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无限防卫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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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我国第一次将无限防卫用法规的形式确定下来。对于无限防卫立法,社会对此态度不一。我国《刑法》第20条第3款是我国在上个世纪末修订的:“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就引发公众对防卫权的行使和法律保障不断关注。存在几种对无限防卫权的概念与特征存的认识;加上立法过程中“危及他人的暴力犯罪”等一些词语,等并不是法条明文规定的,很容易造成解释上的偏颇。这样很多执法者考虑不周、判断不全面,在于对《刑法》20条第3款的理解认识不够完全所致。我们研究无限防卫,用公平公正的眼光审视这一法律规定。
  关键词 无限防卫 犯罪 人身安全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一、关于无限防卫权的概念及特征
  我国现行《刑法》第20条第3款的规定,无限防卫,是指公民为了使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安全,免受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侵害,针对侵害人人身所采取的即使是造成暴力犯罪人伤亡的防卫行为,也是不承担任何刑事责任的一种权利。法律支持和保障这种权利。无限防卫权与正当防卫权利有着共同的特性,但由于无限防卫权由其所肩负的制止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使命以及立法者对于司法统一性的追求,这样就赋予了他不同于正当防卫的共性特征的特殊属性。它可以通过以下几条体现:
  (一)防卫强度的无限性。
  防卫权的行驶有一定的限度,有一定的行驶条件,防卫强度上具有无限性的只有无限防卫权。防卫人可以采取一定的手段制止侵害人,也可以用不造成其他伤亡的方法,总结来说,无限防卫权制止暴力侵害的手段都可称之。只要有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防卫人在一定限度内做出的防卫称为无限防卫,如麻醉等手段,在特定情境下,防卫人造成侵害人损失或者伤害,如持刀防卫砍伤侵害人,这种行为属于无限防卫,在法律上是不用承担刑事责任的。
  (二)法益保护具有单一性。
  无限防卫权的适用范围,司法界还未达成有效统一的认识。立法机关到现在还没有予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固定下来,它的设立在于阻止人身安全受到侵害的暴力犯罪,加强人们在法律底线下保护自己生命安全的意识,有效的打击犯罪。无限防卫权的行驶必须排除财产利益受到侵害,在不涉及财产利益的情况下,严重危及国家、公共利益的犯罪而又不直接侵害公民的生命、健康等人身安全的情形是相当少的,无论何时的刑事立法中,都不能对此具体化。
  (三)防卫行为指向的特定性。
  无限防卫权的使用是用于反抗生命受到侵害时行使的一种权利,防卫人要直接对抗侵害者。这种对抗行为的指向就是不法暴力侵害者人身,方法就是通过损害他的人身健康迫使侵害者停止犯罪或者剥夺其继续实施犯罪的能力。从法律上思考,那么损害财产安全不属于无限防卫之中,刑法法律中有明确的法条规定:“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它表明了防卫行为与侵害行为的各种关系。而且如果允许用损害财产的方法制止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则实际等于允许对侵害人财产进行任何处置。公民行使无限防卫权与承担刑事责任永远有冲突,这一种存在很普遍,因为立法中有很多不完善,而这种立法规定会误导防卫人选择用损害权益较轻,他们会使用损害财产的方法去去终止犯罪,但是这种手段往往不能终止犯罪,甚至有可能使侵害变得更加严重。而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一经实施,很短的时间内就可能造成身体上的侵害,构成对生命的威胁,防卫人在面临生命受到威胁的情况下仓促考虑、选择、取用能够对施暴者的心理产生足够威慑力的贵重财物是不符合实际的,往往容易失去最佳防卫时机。以财产损害还有效制止侵害,这样不属于无限防卫的界定。
  二、无限防卫权的立法价值
  正当防卫是在国家、公共利益和公民人身、財产等权益受到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紧迫情况下,实施的一种自救行为,采取正当防卫,是为了防止侵害的进一步发生,这样合法权益难免受到损害。无限防卫权与公民享有的其他权利不同,行使正当防卫权,公民要承受很大的责任和风险。79年《刑法典》对防卫限度的规定过于原则,公民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有正当防卫权利,防卫行为在一定的范围、一定的限度内进行,就能免于刑事责任。所谓的必要限度是什么?正当防卫权在什么时候能行驶?法条上没有做出详细的解释,因此会产生司法机关对正当防卫刑事立法理解有误差。司法部门对正当防卫的审定标准很严格,对防卫人从严要求,97年《刑法》不仅在第20条第2款明确规定了防卫过当的界线和刑事责任原则,而且在同条第3款特别强调了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可以进行无限防卫的规定。
  三、结束语
  看待任何事物都要从两个方面来看待,事物是相对的有利的一方面,同时也会有弊的一方面,单方面的利和弊肯定是不存在的,就像无限防卫的立法化一样。因此,在肯定无限防卫权立法化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的同时,又客观清醒地看到现行《刑法》第20条第3款关于无限防卫权的规定所存在的立法用语不够明确,立法条件不够成熟,可以导致人们对无限防卫权产生偏颇的理解,这样就避免了法制的不完整性的产生,通过这个契机,我们提出和修改正当防卫制度的立法建议,这样才能使之日趋科学合理,更好地服务于百姓大众。□
  (作者: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研究生,现工作于遵义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基础部社科教研室,讲师)
  参考文献:
  [1]司钦山、丁葛云.试论无限防卫权.1997年第5期.
  [2]王作富.中国法学.1998年第4期.
  [3]马克昌.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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