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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黄琨(1991-),女,汉族,河北省沧州市沧县,法律硕士,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
马丹(1991-),女,回族,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法律硕士,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
摘 要:自古以来,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法治与德治的关系一直都是备受关注的问题,尤其引起理论界的热议。依法治国还是以德治国?亦或是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理论界观点不一,但以法治与德治相结合为主流。我国正在进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依法治国是大势所趋,但道德仍是治理国家的重要因素,在国家法治建设中扮演着不可替代的角色。从实践中看来,道德很难跃居于法律之上成为治国的中心策略,法治才是切切实实的治国之道,是贯穿治国始终的主线,為避免失衡,引德入法是关键。
关键词:法治;引德入法;依法治国
一、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道德是一种相对柔性的社会调节机制,侧重于情感的调控,属于自律范畴,因此带有很强的主观色彩。对于人的行为用道德标准去衡量,其实就是在评价人的内心思想动机,即自身利益和文明素质的碰撞。进一步说,道德评价就是利用最低限度的善恶标准去影响人们的行为,进而逐渐达到社会自觉的效果。这样,慢慢就形成了人们所谓的“德治”。德治主要依靠人们的内心约束,提升人们的思想认识和道德觉悟,通过对社会成员进行思想教导、舆论指引、道德说教等来治理社会。和谐是“德治”的终极价值追求,是建设具有高尚道德的理想社会,但理想和现实总会有一定差距,由于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道德作为一种社会关系反映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而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形态,又是依靠人们的内心信念、社会舆论和传统风俗习惯等来维系的。然而,我国国情和社会实践决定了道德并不能完全调整好社会关系,社会更需要一种具有强制力和普遍约束力的社会标准和规范,法律便是这样一种角色。
法律是治理国家的主要工具,法治是治理国家的基本方式,国家治理的依据便是法律,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民个人都要严格依法去行为。具体来讲:国家要完善立法,有法可依;政府要公平执法,执法必严地管理国家事务;公民要奉公守法,违法必究。法律之所以成为国家治理的工具,成为国家治理的基本方式,是由法律的权威性、强制性、规范性、标准性、公开性决定的。法治以其权威性和强制手段调整社会成员的行为,其强调法律至上,但并非意味着法律万能,治理国家不会仅仅依靠法律,只不过法律是国家治理的基本工具,其他都是辅助法治的手段,道德便是这样的手段之一。
二、“引德入法”的理论基础
我国历史发展进程说明了道德与法律在本质上的必然联系。先是形成礼的规范的系统化,体现在周公制礼,引礼入法,出礼入刑。汉朝时代,便出现了通过法律约束道德的现象,如“天道之大者在阴阳,阳为德,阴为刑”。隋唐诸帝先后完成了自汉代以来的“引经决狱”、“引礼入法”到礼法合流的演变。法律与道德以一种互补的关系服从并服务于统治阶级的需要。虽然肯定道德与法律的必然内在联系,但二者在统治上的作用并不是必然一致的,而是各有侧重。
比如法律规定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不赡养父母既是不符合人性的,又是违背法律规定的,既要受到道德层面上的谴责,又会受到法律约束,即受到良心、舆论和法律规定的双重压制。这样才更容易得到良好的社会效果,更好的维持社会秩序的平稳状态。
另外,需要明确的是,道德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即保持社会生活正常运转所必不可少的规则;另一类是有助于提高人们的生活水平、提升人们的精神境界的道德,如博爱、无私等。其中,可以通过法律来实施的道德是第一类。第二类道德不宜上升为法律,否则就会将法律与道德混淆,容易造成“法将不法,德将不德”。
三、引德入法——现实的呼唤
随着国家经济体制的不断深刻变革,逐渐发展完善,社会的发展展现出多元化形式,然而,存在于多元化社会中的思想道德和价值观念更容易表现出差异性,并且在利益的驱使作用下,这种差异性会更加的明显。实践生活中,我们能够感受到,道德对人们的约束力已经逐渐弱化于无形之中,缺失于有形之中。面对这样的境况,我们可以考虑借助一个更加权威的机制来保证、维护并促进道德建设。从现阶段的国情出发,只有法律可担此重任,即提倡“引德入法”。具体原因分析如下:
(一)个人利益的驱使
我们不得不承认每个人都在追求着私利,人们在个人利益的驱使下难免会出现价值理念的偏差,进而可能就会逾越道德底线,此时如果没有一种更加强有力的规范去约束它,仅凭人们的内心自觉是远远不够的,只有通过法律的提醒规制,才有可能将人们从一己私利的深渊中拽上来,不至于使人们迷失其中。
(二)道德的它律性淡化
道德约束在某种程度上说其实就是个人自治,甚至可以说就是一种“人治”形式。在现如今物欲横流的社会当中,自我约束的力量显得微乎其微,因为现阶段人们的思想觉悟还没有达到理想的状态,作为内心约束的道德恰恰缺少他律,原本作为道德本身的他律因素——传统文化,也在逐渐的弱化,从而对道德的自律也产生一定的阻碍。因此,引德入法能够协调这种矛盾冲突,强化道德他律性,控制道德自律性。
