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社会结构变迁格局下的金融需求与供给研究

来源 :海南金融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xing3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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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后,中国农村社会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由单一性向多元化转变,不同的社会结构有着不同方式、不同层次的金融需求,而不同的金融需求又需要不同的金融供给与之相适应。本文根据研究需要,将建国以来的农村社会结构划分为5个不同的阶段,在兼收并蓄的基础上丰富与发展了学术界提出的农村社会8大阶层划分标准的内涵,并结合千份抽样问卷调查的情况,在阐述不同阶段下的社会阶层结构提出的金融需求状况、分析金融供给存在的缺陷与不足等研究的基础上,得出本文与一般性的研究文献不相同的“金融供给低效满足金融需求”、“非正式金融仍是农村领域的主要融资方式”等研究结论,本着金融供给必须以满足多样性金融需求为原则,提出增加金融供给制度、合理界定金融定位、用“金融功能观”指导金融改革、进一步改进民间金融管制等建议。
  关键词:社会结构;结构变迁;金融需求;金融供给;农村
  中图分类号:F32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0)07-0062-09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0.07.14
  
  一、问题的提出
  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村社会结构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无论是从“大一统”的社队集体所有制下“日出而作、日落而归”田园牧歌式的单一社会结构,到改革开放初期“家庭联产承包责任”的诞生,还是从改革开放后以大量的“农村劳务输出”为主要特征的社会结构,到以土地流转为标志的“第二次土地改革”为主要特征的社会变革,其社会结构从单一性到多元化演变,不同时期的农村社会结构变化表现出不同特征的时代烙印,也对不同时期的金融提出了满足基本生存、扩大生产规模、追求生活质量、实现自我价值等不同层次、不同服务对象的客观需求。与此相对应,农村金融体系也从仅中国人民银行一家到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村镇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以及后来由农村信用社发展而成的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等多家农村金融的格局,而金融业对已发生深刻社会结构变化的金融需求的满足程度如何,已有的研究成果系统地研究农村社会结构变化对金融需求问题的文献还较少见。基于此,本文试图用动态的时间序列将农村社会结构划分为五个不同阶段:即变革阶段(建国初期—1957)、挫折阶段(1958—1978)、恢复阶段(1979—1990)、持续阶段(1991—2007)、深化阶段(2008至今),并对不同阶段不同社会阶层结构提出的不同金融需求问题结合样本调查进行典型分析。不同阶段的划分既充分考虑了社会结构的演变轨迹与趋势特征,同时也综合考虑了金融改革的历史进程。同时,结合湖南永州市5个县31个乡65个村的1050户农户为样本,采取大量抽样调查方法,了解农村社会阶层结构的变迁对金融需求状况的变化情况,反思不同时期金融需求状况存在的不足与缺陷,期望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农村金融体系应有的支持作用,承担农村金融本应承担的社会责任。
  二、不同阶段农村社会结构变迁对金融供给与需求的影响
  (一)变革阶段(建国初期—1957年)
  1.以农户为核心的农村社会结构决定了金融需求的“差序结构”特征。建国初期,由于社会生产力水平和经济基础短期内没有也无法有实质性的提高,因此,经济制度仍在新的社会结构基础上保持小农经济的生产形式,农户不仅在农村社会结构中处于核心地位,在经济结构中也处于核心地位。随之而来的农村合作化本质上仍属小农经济范畴,与当时生产力的水平是相符的,只是在农村社会结构中又注入了新的要素,农户的核心地位并没受到动摇。相反,农业生产合作社、供销合作社和信用合作社等各种专业合作社的迅速发展极大地激发了农户生产经营的内在潜力,推动了农村社会的快速发展。
  2.金融供给适合农村社会结构状况下的金融需求。这一时期的金融供给契合了当时农村社会结构的客观要求,与中国农村社会的“差序格局”特征相吻合,是一种符合小农经济基础上小农借贷的基本逻辑次序的金融供给结构。不断成立的以农户个体“血缘”、“近亲”为基础的各种专业合作组织成为农户在从事生产和流通过程中除“血缘”、“近亲”之外的“次级”依赖,农村信用社则成为农户解决资金问题的专业“次级”依赖①。与此同时,在已成立中国人民银行的基础上,以国家身份成立了农户更“次级”依赖的农村专业性金融机构——中国农业银行,规模很小的保险机构也相继成立,形成了效率较高的农村金融供给体系。
