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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海上责任保险第三人权利保护的问题受到人们的日益重视,各国普遍赋予了海上责任保险第三人对保险人的直接请求权,但各国立法基本上未考虑到强制海上责任保险的特殊性,从而没有明确区分自愿海上责任保险中第三人直接请求权与强制海上责任保险中第三人直接请求权不同的权利属性,因而只笼统地对海上责任保险第三人行使直接请求权的条件做出概括性规定,这无法真正实现强制海上责任保险充分维护第三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立法价值。针对这一立法缺陷,提出应在明确自愿海上责任保险中的第三人直接请求权与强制海上责任保险中的第三人直接请求权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