(三)德性法治思想的影响
亚里士多德在他在政治学中说道:“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良好的法律。”可见,他主张“良法”才是实行法治必不可少的前提。将道德因素引入法律,可以有效防止出现“恶法”,强调法律合乎道德,就是要解释法律影响社会的效果,道德协调法律与社会之间的关系。作为一种规范体系的道德,被法律调整后,使法律体系具有了道德色彩,满足了社会生活中人们的一般需求,就是说它符合了人们社会生活的一般需要,已成立的法律才会获得普遍的服从。
四、依法治国——时代的需求
2014年9月,阿里巴巴正式在美国纽交所挂牌交易,至此,阿里巴巴执行主席马云的身价超过200亿美元超过王健林和马化腾,成为中国新首富。就阿里巴巴在美国上市来说,我们能单纯的说马云的这种做法是不爱国的吗?这显然是偏激的。对于这件事,靠道德约束是不能解决问题的。究其根源,还是我国的相关制度不够健全,港交所不允许阿里巴巴上市,使得阿里巴巴只能赴美国上市。试想,倘若我国法制足够健全,很大程度上是可以避免产生这种尴尬的状况的。
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的中国,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这一关键阶段,我国面临的机遇与挑战是并存的,在把握重要战略机遇的同时,同样也面临着种种挑战。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各种纷繁复杂的社会矛盾难免会伴随而生,时代和人民呼唤法治。但是,目前社会并不是“无法可依”,而现状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种种现象正挑战着法律的权威性,人们追求权力的观念远远超过对崇高法律的追求,“权力至上”在人们心中的地位远比“法律至上”重要,权力高于一切,植入人心的是权力胜于法的观念。因此,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我们必须要始终坚持的,同时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全面普及法律,营造良好的法律氛围,以便使法律观念渐渐深入人心,增强法律认同感,树立法律权威,使国家、政党、政府、社会、公众都知法,依法,守法,用法,建立法治中国。总之,引德入法,依法治国,至少在现阶段是我们所共同追求的,相信在各方努力之下,依法治国的道路会越走越顺畅。(作者单位: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 葛然征.对法治德治人治的再认识[D].云南财经大学学报.2010.
[2] 肖年华.论法律与道德的互补性[J].考试周刊.2010(18)
[3] 武树臣.《中国法律思想史》.北京.法律出版社.1982年6月
马丹(1991-),女,回族,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法律硕士,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
摘 要:自古以来,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法治与德治的关系一直都是备受关注的问题,尤其引起理论界的热议。依法治国还是以德治国?亦或是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理论界观点不一,但以法治与德治相结合为主流。我国正在进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依法治国是大势所趋,但道德仍是治理国家的重要因素,在国家法治建设中扮演着不可替代的角色。从实践中看来,道德很难跃居于法律之上成为治国的中心策略,法治才是切切实实的治国之道,是贯穿治国始终的主线,為避免失衡,引德入法是关键。
关键词:法治;引德入法;依法治国
一、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道德是一种相对柔性的社会调节机制,侧重于情感的调控,属于自律范畴,因此带有很强的主观色彩。对于人的行为用道德标准去衡量,其实就是在评价人的内心思想动机,即自身利益和文明素质的碰撞。进一步说,道德评价就是利用最低限度的善恶标准去影响人们的行为,进而逐渐达到社会自觉的效果。这样,慢慢就形成了人们所谓的“德治”。德治主要依靠人们的内心约束,提升人们的思想认识和道德觉悟,通过对社会成员进行思想教导、舆论指引、道德说教等来治理社会。和谐是“德治”的终极价值追求,是建设具有高尚道德的理想社会,但理想和现实总会有一定差距,由于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道德作为一种社会关系反映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而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形态,又是依靠人们的内心信念、社会舆论和传统风俗习惯等来维系的。然而,我国国情和社会实践决定了道德并不能完全调整好社会关系,社会更需要一种具有强制力和普遍约束力的社会标准和规范,法律便是这样一种角色。
法律是治理国家的主要工具,法治是治理国家的基本方式,国家治理的依据便是法律,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民个人都要严格依法去行为。具体来讲:国家要完善立法,有法可依;政府要公平执法,执法必严地管理国家事务;公民要奉公守法,违法必究。法律之所以成为国家治理的工具,成为国家治理的基本方式,是由法律的权威性、强制性、规范性、标准性、公开性决定的。法治以其权威性和强制手段调整社会成员的行为,其强调法律至上,但并非意味着法律万能,治理国家不会仅仅依靠法律,只不过法律是国家治理的基本工具,其他都是辅助法治的手段,道德便是这样的手段之一。
