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的权利≠决定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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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包含专有权、共有权和共同管理权,《物权法》对此有明确和详细的规定。但是,共有权和共同管理权的行使却成了现实管理中的难题,甚而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那么,具体出现了什么问题呢?其成因如何?又当怎么解决呢?本文试从案例中做讨论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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