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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公正的法律,也许在某一时刻也无法诠释出人性的难以抉择
我们始终相信这样一个观点:对于媒体,所有关于弱势群体、底层群众生活状态的线索,都是具备新闻价值的。对于他们而言,民生,是一个能不能活下去的问题。所以往往在暴力犯罪中,我们更能体会那种生死欲罢不能的痛苦。仍然是莎士比亚那个古老的问题:活着,还是死去,这是一个问题。
“情有可原,法无可恕”这八个字,用在陕西老汉何龙成身上再合适不过。
今年10月,《方圆》编辑部策划了一期主题为“司法人性化”的封面,按照分工,我前往陕西勉县采写回来了一篇稿件,标题为《何龙成的罪与罚》。文章讲述了在一个困难的农村家庭中,由于无力救治疾病,朴实、憨厚的丈夫为了彻底结束老伴的病痛,最终为病妻服用超量的安眠药的故事。
案情本身并不复杂,但报道完这个之前从未遇到过的特殊杀人案后,我的心情却久久不能平静,主人公何龙成对老伴“因爱而痛下杀手”的做法令人揪心。采访过程中,我能深深感觉到主人公内心的纠结——“是看着老伴在病痛中挣扎,还是帮其结束生命远离折磨?”
何龙成选择了后者,同时也把难题抛给了司法机关。
司法难题
采访时,公诉人的一句话至今仍留给我深刻的印象:“案子办完后,我自己都搞不清楚,究竟是何龙成错了,还是我们的法律出了问题?”
何龙成药杀妻子一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他所在的褒城镇红星村几百村民以村委会的名义,联名上书司法机关,请求对其法外开恩。司法机关没有想到,身陷囹圄的何龙成本人更是感到“意外”。
何龙成的情况的确有些特殊。妻子徐桂琴患类风湿十几年,由于病情的恶化,四肢不能动弹,睡在床上只有脑袋能动,纯粹的“木偶人”。由于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何龙成每日为老伴接屎接尿,喂饭擦身。
更要命的是,每次发病,徐桂琴都得疼上半个小时,老伴那种发自骨子里的“娘啊”、“娘啊”痛苦惨叫,强烈冲击和折磨着何龙成的内心。老伴的病被称为“不死的癌症”,最终的结果会被痛死,而为了治病,何龙成一家变卖了所有的家当,儿子也被迫辍学,命运最终压垮了这个贫困的家庭。
案子到了检察院后,办案人员感到很棘手——“诉还是不诉?”
何龙成已经构成犯罪,但其主观恶性又与普通杀人案有重大区别,何龙成的目的是为了结束妻子痛苦,其内心是非常无奈的,他并不愿意杀妻。
之前,在我国有一些助人“安乐死”的案例,法院判了无罪或缓刑。
“最终,我们还是决定起诉这个案子,因为当前国家并没有认可‘安乐死’合法化,像何龙成这样家庭情况的例子在中国农村还有很多,如果不起诉,社会效果不好。人的生命权,任何人都没有权利非法剥夺。”勉县主管公诉的副检察长李剑民曾向我透露,如果不起诉,等于司法在变相鼓励和提倡何龙成的行为。
不过,司法机关并非不近人情,检察机关最终认定何龙成“情节较轻”,并积极与法院沟通,发表了“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何龙成最终被判有期徒刑三年。
“安乐死”的争议
采访何龙成本人的过程是艰难的,到达陕西后,我才得知由于何龙成服判,未提出上诉,已从看守所转往监狱。监狱作为关押服刑犯的重要场所,一般人进不去,遑论采访。
后来,在当地司法机关协调下,我和有关办案人员跟狱方做了大量工作,才得以见到何龙成。
采访快结束之际,在回答最后一个问题时何龙成几乎不假思索,让我有些吃惊,“我觉得我这么做,是问心无愧的,老伴在九泉之下是不会怪我的,我不想让她再受罪了。我觉得没有做错,如果再给我一次机会,我还是会这样做,正是爱一个人,才会这样做,尽管这样做是违法的。”
在我看来,何龙成的言下之意是,如果再给他一次选择,他还是会为病妻服用超量的安眠药,以结束其痛苦,这种答案让人深思。
文章在《方圆》杂志刊登后,新浪网、腾讯网、凤凰网等网站从正义网进行了转载。新浪网上,多名网友看完文章后进行了评论,大部分网友认为何龙成值得同情,有网友甚至赞同何龙成的做法,直呼“法院应判何龙成无罪”。在凤凰网“请选择您看到这篇新闻时的心情”设置里,161名网友看完该文表示“难过”,31人表示“同情”,14人表示“愤怒”。
而在现实中,陕西当地多数的居民对何龙成的做法也表示了怜悯和同情,这一点记者在采访中深有体会。
