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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公民社会在我国的兴起,非政府组织的社会管理功能日益凸显.非政府组织不再仅仅是社会管理的对象,而且成为社会管理的主体,客观上要求改革传统的社会管理模式,通过制度化、法治化来构建社会利益均衡机制,深化社会管理创新.需要完善非政府组织立法,为非政府组织的发展及其在社会管理中作用的发挥提供稳定的法律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