  (二)挫折阶段(1958—1977年)
  1.农村社会结构政治化格局下的金融需求无差别化。农户不再是农村社会结构的核心,农户的经济意义被抽象的政治成份代替。“生产队”、“大队”及“人民公社”则作为国家高度计划管理的代言人而成为当时中国农村社会结构中的结构要素。一方面,政府对农村社会和经济的控制达到了前所未有的地步,以近乎军事化的手段管理农村;另一方面,社会结构要素之间由于商品经济的消失而使得经济利益关系淡化,经济上的“差序格局”也被打乱,无论是作为自然人的农户,还是作为国家的一级管理机构的“生产队”、“大队”和“人民公社”,这个时期的农村社会结构各行为主体,国家成了其唯一“序级”[1]。
  2.金融供给国家垄断。生产和消费只是从属于政治运动的一种行为方式,资金随着商品属性的消失也只是国家分配物质的一种方式,被国家高度垄断,无需更多的组织机构管理。于是,中国农业银行被撤销;农村供销合作社虽然被作为国家计划分配在农村的渠道予以保留,但其性质已改变;而信用合作社则作为国家管理农村资金分配的机构隶属于当时唯一的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
  (三)恢复阶段(1978—1990年)
  1.商品经济回归导致的农村社会结构多元化。1978年,安徽省凤阳县小岗村18户农民秘密签订契约,中国改革大幕首先在农村拉开,农户作为农村社会结构的核心又重走向前台。1979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首次明确肯定自留地、家庭副业和集市贸易,还首次提高冻结了20多年的农副产品价格;《关于发展社队企业若干问题的规定(草案)》对当时的社队企业大发展开了绿灯;1983年改革开放以第二个“三农”问题一号文件《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从理论上肯定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全国全面推广;1984年乡镇企业开始走上“异军突起”的快速发展之路;1985年取消农副产品统购派购制度,我国农村开始以改革农产品统购派购制度、调整产业结构为主要内容的第二步改革。正是上述对农村生产、流通以及价格等方面政策策略的不断推出,使农户对土地经营的自主权有了极大的提高,多种经营方式成为可能,特别是乡镇企业的发展,甚至还让一部分农民走出土地,开辟出新的收入渠道。中国农村社会以单一农户为核心地位的结构层次受到动摇,并出现了不断分化的趋势。
  2.多元化的结构主体产生多元化的金融需求行为差异。这种差异主要体现在各行为主体在追逐利益最大化和收入最高化时的行为路径上。一方面,对从事传统农业的农业劳动者而言,主要是通过大密度的劳动投入以增加产量的“内卷”式的生产模式来增加收入。由于效率较低,其资本积累极其缓慢。因此,他们对生产资源的依赖是存在的,但由于中国社会特有“差序格局”又使他们首先选择的是“内源性配置”,即在寻求资源配置的时候首先考虑“血缘”、“近亲”这一“序级”。由于所需资本量相对较少,大部分农业劳动者可以在这一“序级”中得到解决。另一方面,对于那些个体劳动者和个体工商户以及乡镇企业管理者而言,从事的主要是资本密集型行业,对资本的依赖性较大。因此他们想通过“内源性配置”解决是比较困难的,即在考虑“血缘”、“近亲”这一“序级”的同时,还必须要考虑其它“序级”渠道。再一方面,对于农村管理者而言,在很多地方都是非专业性的。因此他们具有多重的行为特性,可以利用自己在农村中的政治地位在整个农村社会资源配置中取得一些主动权和优势。除此之外,他们手中还掌握相当的政治资源和一定的经济资源,具备一定的资源配置权。
  (四)持续阶段(1991—2007年)
  1.收入增长型政策导向催生农村社会结构新阶层。据国家统计局资料显示,1978年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为133.6元;1990年达到686.3元,年均增长速度为14.6%;2007年这一指标值又达到了4140.0元,比1990年年均增长11.2%,增长速度比上一阶段慢3.4个百分点。①在这种情况下,1993年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入宪,中共中央、国务院还决定在原定的耕地承包期到期之后再延长30年不变。200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在农村实行税费改革的重大决策,并在安徽实行试点,这是继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以来的又一重大改革。2003年以温家宝总理为重庆农村妇女熊德明追讨工钱为标志,农民工阶层引起全社会的高度关注。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废止,9亿农民彻底告别延续了2600年的“皇粮国税”,同年,农民又告别农业特产税和屠宰税。2007年国务院发出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要求将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人口全部纳入保障范围。这一阶段的政策特点在于提高农户收入水平。
