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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新中国成立以来,法治建设经历了从人治走向法制,从法制走向法治的曲折道路。回首这段历程,法治建设饱经磨难、历经坎坷。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法治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在这关键时期,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给我国的法治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使我们又站在了新的起点上。总结建国以来法治建设的基本经验,对于经济发展、国家治理、社会和谐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关键词] 法治建设 主要历程 基本经验
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指出:“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保障公民合法权益”。这一目标的提出是建国以来中国人民法治建设历史经验的总结。早在19世纪末期,中国先进的思想家为了挽救危亡的中国就提出了依法治国的方案,但却只停留在纸面上,无从实施。历史证明,只有在今天,才能实现将法治作为治国的基本方略,全面实施。
一、建国以来法治建设的基本历程
新中国成立以来的法治建设充满了震古烁今的巨变。回顾新中国的法治历程,有很多成功经验值得我们总结和坚持。只有站在历史经验的基础上,我们才能与时俱进,继往开来。纵观建国以来法治建设的发展历程,其大体经历了以下6个阶段:
第一阶段,创立时期(1949年—1956年)。
新中国成立后,在全国范围内展开了法制建设。这一时期相继制定了多部法律、法规,为新中国的法制建设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共同纲领》是在此期间制定的临时宪法,建国初期的一切法制都是以它为基础。为了适应社会主义政治建设和经济建设的需要,后又相继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等法律、法规。随后,1954年制定了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与此同时,还颁布了相配套的一系列法律。这些法律的出台奠定了国家机构和司法机关法制化的基础,为新中国的法制建设开创了一个良好的局面。
第二阶段,停滞时期 (1957年—1966年) 。
新中国的历史并没有按照常规逻辑发展,从1957年起,法制建设急转直下。1957年开始了反右运动,个人崇拜主义也日渐扩大,诸多不利的因素开始给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带来负面的影响。在这段时期内,立法的数量大幅减少,与此同时,有法不依的情况导致法律虚无主义盛行。伴随着反右运动的展开,党的指导思想也愈来愈左。1957年3月17日,毛泽东同志提出:“要加强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取消宪法课”[1]P398。1958年8月的北戴河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讲话时,毛泽东同志又提出:“宪法是我参加制定的,我也记不得。我们基本上不靠那些,主要靠决议、开会,一年搞四次,不靠民法刑法来维持秩序。人民代表大会、国务院开会有他们那一套,我们还是靠我们那一套”[2](P181)。到了1959年,毛泽东同志更明确地强调:“要人治,不要法治”[3](P11)。毛泽东同志治国观念的重大转变导致我国的法制建设进入长达十年的停滞时期。
第三阶段,倒退时期 (1966年—1976年)。
1966年,在新中国的法制建设即将迎来一个新的发展机遇之际,“文化大革命”爆发了,新中国陷入了一场长达十年的内乱之中。新中国成立以后取得的各项法制成果,在这场动乱中被破坏殆尽。在“文化大革命”这10年里,唯一制定的法律就是带有“左倾”色彩的1975年《宪法》。除此之外,未制定任何法律。随着各地革命委员会的成立,地方人大的法定地位和权力也被取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陷于瘫痪。自此,我国的法制建设进入了令人心痛的倒退时期。
第四阶段,重建时期(1978年—1996年)。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是新中国历史上的伟大转折,它揭开了我国法制建设恢复重建的新起点。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国人民开始用更清醒的头脑思考国家和民族的未来,开始用更深邃的目光审视我们周围的世界,法治建设也由此进入一个全新的、充满希望的境界。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新中国不但制定和通过了大量的法律法规,还恢复和重建了司法机关,完善了司法体制。在邓小平法制思想的指导下,法制建设由拨乱反正逐渐走向稳定有序,立法、执法和司法工作有了一定发展,为依法治国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新中国开始真正开始走向法制,这是新中国法治建设的里程碑。
第五阶段,由“制”到“治”时期(1996年—2004年)。
依法治国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1996年2月,江泽民同志宣布依法治国,党的十五大报告把“依法治国”确立为执政党和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法治国家就成为了新中国政治建设的基本目标。依法治国的战略目标,就是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是新中国法治建设的光辉里程碑。我国的法治建设也由此步入新的轨道。
