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网络消费者权益的立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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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随着我国网络交易规模的迅速发展,我国的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也暴露出越来越多的问题,如立法对网络交易的监管滞后,网络消费者侵权案件层出不穷。针对不断出现的新问题应该尽快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弥补立法上的不足,改革和完善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救济机制,保障网络消费者和网络经营者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网络市场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网络消费;权益保护;权利救济
  一、我国网络消费的发展与监管不同步
  根据2012年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第30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止2012年6月底,网络购物用户规模达到2.10亿,使用率提升至39.0%,较2011年底用户增长8.2%。我国的网络消费正处于蓬勃发展阶段,网络交易的活跃就会带出许多现实法律问题。由于关系多方利益间的平衡,目前对网络交易的监管也只处于探索阶段,同时,政府有关部门对网络交易的监督管理缺乏重视。在我国尚未制定专门的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情况下,面对从传统交易模式向新型网络交易模式、从实体性购物向虚拟性购物的巨大转变,网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受到损害时,往往投诉无门;而相关部门在接到投诉和纠纷时也难以高效公正地解决。二、侵害网络消费者权益现象严重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权益做了充分的立法保障,但网络环境使得对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增加了一定的难度,结果导致侵害网络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层出不穷,侵害消费者隐私权、交易安全权、知情权等违法行为大量存在。在网络购物中,相较于传统交易,一方面,在进行网络交易时,消费者需要在购物网站上注册相关信息或者记录下自身信息,这就使得消费者切身信息很容易被违法披露,造成隐私权的侵害。另一方面,因无法实际接触网络商品所以就难以准确地对商品的质量安全等方面信息进行判断。部分网络经营者为追求更高的经济利益,利用网络购物的这一缺陷,出售质量不合格产品,给消费者的身心带来伤害。此外,还存在一些不法分子通过篡改,盗窃等方式非法获取网络交易双方的有关信息来侵害他人的财产权等合法权益。三、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完善
  制度的改革是一个利益格局重新调整的过程,会牵涉到不同群体的利益分配,尤其是经济利益。作为新的交易环境,网络经营者和网络消费者的双方都有各自的利益需求,众所周知,一项成功的制度变革必然需求不同利益群体的接受。因此,在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完善过程中,不同利益主体的谈判地位和话语权利对制度构建的进度以及改革的基本脉络都会产生影响。各利益主体的博弈过程就是其利益被体现和付诸实际的过程,其博弈的初始地位是各自主张能否实现的重要影响因素。结合网络交易的自身特点及实践暴露出的问题,我们有必要从以下两方面进行完善。
  (一)在现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基础上增加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
  笔者认为,可以在现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础上增加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章节,从而便于在实践中具体运用操作。首先、注重对网络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对于网络消费者而言,与个人有关的数据信息,网络活动踪迹,货币支付等都是关切自身利益的重大信息,应当在立法中规定强制性的网络隐私权保护等级制度,要求信息收集者在从事相关的个人信息收集以前,必须取得相关资质准入。其次、要加强经营者的行业自律。如借鉴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美国就在立法中强调加强经营者的行业自律,提高行业自我良性发展。我们也应建立起一种自上而下的行业自律制度。再次、注重对网络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立法规定网络经营者应严格遵守诚实守信原则和相应的保密义务,同时,不得在网络交易中凭借虚拟环境和优势地位而制定和滥用格式条款。最后、注重对网络消费者交易安全权的保护。加强网络安全管理的法律责任,在立法方面具体规定网络安全技术、安全管理的法律责任,重点对网络服务商、网上经营者的法律责任做出明确规定。在立法中明确网络支付平台的责任和义务。要求网络支付平台保证消费者的支付安全,要求其应建立专业化的安全系统,防止消费者的财产安全遭到不法侵害。(二)进一步完善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救济机制
  对网络消费者的权益保护不仅需要立法层面的积极作为,而且需要保障网络消费者对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有充分的救济途径。一方面,加强公权力对网络交易的监管。根据网络消费的特点,可采用高科技手段对网上违法行为进行打击和治理,并设置相应的责任体系。另一方面,建立专门的网络交易争端解决平台。笔者以为,可以根据网络交易的即时、高效等特点尝试建立起专门针对网络交易的纠纷快速解决机制,如建立权威高效的在线投诉中心,在线纠纷调解中心等平台。
  总之,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是一个需要多方位考虑,多主体参与的系统工程,不仅需要行政部门的积极作为,也需要高度的行业自律管理,还需要良好的事后权利救济保障。网络消费者的自身维权意识的增强也能一定程度上为自身权益的保护提供支持,保证违法的网络经营者得到法律的制裁和教育,在此程度上进一步遏止网络交易违法行为的发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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