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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流域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的规定存在着诸多缺陷,表现在:法律法规问规定相互冲突,防治机构职能交叉、条块分割,公众监督机制不完善,缺乏规制政府的责任机制等。监督管理机制应从以下3个方面进行完善:一是成立独立的权威的综合性流域管理机构;二是完善流域水污染防治司法审查制度;三是确立流域水污染防治的“自我治理”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