第六阶段,辉煌时期(2004年—)。
列宁曾说,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2004年,一系列关于人权保障的原则载入宪法。同年,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作出了《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在《决定》中,强调必须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同时还指出依法执政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党执政的一个基本方式;没有党的依法执政,就没有法治国家;依法执政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核心和关键。随后,胡锦涛同志又在中共十七大报告中强调指出,要“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保障公民合法权益”。这是我们党在认真总结法治建设的实践经验、借鉴世界法治文明成果的基础上,做出的一项重大决策,这对在新的历史时期下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二、新中国法治建设的主要特点
阅读新中国成立以来法治建设的基本历程,可以简略地概括为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法治建设的曲折性和进步性。
法治是现代社会文明的基石。自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人民就一直在努力建立一个法治国家,无数仁人志士付出了努力。建国初期,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开始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伟大实践,然而,随着反右斗争的扩大化,法治建设的步伐逐渐放慢,文化大革命的爆发更是使法治建设遭到了严重的破坏;最终,政策之治占了上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人们开始用更理性的态度思考国家的未来,法治建设也由此进入一个全新的、充满希望的时期。由于法治文化的确立需要长期的积淀和孕育,而新中国是有着数千年人治传统的国家,传统文化使民主政治缺乏生长的土壤。这些因素共同决定了新中国的法治建设必然要经历一个曲折的过程。新中国的法治建设虽然历经艰难、曲折前行,但不乏进步性。新中国实行的社会主义民主,即人民民主专政。这是人类历史上新型的民主,新中国首开社会主义民主的先河,为其它国家提供了值得参照的模式。
第二,法治建设的民主性和科学性。
法治建设的民主性主要体现在立法民主上,民主立法是新中国法治建设的本质要求。新中国的法治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基础之上构建起来的,它能够更好地实现人民的权利、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新中国的立法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是代表人民行使权力,反映人民的愿望和要求,能真正反映人民的意愿。在立法程序中,有民主提案、起草、审议、表决和公布等法律程序;真正使立法的内容体现人民的意志。同时,只要涉及到群众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都必须采用听证会的方式。听证会是重视民意的具体表现,更加说明人民的意志始终是立法的根据,得到了充分的尊重和采纳。同时,在法治建设的各项工作中坚持贯彻科学发展观,这些都决定了整个法治建设的发展始终能沿着科学的轨迹。
第三,法治建设的包容性和开放性。
现代法治的理念起源于西方,关于法治的定义,最早源于古希腊著名思想家亚里士多德。他认为:“法治应包括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4](P199)。法治理念是法治建设的基础和灵魂,借鉴法律制度背后的思想、理念对我国法治建设大有裨益。但是,中国是这样一个有着悠久历史文明的国家,如果舍弃传统文化,一味地在西方文明中进行选择,是不可能找到出路的。中西文化间的冲突已多次被历史给证明。中国的法治建设必须要在继承中华传统法律文化遗产的基础上大胆借鉴和吸收西方法治的优秀思想。改革开放以来,法治建设正是基于如此才加速了新中国的立法进程。在法治建设进程中,我们古为今用、洋为中用、中西合璧、与时俱进,彰显了新中国法治建设的开放性和包容性。
第四,法治建设的民族性和独特性。
中国有着五千年的灿烂文明,积累了丰富的文化遗产。在中国的传统文化中,一直存在着强调高度集权和以德治国的法律思想。中国虽然没有近现代意义上的法治,但却有自己的“法治”思想。在中国的传统文化中,“法治”是礼与法的结合,是法治与德治的统一。西方的法治发展走的是一种“自然演进型”的发展模式。而与西方的模式截然相反,新中国开创了一种“权威推进型”的发展模式,这是非常独特的发展模式。法治的发展虽有一定的普适性,但具体的模式却因各国国情、文化的不同也相应的有所差异。新中国的法治建设道路,是经历了漫长的历史前奏和艰辛的实践探索之后形成的。走“权威推进型”的法治发展模式,这是符合中国国情的演进模式,同时使得中国法治建设的民族性和独特性浑然一体。
三、建国以来法治建设的历史启示
回顾建国以来法治建设的发展历程,尽管道路坎坷,但也取得了瞩目的成就,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这些经验主要有:
第一,坚持党的领导。
