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述中国公民权的落实障碍与落实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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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社会文明程度逐渐提高,公民的权利意识逐渐增强,也越来越诉求法律来保障自身的公民权。遗憾的是,至今人们对自己的公民权还存在着一定程度的漠视,公民权的落实存在诸多障碍。同时,现有的权利保障模式还不能充分保障公民的公民权。因此,完善物质保障与健全法制保障应成为保护公民权与人权的重要手段。
  关键词 公民权 法治 落实障碍 落实保障
  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6-142-02
  1997年,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依法治国”这一概念。1999年“依法治国”写入宪法,从这时起,中国开始走上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法治化道路。在过去的十六年中,尽管我国在推进法治化的过程中存在着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不过从总体上看,我国的法治化进程已经走上了良性发展的轨道。同时,随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公民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的增强,人们越来越重视对自身公民自身权利的保护,尤其是对宪法规定的公民权的保护。但是,我们也能发现,虽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公民基本公民权的保护取得了巨大的进步,但是由于诸多影响因素的作用,现行的法律体系对公民权的保障依然存在着很大的障碍和局限。于是,在我国未来的法治化的推进过程中,如何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公民权的落实有着重大的积极意义。
  一、公民权的内涵
  针对公民权的内涵,不同学者从不同角度、不同层面做了阐述,学界至今没能形成统一的认识。不过,综合目前对公民权的各种界定可以看出,虽然在细节上存在一些具体的差别,但是各种界定在基本层面上的认识还是一致的,即将公民权看做是现代国家的公民,经由宪法和法律确认和授予,应当享有的平等的权利和自由。公民权的核心是公民自身的自主性和独立性,是公民在特定的民族、国家中以平等公民身份获得的权利。包括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一切人权和其他一切特殊权利,包括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享有的权利。它是一个国家对于每个平等公民应当享有的权利和自由的理性确认,承载了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在社会发展过程中所体现出来的特定法制观念和价值观念。国家对公民权的保障程度,可以直接反应出这个国家的文明程度。所以,国家必须把全面、充分地保障公民权作为一项长期坚持的任务,为公民权的真正落实提供坚实的保障,促进个体的全面发展。
  二、当前我国公民权的落实障碍分析
  1.社会结构的巨大变迁。改革开放的三十多年使我国的经济发生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中国社会的结构也由此发生了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所有制结构由单一的公有制为主体逐渐转为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经济体制上也实现了由计划经济体制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由此,当今中国我国的社会结构也发生了巨大的转变,社会环境逐渐由封闭状态转变为开放状态,原有的僵化、凝固的阶层构成正在流动、分化、重组,社会形态逐渐从传统的“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转变,国家与社会由传统高度统一的一元化结构向新形势下的二元结构过渡。正是基于这种社会结构的巨大变迁,为公民权的真正落实带来了契机。但是与此同时,这种社会结构的变迁也使公民权保障落实变的复杂起来。具体表现为:社会阶层之间矛盾凸显,基尼系数拉大,人际关系趋于淡漠,社会隐形矛盾突出等诸多问题。由此可以发现,一方面,现阶段公民权的的落实障碍并不仅仅单一限于国家的公权力,不同社会阶层、甚至公民个体都可能成为侵犯他人公民权的来源。另一方面,在公民权受到侵害后的救济途径上,即使侵权群体或者个人承担行政、民事和刑事责任等一系列问题在执行上难度进一步加大。
  2.社会多元利益之间的冲突。三大改造完成以后,社会主义制度在我国建立起来,这时我国的社会利益表现出高度的一元化,国家和集体的利益成为个人的中心,个人利益也没有完全从国家和集体中独立出来,更不存在社会利益的多元化。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的一元化,国家、集体、个人的利益统一化使得在这种环境下,公民权对自身的利益诉求相对不多,当公民与国家、公民与集体、公民与公民之间的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解决手段也比较单一。然而,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渐深入,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的作用逐渐加强,资源分配市场化。市场经济主体多元化引起社会利益多元化,公民利益日渐独立,国家、社会、个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与矛盾日益复杂,多元利益冲突成为社会生活中无法回避的现实。此外,贫富差距的扩大,公正体系失衡使得社会主体间的利益冲突在数量上、规模上都急剧增长,由此给公民权的落实带来巨大的障碍。