  2.农户间收入差距拉大,农村金融需求复杂化。农民工阶层的出现是农业生产效率提高和城市经济快速发展的必然结果。改革开放以来,尽管农户收入总体呈现增长趋势,但增长速度在不同时期和地区有快有慢,从而造成农户群体内部收入差距却日益扩大,这一差距不仅表现在地区和地区之间,也表现在同一地区的不同农户之间。根据不同省份2006年第3季度的数据,期内现金收入最高的的地区是最低地区的5倍多,其中工资性收入更是相差20倍。②农户收入差距的拉大,势必对农村社会的各个领域产生深刻的影响。张杰(2007)在研究农村社会在收入差距状况下的金融供求行为时,就分别从需求与供给两个方面展开的。从需求方面,他把农户划分成富裕型农户、维持型农户和贫困型农户三种类型;从供给方面,他把供给主体划分为正规金融的传统业务、非正规金融、小额贷款和贫困救济四个部分(见表1)[2]。由表1可看出,非正规金融是适用面最广的一个供给部门,三种类型的农户都可在这个部门获得融资,而正规金融的适应面最窄。
  


  (五)深化阶段:(2008—2010年)
  1.农村综合改革深化,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体系进一步完善,农村社会结构出现新的变化。
  2008年1月,中央第十个“三农”问题一号文件发布,明确提出“允许农民以多种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7月1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决定在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将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承包到户,承包期为70年,期满可以续包。
  国家允许农民以多种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这不仅有利于土地相对集中,实现规模化经营,也有利于农民从土地转让中获得财产性收入。随着“第二次土地改革”的深入推进以及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再加上大量返乡农民工回家创业潮的出现,农村社会经济发展出现了新景象,农村社会结构也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如新型农场主、土地出租者阶层的出现,乡镇企业大量倒闭或改制而导致的乡镇企业管理者阶层的消失等。因此,我们在吸收陆学艺提出的8大阶层③划分的基础上兼收并蓄,将这一阶段的农村社会结构划分为新的8大阶层:即农业劳动者阶层、农民工阶层、个体经商者阶层、私营企业主阶层、新型农场主阶层、土地出租者阶层、农村公共服务人员阶层④、雇工阶层[3]。
  三、现阶段农村社会结构的特征与金融供需分析
  (一)现阶段农村社会结构特征的调查概况
  为研究和分析此阶段农村社会结构变化与金融需求情况,笔者向湖南省永州市5个县31个乡65个村的农户发放问卷1200份,实际收回1050份,有效回收率87.5%。虽然样本的选取受到空间分布与数量约束的局限,但从人口结构、文化结构、收入结构、社会结构等指标分析的结果看,调查样本是当今农村社会情况的“缩影”,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1.人口结构。1050户调查农户家庭中,3人以下家庭143户,占比13.6%;3人(含)~5人(含)的家庭617户,占比58.8%;5人以上的家庭290户,占比27.6%。总人口4053人,其中男性和女性分别48.8%、51.2%;其中16岁以下1028人,占比25.4%;16~60岁1998人,占比49.3 %;60岁以上1027人,占比25.3%。
   2.文化结构。所有人口中,初中文化以下(含初中)的2874人,占比70.9%;高中(含技校)文化的1036人,占比25.6%;大专文化以上(含大专)143人,占比3.5%。
  3.收入结构。1050户农户中,认为自已家庭收入状况在当地属上等的268人,占比25.5%;认为在中等水平的592人,占比56.4%;认为在下等水平的190人,占比18.1%。估计2009年现金总收入在1000~5000元的146户,占比13.9%;5000~10000元的488户,占比46.5%;在10000元以上的416户,占比39.6%。
  4.社会结构情况。16~60岁间的1998人中,农业劳动者阶层1094人,占比55%;农民工阶层429人,占比21.5%;个体经商者阶层87人,占比4.3%;私营企业主阶层32人,占比1.6%、新型农场主阶层44人,占比2.2%;土地出租者阶层174人,占比8.7%;农村公共服务人员20人,占比1%;雇工阶层114人,占比5.7%等。
   (二)农民金融需求调查显示,非正式金融仍是主要融资方式
  1.民间借贷对银行贷款具有“挤出效应”。由于农村领域天然的“差序格局”与“市场分割”的客观存在,导致非正规金融依然具有较大的市场。问卷调查显示,2006年以来,在“借款给别人或别人借款给你的约定利率”选择中,10%以下的422人,10%~40%的97人,40%以上的15人;有民间借贷行为的共534人,占1050户农户样本的50.9%。而同期的银行贷款调查情况显示,432名认为家庭生产、经营所需要的资金来源为银行或信用社贷款,占比41.1%,比民间借贷低9.8个百分点,说明民间借贷在农村领域占据了“半壁江山”的市场。