共产党的领导,不仅是产生我国民主政治制度的最根本因素,而且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走向成功的根本保证。坚持党的领导是我国宪法确定的一项基本原则,我们的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既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也领导人民实施宪法和法律。我们的党是人民的选择、历史的选择。党的主张是经过反复同群众商量,反映最大多数人民的最大利益,靠广大党员的带头和模范作用来实现的。只有在党的领导下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才能为尊重和保障人权、建设和谐社会提供保证。
第二,以权利制约权力。
以权利制约权力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内在机制。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直到遇有界线的地方才休止”[5](P154)。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利约束权力。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战略目标,不仅是我们党就治国方式作出的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大决策,而且也是一个重要的价值选择。现代法治的核心和实质是用法律来约束和控制国家机关的权力,使权力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过去,我们总以为即使没有法律的约束,人民政府也能自觉地为人民服务,但实践反复证明,作为权力执掌者的政府和干部,同样需要受到约束和监督,否则滥用权力,以权牟私将是不可避免的。基于这一认识,把“依法治国”设定为国家建设的重要目标,意味着法治不仅被当作一种治理国家的手段,也成为实现权利制约权力的一种方式。
第三,保障公民权利。
保障公民权利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核心。公民的权利是由法律赋予的,也是受法律保护的。全面充分地保障公民权利是法治社会的根本目的。回顾新中国迈向法治化的历程,虽有不少的经验和教训,但最核心的经验应该是保障公民权利。无论是从中国传统时期的专制历史看,还是从当代中国的法治现实看,实现法治最核心的任务就是保障公民权利。2004年,“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被规定在宪法中,从而开辟了中国保障公民权利的新阶段。中国迈向法治化道路是一个不可阻挡的潮流。这是时代给予我们的机遇,也是时代赋予我们的挑战。要推进中国的法治化进程就必须抓住保障公民权利这一核心,并以此为价值取向来进行观念和制度上的设计。
参考文献:
[1] 毛泽东.《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6册)[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
[2] [美]斯图尔特·施拉姆.毛泽东的思想[M]. 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0.
[3] 张庆福.宪政论丛:第一卷[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4]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
[5] [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
[关键词] 法治建设 主要历程 基本经验
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指出:“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保障公民合法权益”。这一目标的提出是建国以来中国人民法治建设历史经验的总结。早在19世纪末期,中国先进的思想家为了挽救危亡的中国就提出了依法治国的方案,但却只停留在纸面上,无从实施。历史证明,只有在今天,才能实现将法治作为治国的基本方略,全面实施。
一、建国以来法治建设的基本历程
新中国成立以来的法治建设充满了震古烁今的巨变。回顾新中国的法治历程,有很多成功经验值得我们总结和坚持。只有站在历史经验的基础上,我们才能与时俱进,继往开来。纵观建国以来法治建设的发展历程,其大体经历了以下6个阶段:
第一阶段,创立时期(1949年—1956年)。
新中国成立后,在全国范围内展开了法制建设。这一时期相继制定了多部法律、法规,为新中国的法制建设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共同纲领》是在此期间制定的临时宪法,建国初期的一切法制都是以它为基础。为了适应社会主义政治建设和经济建设的需要,后又相继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等法律、法规。随后,1954年制定了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与此同时,还颁布了相配套的一系列法律。这些法律的出台奠定了国家机构和司法机关法制化的基础,为新中国的法制建设开创了一个良好的局面。
第二阶段,停滞时期 (1957年—1966年) 。
新中国的历史并没有按照常规逻辑发展,从1957年起,法制建设急转直下。1957年开始了反右运动,个人崇拜主义也日渐扩大,诸多不利的因素开始给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带来负面的影响。在这段时期内,立法的数量大幅减少,与此同时,有法不依的情况导致法律虚无主义盛行。伴随着反右运动的展开,党的指导思想也愈来愈左。1957年3月17日,毛泽东同志提出:“要加强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取消宪法课”[1]P398。1958年8月的北戴河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讲话时,毛泽东同志又提出:“宪法是我参加制定的,我也记不得。我们基本上不靠那些,主要靠决议、开会,一年搞四次,不靠民法刑法来维持秩序。人民代表大会、国务院开会有他们那一套,我们还是靠我们那一套”[2](P181)。到了1959年,毛泽东同志更明确地强调:“要人治,不要法治”[3](P11)。毛泽东同志治国观念的重大转变导致我国的法制建设进入长达十年的停滞时期。