二、“引德入法”的理论基础
我国历史发展进程说明了道德与法律在本质上的必然联系。先是形成礼的规范的系统化,体现在周公制礼,引礼入法,出礼入刑。汉朝时代,便出现了通过法律约束道德的现象,如“天道之大者在阴阳,阳为德,阴为刑”。隋唐诸帝先后完成了自汉代以来的“引经决狱”、“引礼入法”到礼法合流的演变。法律与道德以一种互补的关系服从并服务于统治阶级的需要。虽然肯定道德与法律的必然内在联系,但二者在统治上的作用并不是必然一致的,而是各有侧重。
比如法律规定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不赡养父母既是不符合人性的,又是违背法律规定的,既要受到道德层面上的谴责,又会受到法律约束,即受到良心、舆论和法律规定的双重压制。这样才更容易得到良好的社会效果,更好的维持社会秩序的平稳状态。
另外,需要明确的是,道德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即保持社会生活正常运转所必不可少的规则;另一类是有助于提高人们的生活水平、提升人们的精神境界的道德,如博爱、无私等。其中,可以通过法律来实施的道德是第一类。第二类道德不宜上升为法律,否则就会将法律与道德混淆,容易造成“法将不法,德将不德”。
三、引德入法——现实的呼唤
随着国家经济体制的不断深刻变革,逐渐发展完善,社会的发展展现出多元化形式,然而,存在于多元化社会中的思想道德和价值观念更容易表现出差异性,并且在利益的驱使作用下,这种差异性会更加的明显。实践生活中,我们能够感受到,道德对人们的约束力已经逐渐弱化于无形之中,缺失于有形之中。面对这样的境况,我们可以考虑借助一个更加权威的机制来保证、维护并促进道德建设。从现阶段的国情出发,只有法律可担此重任,即提倡“引德入法”。具体原因分析如下:
(一)个人利益的驱使
我们不得不承认每个人都在追求着私利,人们在个人利益的驱使下难免会出现价值理念的偏差,进而可能就会逾越道德底线,此时如果没有一种更加强有力的规范去约束它,仅凭人们的内心自觉是远远不够的,只有通过法律的提醒规制,才有可能将人们从一己私利的深渊中拽上来,不至于使人们迷失其中。
(二)道德的它律性淡化
道德约束在某种程度上说其实就是个人自治,甚至可以说就是一种“人治”形式。在现如今物欲横流的社会当中,自我约束的力量显得微乎其微,因为现阶段人们的思想觉悟还没有达到理想的状态,作为内心约束的道德恰恰缺少他律,原本作为道德本身的他律因素——传统文化,也在逐渐的弱化,从而对道德的自律也产生一定的阻碍。因此,引德入法能够协调这种矛盾冲突,强化道德他律性,控制道德自律性。
(三)德性法治思想的影响
亚里士多德在他在政治学中说道:“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良好的法律。”可见,他主张“良法”才是实行法治必不可少的前提。将道德因素引入法律,可以有效防止出现“恶法”,强调法律合乎道德,就是要解释法律影响社会的效果,道德协调法律与社会之间的关系。作为一种规范体系的道德,被法律调整后,使法律体系具有了道德色彩,满足了社会生活中人们的一般需求,就是说它符合了人们社会生活的一般需要,已成立的法律才会获得普遍的服从。
四、依法治国——时代的需求
2014年9月,阿里巴巴正式在美国纽交所挂牌交易,至此,阿里巴巴执行主席马云的身价超过200亿美元超过王健林和马化腾,成为中国新首富。就阿里巴巴在美国上市来说,我们能单纯的说马云的这种做法是不爱国的吗?这显然是偏激的。对于这件事,靠道德约束是不能解决问题的。究其根源,还是我国的相关制度不够健全,港交所不允许阿里巴巴上市,使得阿里巴巴只能赴美国上市。试想,倘若我国法制足够健全,很大程度上是可以避免产生这种尴尬的状况的。
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的中国,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这一关键阶段,我国面临的机遇与挑战是并存的,在把握重要战略机遇的同时,同样也面临着种种挑战。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各种纷繁复杂的社会矛盾难免会伴随而生,时代和人民呼唤法治。但是,目前社会并不是“无法可依”,而现状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种种现象正挑战着法律的权威性,人们追求权力的观念远远超过对崇高法律的追求,“权力至上”在人们心中的地位远比“法律至上”重要,权力高于一切,植入人心的是权力胜于法的观念。因此,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我们必须要始终坚持的,同时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全面普及法律,营造良好的法律氛围,以便使法律观念渐渐深入人心,增强法律认同感,树立法律权威,使国家、政党、政府、社会、公众都知法,依法,守法,用法,建立法治中国。总之,引德入法,依法治国,至少在现阶段是我们所共同追求的,相信在各方努力之下,依法治国的道路会越走越顺畅。(作者单位: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 葛然征.对法治德治人治的再认识[D].云南财经大学学报.2010.
[2] 肖年华.论法律与道德的互补性[J].考试周刊.2010(18)
[3] 武树臣.《中国法律思想史》.北京.法律出版社.1982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