  2.贷款用途主要满足现有规模的需要。357人获得贷款将用于满足现有规模种植、养殖业的需要,占比34%,196人获得贷款将用于维持现有工商业规模的需要,占比18.7%,二者合计达52.7%;285人获得贷款将用于扩大现有规模种植、养殖业的需要,占比27.1%,221人获得贷款将用于扩大现有工商业规模,占比21%,二者合计为48.1%。此外,259人获得贷款将用于日常开支,如看病、红白喜事、建房、孩子学费等,占比24.7;13人获得贷款将用于归还借款、外出打工等需要,占比1.2%。
  3.对贷款利息的浮动比较敏感。918人认为合理的贷款利率应在5%以下,占比87.4%;仅有102人认为在5%-7%之间,占比12.6%。723人为了得到贷款,不愿意在现有的利率水平上多支付利息,占比68.9%;仅有328人为了得到贷款,愿意在现有的利率水平上多支付利息,占比31.2%。
  4.农户实际所获贷款金额难以满足预期借贷需要。调查农户预期借款金额1~5万元和5万元以上的占比分别为24.4%和13.5%,但实际得到这两个额度内贷款的分别为14.8%和7.6%,实际得到比例低9.6和5.9个百分点。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户的大额借款需要明显增加,但实际满足率偏低,反映了农户借款需求规模受到了农村金融供给能力的限制。随着农村经济的迅速发展,农户的大额借款需求明显增加,但却受到了农村金融供给能力的限制(见表2)。
  


  5.对农村信用社服务的满意度不高。据调查,对农村信用社提供的金融服务很满意的184人,占比17.5%;比较满意的297人,占比28.3%;一般的328人,占比31.2%;比较不满意的153人,占比14.6%;很不满意的88人,占比8.4%,其中认为“一般”、“比较不满意”和“很不满意”的达到54.2%,这也是民间金融占据“大半江山”的大众心理因素。
  6.正规金融对农户小额信贷授信面积小、金额少。据调查,正规金融对农户授信的只有437人,占比41.6%,这意味着有58.4%的人没有被授信。从授信的金额考察,授信额度最多的是5000~10000元阶段,占比39.8%,最高授信额度5万元(见表3)。
  


  (三)社会结构变化带来的新金融需求与矛盾
  考虑到现实情况,并结合现阶段农村社会结构中各阶层比例情况,笔者有所侧重地选择私营企业主阶层、新型农场主阶层和返乡创业农民工阶层进行重点分析。
  1.私营企业主资金需求旺盛,但受到正规金融机构的信贷规模因素的制约
  首先,单笔贷款规模偏小,大额贷款资金需求难以满足。调查显示,所有企业2006~2009年共有50笔贷款,以5~10万元的借款为最多,达到33笔,占比66%;而50万元以上仅有6笔,占比12%。但由于农村信用社的信贷权限及农村企业的资产抵押有限,大额贷款受到了很大程度的限制。
  其次,信贷需求主要是短期性,长期的资金需求受到极大的信贷限制。从所有的借款来看,60%的借款是用于购买原材料或半成品,主要满足生产周转的需要;40%的借款是用于购买厂房、设备等长期性投资需求。尽管企业的借款需求主要体现为短期性,但大部分企业仍有中长期投资发展的需要。62.5%的私营企业主反映,农村金融机构贷款期限以3年以下为主,而3年以上长期贷款满足率仅有20%左右。
  第三,对正规金融的期望较高,但实际获得信贷支持的比例不高。私营企业主100%都想从农村信用社和邮政储蓄银行获得贷款,对正规金融的期望值较高。但从调查情况看,32名私营企业主中,2006~2009年只有21名获得过贷款,占比65.6%,这说明农村企业的信贷约束和金融抑制问题仍比较严峻。同时,68.7%的企业认为银行授信额度规模太小,不能满足企业实际资金需求。
  2.新型农场主的大量的出现,促进了土地流转,但金融扶持缺失
  抽样调查表明,至2009年末,永州市农村参与流转的土地占耕地总面积的11.42%,比上年增长7.44%;比上年增长5.62%。土地流转主要体现以下三个方面的特点:主体增多,各种社会资本和市场主体纷纷进入农业领域,除农户外,还有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和工商企业等;方式多样,在土地流转面积中,转包形式占51.3%,出租形式占33.8%,转让形式占3.9%,互换形式占7.2%,入股及其它形式占3.8%;平台拓宽,流转土地由以往的耕地扩展到林地、旱地、鱼塘等各类农业用地,经营用途也从种粮转向发展各种优质高效农业项目。
  但是,土地流转却缺乏有效的金融支持。一方面,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农地缺乏融资载体功能,耕地承包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宅基地等相关土地权益及其附着物不能设立抵押权,缺少正规的融资渠道已成为农地流转及规模经营的重要约束,目前金融部门除林权抵押贷款外(受益于林权改革),农地融资业务几乎为空白;另一方面,农业是弱质产业,且具有高风险性,在我国目前未形成完善的农村风险补偿机制,缺乏产业风险准备金、救灾补助、贷款贴息等扶持政策,加上农业保险和涉农贷款担保机构发展滞后,农村土地流转还难以得到金融的有效支持。
  3.农民工返乡促进了创业发展,加快了资金需求,但现有农村金融却无法满足其资金需求
