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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背景:托收结算代收行:I银行付款人:A公司托收行:N银行受益人:B公司托收类型:远期付款B公司于2010年5月24日到N银行办理托收项下交单业务,结算方式为D/P USANCE 21 DATES AFTER ARRIVAL OF GOODS(B/L DATE:2010年5月20日)。(此种结算方式下,银行正确的处理方式应为:进口方银行收到托收行寄来的单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