期徒刑。
2009年2月1日,原本“如果能够换回患儿的健康,愿意接受法律任何制裁”的田文华,出人意料地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申请,表示不服一审判决。田的辩护律师方更是认为“法院应该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上诉人不构成指控所涉罪名”。
为此,本刊专访了田的辩护律师、上海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梁子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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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文华此前在法庭上是承认了所有指控的,但为何现在又提出上诉?
梁子侃:当时真实的情况是,田文华在法庭上确实是表示愿意接受惩罚,但并不是认可了目前一审法院所判处的罪名。三鹿奶粉这件事的确是对很多家庭、社会造成了很大影响,所以田文华觉得,不管怎么说自己都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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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为何质疑对田文华的一审判决?

梁子侃:在一審中检察院针对田文华提出的起诉,主要是认定三鹿集团在2008年8月2日以后生产的婴幼儿奶粉给消费者造成了伤害。
但事实是,三鹿集团在8月2日至8月5日就停止了大部分生产,问题主要是出在8月1日前生产的奶粉中,但检察院并没有对8月1日前进行指控。三鹿奶粉在8月6号后没有造成伤害,那针对这一时期的指控就不构成犯罪,就应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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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事实是三鹿奶粉让很多消费者受到了伤害,难道仅仅因为时间问题就可以不予追究?
梁子侃:这里可能有很多人不了解情况,最起码针对检察院指控的时间内,田文华是没有犯罪的。而且在当时的情况下,企业能做的都做了,包括索赔,还有患儿医疗方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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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这很难说是不是在作秀,或者是一种良心发现的弥补?
梁子侃:在当时的情况下,三鹿第一时间收回了问题奶粉,公开道歉,这些肯定是发自真心做的,不是作秀。你只要仔细分析三鹿事件,会发现三聚氰胺不可能是三鹿集团自己添加的,因为这样做对三鹿自己没有好处。有好处的只能是奶站经营户。这就和蒙牛他们是一样的,他们的奶也有问题,这不该是田文华一个人的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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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认为田文华没罪的话,那为什么还要提出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罪”定罪更合适?
梁子侃:因为在这一事件上,三鹿肯定是有过失的,田文华本人也是有过失的。因为伤害的结果是有的。但是,并不是像有些人说的有什么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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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提出这样的说法,是不是为了最大限度地减轻对田文华的量刑?
梁子侃:因为我认为三鹿没有主观故意的成分,但是客观的危害后果是造成了。所以非要定罪的话,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罪定罪要合适些。而且当时无论是调查组还是媒体,也都称田文华的罪名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量刑上肯定有很大区别,我印象中“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罪量刑是7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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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认为田文华没被判死刑已经是法外开恩了,这次上诉只能体现出她原来认罪时的虚伪,你怎么看?
梁子侃:我觉得这是因为广大民众对事实并不了解。民众和媒体可能比较愤怒,但是,还是应该从法律公正性的角度来看待这件事。相信大家知道更多的事情真相以后,还是会理解三鹿,同情田文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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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很多受害者的家庭也需要公正的判决,他们更需要同情和支持?
梁子侃:民众的愤怒我能理解。但不能因为民众的愤怒而左右了法律的公正性,这件事情三鹿也是受害者,所有的过错不应该由田文华一个人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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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文华本人对这次上诉持怎样的态度?
梁子侃:这些其实都是田文华自己的态度。我们律师只是从法律的专业角度告诉她,哪些地方在法律上会有问题,告诉她自己有什么样的法律权利。她自己只是希望能得到法律公正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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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觉得上诉能够成功吗?
梁子侃:这个我现在太难把握,无法下判断。不过,难度的确很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