  据统计,截止2009年末,永州市有近2万农民工回到农村发展现代农业或开办工商企业,带动了当地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抽样调查表明,2009年返乡创业人员共向金融机构申请创业贷款的贷款满足率仅29.66%。分析表明,农民工返乡创业的金融需求满足率低其主要原因主要受以下几个矛盾制约:首先是农村金融服务网点减少与返乡创业农民工增加的矛盾。2009年末,永州市农村金融机构网点数(不含邮政储蓄银行)为398个,比2000年减少168个;农村信用社1400多个信用代办站全部被撤销,①使得大部分有效农村金融需求无法得到满足。而近年来返乡创业的农民工却在逐年增加,对金融服务需求也日益增加,导致两者间矛盾加剧。如被调查的返乡创业人员中,有82%的人认为“目前农村金融网点少,金融服务不方便,贷款也非常难”。其次是农村金融机构审慎经营原则与返乡创业农民工抵押财产少的矛盾。当前农民工返乡创业初期企业抵押物缺乏,小企业的设备不能抵押,农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不能抵押,导致返乡农民工创办企业缺乏有效抵押担保。据对永州辖内道县调查,该县返乡农民工创业贷款因无法落实有效担保而拒贷的比例高达56.1%。
  4.保险意识的强化带来了保险服务新需求,但农业保险发展仍滞后
  农户的保险需求多样化,涉及种、养殖业、财产、人身意外伤害、医疗、养老、人寿等各方面,其中最需要的是种植业、养殖业保险,占比达到39.1%;其次为医疗保险,占比31%。但受以下因素影响,涉及广大农民切身利益的农业保险仍难以普及。
  首先是农业保险承保难、定损难、理赔难。由于农业保险涉及面广,在承保的计算、定损和理赔方面存在较大的困难,保险公司赢利低,积极性不高。以永州市江华县的水稻保险为例,2008年实收保费425.2万元,在6月份特大洪灾后,保险公司理赔达到309.9万元,占全部保费收入的74.8%,①如果加上保险公司的宣传费、业务拓展费、招待费等因素,农业政策性保险业务的利润空间基本上为零,各商业保险公司对此存有顾忌。
  其次是农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健全。目前,我国尚没有关于专门的农业保险方面的法律法规,现行的《保险法》对农业保险的规定非常笼统。如农业保险的定位、政府在政策性农业保险中的作用和地位、对农险的支持原则、对农险投保人利益的保护、对保险公司的保护、如何保证农险的投保面等问题都难以明确或得不到有效落实,影响了农业保险的规范化发展。
  四、不同历史阶段金融供给满足农村不同阶层需求的缺陷分析
   (一)金融制度供给不足的缺陷
   在变革阶段与挫折阶段,基本处于“大一统”的计划经济时期,金融供给完全依附于高度统一的行政计划,农村社会结构较单一,金融供给处于被动依附状态。
  在恢复阶段,农村社会结构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农村社会生产力得到较快发展,部分劳动力从长期束缚的土地上解放出来,农村商品经济开始萌芽并较快发展,而同时期的金融功能还没有完全脱离计划经济时期的束缚,主要表现在金融功能相对单一,虽然在1979年恢复重建了中国农业银行,但农村信用社只作为农业银行的下属机构,支农的作用还相对有限。在贷款管理方面,实行额度管理、规模管理、指标管理等行政管理方式,没有根据当时已实行商品经济的生产力状况改变金融供给关系,金融改革的步伐没有跟上农村社会商品经济发展的节奏,农村的有效金融需求难以得到金融机构的大力支持。
  在持续阶段与深化阶段,其主要特征是以“劳务输出”和“第二次土地改革”为背景的社会结构变化,农村社会阶层结构呈现出多元化的格局,出现了所谓的8大阶层。与此同时,中国农村金融体系也进行深化改革:1994年成立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1996年农村信用社从中国农业银行脱离出来,成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企业;2003年掀起了“花钱买机制”的农村信用社改革高潮,并在此次改革的基础上部分地区相继成立了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2006年成立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2007年首批村镇银行在6个试点省诞生。此外,农村金融服务还推出了农民工银行卡、金穗卡等、邮政绿色通道等服务项目。尽管如此,这一系列的农村金融改革,依然没有摆脱“金融机构观”的路径依赖,没有进行真正意义上的“金融功能观”的改革。美国哈佛大学著名金融学教授罗伯特·莫顿和兹维·博迪的金融功能观认为,在金融体系的发展过程中,金融功能比金融机构更稳定,其在时间和地域的跨度上变化较小[4]。“功能观”首先关注的是金融体系需要行使哪些经济功能,然后才去寻求一种行使这些功能最好的组织机构。因此,中国农村金融体系改革如果只注重金融本身的机构改革而不重视金融功能的合理定位,金融服务是难以满足农村社会结构需求的。
  (二)农村金融功能定位的缺陷
  如果说农村金融供给制度是抑制农村社会结构有效需求的“软肋”,那么不合理的农村金融功能定位是导致有效需求不足的“短板”。
  “短板”之一:政策性银行——农业发展银行不为农户发放贷款。2004年前农业发展银行只局限对粮、棉、油等收购企业发放收购贷款,而无权对农户发放贷款,将本来具有政策性扶持的农户贷款由企业性质的农村信用社承担,政策性的农业发展银行变成了纯粹的“收购银行”。2004年后,农业发展银行业务范围虽然有所拓展,但广大的农户依然无法进入其贷款视野,其信贷资金来源的限制,其支农效果不明显。
