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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经协商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用人单位违反该规定,终止劳动合同未提前50日通知劳动者的,以劳动者上月日平均工资为标准,每延迟1日支付劳动者1日工资的赔偿金.请问该规定是否仍然有效?用人单位未履行通知义务是否可以终止到期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