第三阶段,倒退时期 (1966年—1976年)。
1966年,在新中国的法制建设即将迎来一个新的发展机遇之际,“文化大革命”爆发了,新中国陷入了一场长达十年的内乱之中。新中国成立以后取得的各项法制成果,在这场动乱中被破坏殆尽。在“文化大革命”这10年里,唯一制定的法律就是带有“左倾”色彩的1975年《宪法》。除此之外,未制定任何法律。随着各地革命委员会的成立,地方人大的法定地位和权力也被取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陷于瘫痪。自此,我国的法制建设进入了令人心痛的倒退时期。
第四阶段,重建时期(1978年—1996年)。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是新中国历史上的伟大转折,它揭开了我国法制建设恢复重建的新起点。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国人民开始用更清醒的头脑思考国家和民族的未来,开始用更深邃的目光审视我们周围的世界,法治建设也由此进入一个全新的、充满希望的境界。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新中国不但制定和通过了大量的法律法规,还恢复和重建了司法机关,完善了司法体制。在邓小平法制思想的指导下,法制建设由拨乱反正逐渐走向稳定有序,立法、执法和司法工作有了一定发展,为依法治国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新中国开始真正开始走向法制,这是新中国法治建设的里程碑。
第五阶段,由“制”到“治”时期(1996年—2004年)。
依法治国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1996年2月,江泽民同志宣布依法治国,党的十五大报告把“依法治国”确立为执政党和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法治国家就成为了新中国政治建设的基本目标。依法治国的战略目标,就是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是新中国法治建设的光辉里程碑。我国的法治建设也由此步入新的轨道。
第六阶段,辉煌时期(2004年—)。
列宁曾说,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2004年,一系列关于人权保障的原则载入宪法。同年,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作出了《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在《决定》中,强调必须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同时还指出依法执政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党执政的一个基本方式;没有党的依法执政,就没有法治国家;依法执政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核心和关键。随后,胡锦涛同志又在中共十七大报告中强调指出,要“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保障公民合法权益”。这是我们党在认真总结法治建设的实践经验、借鉴世界法治文明成果的基础上,做出的一项重大决策,这对在新的历史时期下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二、新中国法治建设的主要特点
阅读新中国成立以来法治建设的基本历程,可以简略地概括为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法治建设的曲折性和进步性。
法治是现代社会文明的基石。自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人民就一直在努力建立一个法治国家,无数仁人志士付出了努力。建国初期,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开始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伟大实践,然而,随着反右斗争的扩大化,法治建设的步伐逐渐放慢,文化大革命的爆发更是使法治建设遭到了严重的破坏;最终,政策之治占了上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人们开始用更理性的态度思考国家的未来,法治建设也由此进入一个全新的、充满希望的时期。由于法治文化的确立需要长期的积淀和孕育,而新中国是有着数千年人治传统的国家,传统文化使民主政治缺乏生长的土壤。这些因素共同决定了新中国的法治建设必然要经历一个曲折的过程。新中国的法治建设虽然历经艰难、曲折前行,但不乏进步性。新中国实行的社会主义民主,即人民民主专政。这是人类历史上新型的民主,新中国首开社会主义民主的先河,为其它国家提供了值得参照的模式。
第二,法治建设的民主性和科学性。
法治建设的民主性主要体现在立法民主上,民主立法是新中国法治建设的本质要求。新中国的法治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基础之上构建起来的,它能够更好地实现人民的权利、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新中国的立法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是代表人民行使权力,反映人民的愿望和要求,能真正反映人民的意愿。在立法程序中,有民主提案、起草、审议、表决和公布等法律程序;真正使立法的内容体现人民的意志。同时,只要涉及到群众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都必须采用听证会的方式。听证会是重视民意的具体表现,更加说明人民的意志始终是立法的根据,得到了充分的尊重和采纳。同时,在法治建设的各项工作中坚持贯彻科学发展观,这些都决定了整个法治建设的发展始终能沿着科学的轨迹。