  “短板”之二:商业性银行——农业银行名不副实。但由于广大农户自给自足的生产方式与农业生产固有的双重风险,极有可能导致农业银行在选择贷款客户时会自觉不自觉地转移到风险少收益高的工业、商业、服务业等领域的优质客户。农业受到自然条件与经营风险固有的双重风险的制约,农业生产经营的丰歉程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季节气候因素,我国是一个自然灾害发生比较频繁的国度,这是一种自然条件的风险。另一种生产经营的风险主要表现在农产品具有鲜活、易腐变质等特征,给运输、储存、加工等环节和流程增加了经营风险,再加上农业保险落后、农村市场化程度不高,农户获得信息、技术和市场交易的风险大、成本高,面对这些风险,要求农业银行变成农民的银行、农村的银行、农业的银行,最终只会变成理论上的构想而已。更为重要的是,现在的农业银行在转轨过程中过分追求商业性目标,特别是在实行股份制改造以后更有理由偏离“三农”方向,农业银行将会变得有其名而无其实。
  “短板”之三:支农主力军——农村信用社的支农贷款比例缺乏刚性约束。农村信用社作为发放农户贷款的主要正规金融机构,虽然是企业,却过多地承担了为“三农”服务的政策性金融职能,这种职能定位造成农村信用对自身“角色”认同的混乱。中央要支农、地方要发展、监管部门要防范风险、农村信用社自身要发展,多元的目标冲突、模糊的职能定位使农村信用社在无所适从的夹缝中生存得异常尴尬,更为严重的后果是农村信用社产权主体的虚位。因此,实际工作中对农村信用社支农贷款比例的考核只停留在弹性的倡导上,还没有上升到刚性的约束程度。作为金融企业,逐利性更是一种内在的商业需求,当弹性的政策性金融职能与刚性的逐利性内在需求发生冲突时,农村信用社会毫无疑问地舍弹性职能而取刚性需求,最终导致信贷资金流出非农领域。
  “短板”之四:村镇银行——极易偏离服务“三农”的办行宗旨。根据《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服务“三农”是村镇银行的根本宗旨,但由于村镇银行是“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的独立企业法人,各发起人或出资人必然会把实现利润最大化作为自身最大的追求目标;而农民作为弱势群体,农业、农村经济作为风险高、效益低的弱势经济,受自然条件和市场条件的影响巨大。在农业政策性保险严重缺乏的情况下,村镇银行在利益的驱使下很难实现“从一而终”的既定经营理念,它们会逐渐偏离服务“三农”和支持新农村建设的办行宗旨,寻求新的市场定位。在此情况下,发生在农村地区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信贷资金“农转非”现象将不可避免地重现。
  “短板”之五:“劣币驱逐良币”现象——非正规金融组织对正规金融机构具有“挤出效应”。我国农村非正规金融组织(劣币)由于具有投向自由、借贷期限灵活、贷款手续简单等特点,更容易被农户所接受。在正规金融组织(良币)供给不足的条件下,它已成为农户借款的主体,也已开始填补由正规金融留下的信贷市场空间。据统计,我国农村民间借贷的规模高达1万亿元左右。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分行的抽样调查显示:“2004年浙江省、福建省、河北省的民间借贷融资规模分别约在550亿元、450亿元和350亿元,相当于各省贷款增量的15~25%。”①另椐农业部农村固定观察点对2万多农户的调查,在2003年的农户借款中,银行信用社贷款占32.7%,民间借贷占65.9%,其他占1.24%。②这是典型的“劣币驱逐良币”现象。
  (三)农村金融网点布局的缺陷
  金融机构前段时间对金融网点进行了撤并和整合,网点大幅减少,这对减少成本和降低风险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也取得了一定的经济效益,但此举也带来了诸如收缩放贷权限、限制相关服务功能、逐渐淡出农户及农村中小企业贷款领域等弊端,产生了一定的负面社会效益。如湖南省永州市农业银行营业网点在全市188个乡镇中设有机构的只占34.6%;农村信用社也实施撤并,对1400多个农村信用代办站进行撤销,直接减少了对农村经济的金融服务,部分乡村出现了金融服务盲区。如安徽省石台县横渡镇兰关村曾是乡政府所在地,有农户935户,人口3240人,由于撤乡并镇,农村信用社也撤销,当地居民办理存款、贷款、汇兑业务要跑到15公里以外的横渡镇或七都镇,用卡业务则要到县城办理,加重了老百姓的经济负担和融资困难,为此先后发生两次村民群体上访事件。③此类现象并非个案,许多欠发达地区均有类似情况。金融网点的大量撤并,金融机构在取得减少成本和降低风险收益的同时,也具有外部不经济性,带来农村金融服务的弱化和一些社会福利的损失。
  (四)农村保险体系存在的缺陷
  我国农村保险业目前基本处于停滞状态,国外由政府主导、各种金融机构参与的农业保险体系在我国还未建立,农业生产的风险很难分散。我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由于多年来对农业基本建设投入一直不足,农业基础设施陈旧老化,各种突发性的自然灾害往往给农业生产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如2008年初南方冰灾,汶川、玉树大地震等,因此,农业保险的推出显得日益迫切。
  (五)承担社会责任方面的缺陷