何龙成案背后,无疑折射出了一个游走道德与法理边缘的千古难题——安乐死。
“安乐死”一词源于希腊文,大意指无法救治的病人停止治疗或使用药物,使其无痛苦地死去。
关于“安乐死”,争论由来已久,但一直未有定论。有专家形象地把安乐死比喻为“一个沉重的伦理难题,一个繁杂的法律难题,更是一个难以把握的医学难题”。
荷兰是世界上首次成功为安乐死立法的国家。2001年4月,荷兰议会通过了默认安乐死的法案。据了解,现在荷兰每年大约有2.5万人选择安乐死。
但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里,安乐死并未获得通过和认可。
能否对极端痛苦的重病患者实施安乐死,支持者和反对者各执一词,医学界、法学界、伦理学界对这一问题一直争论不休。
支持者认为:安乐死的产生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必然性,表明了人们对自身价值认识的进一步深化。作为人,有对自己生命负责的权利,可以对自己的死亡掌握主动权,安乐死是一种在特殊情况下,在不违背国家、社会和他人利益的情况下所采取的一种对生命的特殊处分方式。实施安乐死有助于尊重患者的生命权利。“在医学已回天乏术的情况下去消耗生命,让病人家属在探望、护理和抢救中消耗精力、财力,并遭受极大的感情煎熬,这是一种过分的要求。”
而反对者也不在少数,在他们看来,生命是神圣的和至高无上的,医学伦理要求医生,必须尽一切可能救助病人的生命,各国法律、道德、舆论和风俗习惯,对痴呆、严重畸形、伤残甚至各种濒临死亡的人普遍采取极其宽容的态度,这是人道主义精神在全人类中普及的体现。人类只有从尊重最弱的人做起,才能保持自己的尊严,不能简单地把个人尊严和个人自由扩大到可以剥夺病危患者的生命。每一个生命都有一定的价值,都是人类的一分子。社会对每个人不仅有安置的权力,也有保护的义务。对那些被认为是社会负担的患者进行救治,是人类社会的基本职责,体现了对生命的尊重。
“究竟是何龙成错了,还是我们的法律出了问题?”这句话反复萦绕在耳边。可以想象,关于“安乐死”的故事和争论还将延续,这也是公正的法律未必能给出的答案。作为一名关注过“安乐死”的记者,我希望“何龙成式”的悲剧会越来越少。
我们始终相信这样一个观点:对于媒体,所有关于弱势群体、底层群众生活状态的线索,都是具备新闻价值的。对于他们而言,民生,是一个能不能活下去的问题。所以往往在暴力犯罪中,我们更能体会那种生死欲罢不能的痛苦。仍然是莎士比亚那个古老的问题:活着,还是死去,这是一个问题。
“情有可原,法无可恕”这八个字,用在陕西老汉何龙成身上再合适不过。
今年10月,《方圆》编辑部策划了一期主题为“司法人性化”的封面,按照分工,我前往陕西勉县采写回来了一篇稿件,标题为《何龙成的罪与罚》。文章讲述了在一个困难的农村家庭中,由于无力救治疾病,朴实、憨厚的丈夫为了彻底结束老伴的病痛,最终为病妻服用超量的安眠药的故事。
案情本身并不复杂,但报道完这个之前从未遇到过的特殊杀人案后,我的心情却久久不能平静,主人公何龙成对老伴“因爱而痛下杀手”的做法令人揪心。采访过程中,我能深深感觉到主人公内心的纠结——“是看着老伴在病痛中挣扎,还是帮其结束生命远离折磨?”
何龙成选择了后者,同时也把难题抛给了司法机关。
司法难题
采访时,公诉人的一句话至今仍留给我深刻的印象:“案子办完后,我自己都搞不清楚,究竟是何龙成错了,还是我们的法律出了问题?”
何龙成药杀妻子一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他所在的褒城镇红星村几百村民以村委会的名义,联名上书司法机关,请求对其法外开恩。司法机关没有想到,身陷囹圄的何龙成本人更是感到“意外”。
何龙成的情况的确有些特殊。妻子徐桂琴患类风湿十几年,由于病情的恶化,四肢不能动弹,睡在床上只有脑袋能动,纯粹的“木偶人”。由于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何龙成每日为老伴接屎接尿,喂饭擦身。
更要命的是,每次发病,徐桂琴都得疼上半个小时,老伴那种发自骨子里的“娘啊”、“娘啊”痛苦惨叫,强烈冲击和折磨着何龙成的内心。老伴的病被称为“不死的癌症”,最终的结果会被痛死,而为了治病,何龙成一家变卖了所有的家当,儿子也被迫辍学,命运最终压垮了这个贫困的家庭。
案子到了检察院后,办案人员感到很棘手——“诉还是不诉?”
