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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种“义务”,事案解明之目的在于救济不负举证责任之当事人在证据偏在案件中举证能力和举证手段之不足,协助法院发现案件事实,促进诉讼公正的实现。在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关于事案解明义务之立法类型和法律效果的争论由来已久。通过比较法的考察,立足于立法现状和现实障碍,我国应当确立例外化的事案解明义务,界定其适用对象、适用条件,并对其法律效果按照复合型标准进行由轻至重的制度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