  目前农村大面积的“单亲化”导致留守妇女总量大约在4000~5000万之间,农村中的“农活、老人、孩子”已经形成了农民面临的新的“三座大山”[5]。“农业落后、农村贫穷、农民困苦”是当前我们无法回避的现实,特别是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形成了收入差距巨大、层次十分明显的社会结构,其中处于最底层的则是我国农村居民中为温饱所困扰的弱势群体。根据亚洲开发银行《亚洲2005年关键指标》的数据,亚洲6.21亿低于1人1天消费1美元标准的贫困人口中,有1.73亿生活在我国,总数在全球处在印度3.27亿之后的第二位。①在我国城乡分割的二元经济结构以及传统的产业结构中,农业仍然是效率低下的弱势产业。农村弱势群体以农业,特别是以低效益的粮食种植业为主要收入来源,增加收入的难度巨大。他们的生存环境差,生活质量低,其状况令人担忧。如果这样一个庞大的人群长期连温饱问题都难以解决,除非属政策扶贫资金,否则,“有借有还”的信贷规则追求的是贷富不贷贫、贷强不贷弱,弱势的农户群体难以获得金融支持。
  五、研究结论
  一是不同历史阶段、不同社会阶层的结构变迁是不同金融需求的函数,金融供给的制度设计必须以满足不同的社会需求为基础。如果说金融需求是社会结构变迁的“自变量”,那么金融供给就是社会结构变迁的“因变量”。农村金融供给只有紧跟农村社会结构变化、紧贴农村金融需求,才有强劲的生命力。因此,农村金融供给的制度设计必须坚持发展的观点,不断深入研究社会结构变化,并随其变化不断加以调整与修正,以满足社会结构变化下的多样化金融需求。
  二是不同阶段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满足农村社会不同阶层的金融需求基本是处于低效甚至是无效的状态。无论是“大一统”计划经济时代,金融服从于行政命令的“依附”状态,还是改革开放后的一段时期,金融贷款管理的计划性落后于农村商品经济市场性的“滞后”状态,或是农村社会结构的多元化的金融需求与金融功能定位的“短板”制约状态,都表明金融满足农村社会不同阶层的需求是低效率的,特别是相对于贫困地区的贫困农户而言,更是无效率的。
  三是增加有效制度供给及合理界定金融功能定位是提高金融满足农村社会不同阶层需求效率的有效途径。多元化的农村社会结构格局对农村金融体系改革提出了客观要求,增加有效的制度供给包括政策性金融扶持制度、对口金融扶持制度、合理定位金融制度、民间借贷管理制度等在内的制度创新,是克服目前农村金融体系制度短缺、社会效率低下等弊端,提高农村社会阶层金融需求效率的有效途径。
  四是现阶段我国农村社会结构中,“差序结构”与“市场分割”现象仍存在。农村领域特殊的“差序格局”与“市场分割”的历史渊源表明非正规金融的存在有一定的必然性和合理性。正规金融机构贷款资源供给的不足导致了非正规金融成为农户获取贷款资源的重要替代途径。非正规金融具有以关系型信用为基础的特点,较好地利用了农户之间的社会信息资源,依托亲缘、人缘、地缘等优势,使非正规金融具有一套内在的、“天然”的保护机制。应正确引导,使其合法化,充分发挥其优势,缓解农户融资难问题。
  五是用“金融功能观”规划整体的农村金融体系改革是克服“金融机构观”路径依赖的重要保障。历次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将重点都放在了机构的整合上,如农业银行的恢复、农村信用社的脱钩以及由农村信用社改革而成立的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等,都没有摆脱“金融机构观”的路径依赖,而在某种程度上忽视了“金融功能观”的功能意义,总试图用改革机构的办法来掩盖金融功能缺位或错位的缺陷,其实科学合理地赋予某种金融机构的功能远比单纯的机构改革重要得多,因此,“金融功能观”应是今后金融改革的出发点。
  六是扶持农村弱势区域、弱势产业、弱势群体是农村金融在新农村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大潮流中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多年来,中央都在持续性地以1号文件发布“惠农”施政纲领,不断出台优惠的财政政策,而且用大量资金扶持“三农”的发展。因此,积极的财政政策与“让利”的信贷政策双管齐下,共同扶持”三农”,构建和谐社会,农村金融责无旁贷。
  六、金融供给满足农村社会需求的对策建议
  面对农村社会结构多层化、金融需求多样化、金融跟进滞后化的现状,为满足当前不同的农村社会阶层的金融需求,农村金融体系的制度安排应以社会结构变化为基础,用“金融功能观”规划整体农村金融改革,克服“金融机构观”的路径依赖,合理界定农村金融功能定位,克服“金融短板”的现实制约,完善农村金融体系。
  (一)创新金融制度供给渠道,满足农村不同层次的金融需求
  一是开放农村金融市场,放开对民间金融的管制。民间金融的长期活跃以及民间借贷市场的客观存在说明,农村民间金融具有广阔的市场基础与正规金融难以替代的作用,与其不合法但合理地长期存在,倒不如正确引导,由“地下”转为“地上”,使其合法化,充分发挥民间金融的贴近农户、信息对称、自愿履约等优势,缓解农户的融资困难。
  二是组建对口支农的新型金融机构,服务不同阶层的金融需求。新型金融机构的组建可借鉴墨西哥的成功经验,墨西哥根据农户的不同情况分别由不同的金融机构提供资金,如现代化大农场的资金由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国家外贸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具有一定生产潜力的中等农场或农户的资金主要靠国家农业银行提供优惠贷款;生产落后、不能获得正常银行贷款的贫困地区或贫困农户主要靠政府通过专门的基金会提供的低息或无息贷款来发展生产、保障生活。因此,针对我国农村社会已经出现的不同社会阶层,按照“投资多元、贴近农村、治理灵活、高效运作、服务三农”原则,组建不同的金融机构。