  3.历史文化传统因素的影响。中国传统的国家集权使社会成为权力本位的社会,而不是以权利为本位的社会。传统文化中重义务、轻权利观念在人民的心中根深蒂固,给当今对公民权的保护带来一定的阻碍。建国50多年以来,尽管我国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但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社会资源的分配关系变成一种权力关系,客观上给传统崇尚权力的观念的延续提供了土壤。改革开放以来,虽然生产力得到了很大的发展,但是我国仍然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思想观念具有浓厚的传统色彩,传统文化因素在人们的意识结构中具有广泛的市场。当今中国,越来越多的公民和私人企业都有了独立的地位,对公民权的保护已然成为社会主流。然而,正是由于历史文化传统因素的影响,要建立与现代公民权保障相适应的现代化的人权意识和法律意识还需要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因此,应当在继承传统文化的基础上进行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的合理建构。
  4.现有法律法规存在缺陷。现代民主社会的公民权主要表现为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法律权利。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在通过立法手段保障公民权方面取得了非常显著的成就,逐渐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以普通法律为主体,以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补充的保障体系。但是,现有法律对公民权与人权的规定有其缺陷。首先,现有法律对权利规定范围不够广泛。尽管现行立法在诸多方面都体现了对公民权的保障,但目前我国的权利体系尚不完备,有不少公民权还没有纳入国家的法律体系现有保障范围。相反,还有很多涉及公民权利方面的规定存在着立法保障的真空状态,如公民平等权方面的立法等方面。另外,在公民言论、出版、结社自由等方面的立法以及公民监督权等方面,虽有其相应的规定,但是大多比较抽象、笼统。其次,宪法保障公民权的基本原则不能够得到很好的贯彻落实。这尤其体现在一些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中,地方和部门或者出于地方保护的考虑,或者出于本单位自身利益的考虑,它们在制定和实行相关政策时往往将宪法的基本原则撇在一边。这就是人们常说的“土政策”。这些“土政策”这一方面违背了宪法精神,使得通过立法保障公民权利空有其形式;另一方面也为侵权行为以及特权现象的出现和滋生开了方便之门。   三、对保障宪法赋予的公民权的探讨
  1.继续完善物质保障,保障公民基本的生存权与社会保障权。面对我国改革开放后社会结构变迁带来的各种层面负面应与多元利益间的冲突,国家需要进一步加强物质上的协调分配,缓和社会矛盾。因此,对公民权中基本的生存权与社会保障权的保护,应该首先被提上日程。生存权涉及公民生活的各个层面,具体包括生命权、劳动权、住房权等。社会保障权立通常被为是一种公民因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力等情况而面临生活困难时要求国家或社会予以物质帮助的权利,因而生存权与社会保障权密切相关。虽然我国目前并没有明确提出“生存权”这一概念,但是在许多法律文件以及具体政策中开始注意保障公民基本生活,加大社会保障力度,虽然已经取得一定的成效,但是还需要继续完善,并在贯彻落实上,给予充分的保障。
  2.落实公民权的关键在于法律保障。公民权得到切实保障,是现代法治社会的重要价值目标,公民权的落实也主要是依靠完备的法律体系来保障。在目前的社会环境下,当今中国公民权的落实应当着眼于加强法律保障。扩大公民权的保障范围,使宪法和法律中规定的公民切实权利不被虚置;完善立法技术,增强其可操作、可执行性;立法内容应追求与宪法基本原则的一致性等。没有法律保障,公民权的实现就如同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因此,结合现代民主国家的法治理念,笔者认为完善我国公民权的立法保障应从以下三个方面着眼:
  (1)完善对公民权的立法保障。如果公民权没有被具体化为法律具体规定的权利而受到侵犯,那么,在特殊的环境下受害者在司法中获得的帮助和救济将会非常有限。显然,在一个逐渐崇尚公民权利的现代社会,这十分不利于公民权保护。因此,现阶段需要促进公民权内容规制的规范化,扩大公民权的保障范围,科学界定有关公民权内容的相关概念,充实和完备相关内容和规定。比如保护生命权主要针对死刑量刑尺度的把握和一系列强拆事件中暴露出的某些政府和开发商普遍地对公民生命的不尊重等问题;保护知情权权主要针对的是政府“三公消费”的开支明细问题;保护隐私权主要针对某些企事业单位对公民死人信息的泄露等等。另外,加强中央对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的立法审查,保证地方与中央的一致性,对加强公民权的保护有着重要的意义。
  (2)建立正当的法律程序,保证权力运用正规化,程序化。正当法律程序既包括“实质性的正当法律程序”,也包括“实质性的正当法律程序”。法律程序的正当旨在保护基本的公民权不受侵犯,并通过严格的规范约束过程和实体,使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活动符合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原则。它不仅要求立法机关制定和颁布的法律必须符合公平与正义原则,而且要求行政机关在运用其行政权力时有充分的理由来证明其具体行为的必要性和正当性。另外,司法机关在剥夺公民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时,必须做到程序的正规化、公正化。同时,它要求将公民在程序过程中的权利在法律中加以详细规定,确定各种程序的实施方式,建立法律听证制度等等。通过这些手段对如何行使公共权力加以规定和限制,主要防止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做出妨害公民权的具体行为。
  (3)强化司法保障,维护和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具体权利能够落实。公民如遇到侵权行为却没有有效的司法手段对侵害方进行制裁时就不能称公民真正享有这项权利,对于基本的公民权来说更是如此。公民权受到侵犯而得不到司法救济给受害者带来的伤害以及由此产生的负面的社会效应甚至更大。因此,司法制裁应成为公民权落实的最后保障手段。另一方面,司法机关对公民权纠纷的处理可以明确反映出宪法和法律的具体规范是否与社会现实相一致。司法过程不仅仅是对个别案件的处理和裁决,其背后的重要价值在于通过一些个别案件发现在公民权的规定与公民权落实保障机制中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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