第三,法治建设的包容性和开放性。
现代法治的理念起源于西方,关于法治的定义,最早源于古希腊著名思想家亚里士多德。他认为:“法治应包括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4](P199)。法治理念是法治建设的基础和灵魂,借鉴法律制度背后的思想、理念对我国法治建设大有裨益。但是,中国是这样一个有着悠久历史文明的国家,如果舍弃传统文化,一味地在西方文明中进行选择,是不可能找到出路的。中西文化间的冲突已多次被历史给证明。中国的法治建设必须要在继承中华传统法律文化遗产的基础上大胆借鉴和吸收西方法治的优秀思想。改革开放以来,法治建设正是基于如此才加速了新中国的立法进程。在法治建设进程中,我们古为今用、洋为中用、中西合璧、与时俱进,彰显了新中国法治建设的开放性和包容性。
第四,法治建设的民族性和独特性。
中国有着五千年的灿烂文明,积累了丰富的文化遗产。在中国的传统文化中,一直存在着强调高度集权和以德治国的法律思想。中国虽然没有近现代意义上的法治,但却有自己的“法治”思想。在中国的传统文化中,“法治”是礼与法的结合,是法治与德治的统一。西方的法治发展走的是一种“自然演进型”的发展模式。而与西方的模式截然相反,新中国开创了一种“权威推进型”的发展模式,这是非常独特的发展模式。法治的发展虽有一定的普适性,但具体的模式却因各国国情、文化的不同也相应的有所差异。新中国的法治建设道路,是经历了漫长的历史前奏和艰辛的实践探索之后形成的。走“权威推进型”的法治发展模式,这是符合中国国情的演进模式,同时使得中国法治建设的民族性和独特性浑然一体。
三、建国以来法治建设的历史启示
回顾建国以来法治建设的发展历程,尽管道路坎坷,但也取得了瞩目的成就,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这些经验主要有:
第一,坚持党的领导。
共产党的领导,不仅是产生我国民主政治制度的最根本因素,而且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走向成功的根本保证。坚持党的领导是我国宪法确定的一项基本原则,我们的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既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也领导人民实施宪法和法律。我们的党是人民的选择、历史的选择。党的主张是经过反复同群众商量,反映最大多数人民的最大利益,靠广大党员的带头和模范作用来实现的。只有在党的领导下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才能为尊重和保障人权、建设和谐社会提供保证。
第二,以权利制约权力。
以权利制约权力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内在机制。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直到遇有界线的地方才休止”[5](P154)。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利约束权力。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战略目标,不仅是我们党就治国方式作出的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大决策,而且也是一个重要的价值选择。现代法治的核心和实质是用法律来约束和控制国家机关的权力,使权力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过去,我们总以为即使没有法律的约束,人民政府也能自觉地为人民服务,但实践反复证明,作为权力执掌者的政府和干部,同样需要受到约束和监督,否则滥用权力,以权牟私将是不可避免的。基于这一认识,把“依法治国”设定为国家建设的重要目标,意味着法治不仅被当作一种治理国家的手段,也成为实现权利制约权力的一种方式。
第三,保障公民权利。
保障公民权利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核心。公民的权利是由法律赋予的,也是受法律保护的。全面充分地保障公民权利是法治社会的根本目的。回顾新中国迈向法治化的历程,虽有不少的经验和教训,但最核心的经验应该是保障公民权利。无论是从中国传统时期的专制历史看,还是从当代中国的法治现实看,实现法治最核心的任务就是保障公民权利。2004年,“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被规定在宪法中,从而开辟了中国保障公民权利的新阶段。中国迈向法治化道路是一个不可阻挡的潮流。这是时代给予我们的机遇,也是时代赋予我们的挑战。要推进中国的法治化进程就必须抓住保障公民权利这一核心,并以此为价值取向来进行观念和制度上的设计。
参考文献:
[1] 毛泽东.《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6册)[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
[2] [美]斯图尔特·施拉姆.毛泽东的思想[M]. 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0.
[3] 张庆福.宪政论丛:第一卷[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4]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
[5] [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