  三是组建区域性担保公司服务于“三农”和农村地区的中小企业。农民和中小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遇到的“融资难”问题一直是制约其扩大再生产的瓶颈之一,而组建区域性的担保公司为“三农”和中小企业搭建融资平台,可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融资难”问题。
  (二)合理界定金融功能定位,确保农村地区有效信贷需求
  除上述对新组建的涉农金融机构界定金融功能定位外,对现有的金融机构也应进行合理的功能界定。
  一是调整商业银行经营策略,满足农村金融市场多方面需要。对农村商业性银行要加强引导,促使商业银行加大对农业地区的投入,如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县级以下网点新增存款用于支持“三农”的比例,政府出台有关的优惠政策或财政补助引导农业银行向农村投放资金等,要注意发挥基层行靠近农村、贴近农民的优势,适当下放贷款审批权限,做到责、权、利相结合,充分调动基层行市场开拓积极性。
  二是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发挥其在新农村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农村信用社的发展必须立足于为社区发展服务,树立为农民服务的理念,同时政府在政策和管理方面也要加强对合作经济制度的保护措施,使农村信用社真正根植于农村,服务于农民。农村信用社要发挥地处农村、与农民联系紧密的优势,在防范风险条件下,简化贷款手续,加强对“三农”的信贷支持,实现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信用社发展的良性互动。
  三是完善邮政储蓄制度,建立资金回流机制。发挥邮政储蓄银行网点多、深入农村的优势,按照商业原则引导邮政储蓄资金以适当形式回流农村,增强其在农村地区的储蓄、汇兑和支付服务等功能,增强其对农村领域资金投入。
  (三)改革金融机构审批制度,确保农村地区金融服务到位
  在统筹城乡发展的大背景下,农村金融服务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在这方面,印度为我国提供了可资借鉴的成功经验。印度储备银行(中央银行)规定,商业银行在城市开设一家分支机构,必须同时在边远地区开设2~3家分支机构。此外,印度储备银行还确定了“优先发展行业贷款”制度,要求商业银行必须将全部贷款的40%投向包括农业、中小企业、出口等国家优先发展行业,其中贷款的18%必须投向农业及农业相关产业。因此,我国金融审批制度可借鉴印度的做法,要求今后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城市增设一家营业网点,必须在乡镇开设2~3家营业网点。在贷款投向方面,也应做出相应的刚性规定,确保农村金融服务的到位。
  (四)及时构建农业保险机制,确保农业生产经营风险分散
  完备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应要有农业保险机构,而我国目前还没有农业保险机构。要完善支农模式,必须建立农业保险制度,成立农业保险机构。农业保险制度由于与世贸组织农业“绿箱政策”的理念相符而成为市场经济国家扶持本国农业发展的通行做法,我国也应通过立法明确农业保险的地位以及政府在开展农业保险方面所应发挥的职能和作用。政府对农业保险实行低费率和高补贴政策,建立农业再保险机制以避免农业巨灾风险对农民和农业的影响,建立农业保险和农村保障机制。要从系统的角度考虑整个农村金融改革的问题,要把农村金融改革和整个金融的改革融合在一起,在一个大框架下总体推进。
  (五)注重社会薄弱环节扶持,发挥金融承担社会责任作用
  重视弱势金融体系建设,扶持弱质产业、弱势群体和落后地区的发展,是“普惠性金融体系”的重要内容,是主动支持和谐社会建设的实质内容,也是金融企业义不容辞的社会责任。当前,国家财力有限,金融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好“财政杠杆”撬动效应,把有限资源配置到最需要的地方去。要大力支持落后地区、“三农”、县域经济、农村中小企业等融资瓶颈领域的发展;要为一切有劳动能力、创业能力、发展能力的劳动者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使他们拥有平等的发展机会;要学会在支持弱势群体过程中发掘、培养潜在客户,推动政策性业务“商业可持续性”运营。在这方面,地方性金融机构要更主动地肩负起相应的责任,为构建和谐社会发挥金融应有的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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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黎和贵.国外农村金融体系的制度安排及经验借鉴[J].国际经融研究,2009,(1):36-41.
  [5]崔晓黎.新农村建设与社会结构调整[J].理论视野,2007(2):2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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