何龙成已经构成犯罪,但其主观恶性又与普通杀人案有重大区别,何龙成的目的是为了结束妻子痛苦,其内心是非常无奈的,他并不愿意杀妻。
之前,在我国有一些助人“安乐死”的案例,法院判了无罪或缓刑。
“最终,我们还是决定起诉这个案子,因为当前国家并没有认可‘安乐死’合法化,像何龙成这样家庭情况的例子在中国农村还有很多,如果不起诉,社会效果不好。人的生命权,任何人都没有权利非法剥夺。”勉县主管公诉的副检察长李剑民曾向我透露,如果不起诉,等于司法在变相鼓励和提倡何龙成的行为。
不过,司法机关并非不近人情,检察机关最终认定何龙成“情节较轻”,并积极与法院沟通,发表了“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何龙成最终被判有期徒刑三年。
“安乐死”的争议
采访何龙成本人的过程是艰难的,到达陕西后,我才得知由于何龙成服判,未提出上诉,已从看守所转往监狱。监狱作为关押服刑犯的重要场所,一般人进不去,遑论采访。
后来,在当地司法机关协调下,我和有关办案人员跟狱方做了大量工作,才得以见到何龙成。
采访快结束之际,在回答最后一个问题时何龙成几乎不假思索,让我有些吃惊,“我觉得我这么做,是问心无愧的,老伴在九泉之下是不会怪我的,我不想让她再受罪了。我觉得没有做错,如果再给我一次机会,我还是会这样做,正是爱一个人,才会这样做,尽管这样做是违法的。”
在我看来,何龙成的言下之意是,如果再给他一次选择,他还是会为病妻服用超量的安眠药,以结束其痛苦,这种答案让人深思。
文章在《方圆》杂志刊登后,新浪网、腾讯网、凤凰网等网站从正义网进行了转载。新浪网上,多名网友看完文章后进行了评论,大部分网友认为何龙成值得同情,有网友甚至赞同何龙成的做法,直呼“法院应判何龙成无罪”。在凤凰网“请选择您看到这篇新闻时的心情”设置里,161名网友看完该文表示“难过”,31人表示“同情”,14人表示“愤怒”。
而在现实中,陕西当地多数的居民对何龙成的做法也表示了怜悯和同情,这一点记者在采访中深有体会。
何龙成案背后,无疑折射出了一个游走道德与法理边缘的千古难题——安乐死。
“安乐死”一词源于希腊文,大意指无法救治的病人停止治疗或使用药物,使其无痛苦地死去。
关于“安乐死”,争论由来已久,但一直未有定论。有专家形象地把安乐死比喻为“一个沉重的伦理难题,一个繁杂的法律难题,更是一个难以把握的医学难题”。
荷兰是世界上首次成功为安乐死立法的国家。2001年4月,荷兰议会通过了默认安乐死的法案。据了解,现在荷兰每年大约有2.5万人选择安乐死。
但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里,安乐死并未获得通过和认可。
能否对极端痛苦的重病患者实施安乐死,支持者和反对者各执一词,医学界、法学界、伦理学界对这一问题一直争论不休。
支持者认为:安乐死的产生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必然性,表明了人们对自身价值认识的进一步深化。作为人,有对自己生命负责的权利,可以对自己的死亡掌握主动权,安乐死是一种在特殊情况下,在不违背国家、社会和他人利益的情况下所采取的一种对生命的特殊处分方式。实施安乐死有助于尊重患者的生命权利。“在医学已回天乏术的情况下去消耗生命,让病人家属在探望、护理和抢救中消耗精力、财力,并遭受极大的感情煎熬,这是一种过分的要求。”
而反对者也不在少数,在他们看来,生命是神圣的和至高无上的,医学伦理要求医生,必须尽一切可能救助病人的生命,各国法律、道德、舆论和风俗习惯,对痴呆、严重畸形、伤残甚至各种濒临死亡的人普遍采取极其宽容的态度,这是人道主义精神在全人类中普及的体现。人类只有从尊重最弱的人做起,才能保持自己的尊严,不能简单地把个人尊严和个人自由扩大到可以剥夺病危患者的生命。每一个生命都有一定的价值,都是人类的一分子。社会对每个人不仅有安置的权力,也有保护的义务。对那些被认为是社会负担的患者进行救治,是人类社会的基本职责,体现了对生命的尊重。
“究竟是何龙成错了,还是我们的法律出了问题?”这句话反复萦绕在耳边。可以想象,关于“安乐死”的故事和争论还将延续,这也是公正的法律未必能给出的答案。作为一名关注过“安乐死”的记者,我希望“何龙成式”的悲剧会越来越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