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当社会个体定位于消费者这一角色时,安全即被赋予了特殊的具体的价值内涵。从法律保护层面来讲,消费者安全权是消费者的首要权利,亦为最基本的权利,是消费者行使其他一切权利的前提。因此,安全是消费者保护最基本的价值追求。近年来,我国陆续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对逐步构建更为完善的消费者安全权法律保障体系做出了积极的努力。本文深入分析我国消费者安全权的保护现状及存在问题,从而进一步探讨我国消费者安全权保护机制的完善,以期能为我国消费者安全权保护的进步提供有益的支持。
关键词:消费者;安全权;问题;建议
一、消费者安全权的概述
(一)消费者安全权的含义
消费者安全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依据法律规定或依照合同约定所享有的生命健康和财产不受威胁、没有危险、不出事故、不受侵害的权利。从前述消费者安全权产生的背景中,我们可以发现,消费者安全权涉及消费者的生存与健康利益,是消费者享有的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是享有其他权利的基础与前提。
(二)维护消费者安全权的必要性
法律的价值是法律满足人类需要及对法律需要的评价,法律的价值可以归纳为秩序和正义两大价值。①法律维系的基本秩序之一就是关于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秩序,这类秩序是人类社会最基本的秩序,旨在为人类生存和合理交往提供最低的便利和保障。②而正义的价值则是对弱肉强食的邪恶的否定,多表现为制止任何不法行为对人身和财产的侵害。法律的两大价值同样体现于消费者安全权保护领域,消费者安全权保护的内容与特征决定了其保护人权,关爱人性,从而使消费者与 经营者之间的交易关系维持适度的均势价值。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发展状况,已经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社会文明程度和法制建设完善程度的重要标志。③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追求利润是经营者的天性,为达到这个目的,有些经营者易采取更加微妙和隐蔽的手法推销质次的产品或服务而损害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在与经营者在交易中总是处于劣势地位,其利益极易受到来自经营者的侵害,故应从多方面对消费者予以倾斜,给予特殊保护,对经营者予以严格要求与限制。从而使消费者与经营者 双方间的利益形态逐步趋向均衡,最终实现维护社会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的目的。
二、我国消费者安全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国消费者安全权保护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是存在一定的差距,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立法方面不足
消费者安全权保护是一个系统概念,是一项完整的权利体系,这必然要求在立法层面给予全方位的体现。在我国,消费者安全权已被作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专门法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确立下来,且还为《宪法》、《民法通则》、《刑法》、《合同法》、《商标法》、《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广告法》等多种不同效力位阶的法律、法规所保护,这足见我国对消费者安全权保护的重视。但较之其他国家和地区消费者安全权保护立法体系,我国在此方面的立法仍显得有些粗陋,有待进一步完善。主要表现为:对消费者安全权保护实施的商品类别不够细化。因为不同类别的商品有不同的安全标准,若仅仅笼统、泛泛谈安全权保障,不与具体商品相结合,这将忽视不同类别商品的特性,将会使消费者安全权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打上折扣。
(二)纠纷解决机制存在不足
消费者权益纠纷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主要表现为:纠纷一般由消费者主动提起而形成;消费者的经济实力,获取知识、信息能力处于劣势;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发生的实体法律关系一般为民事性质的法律关系,请求也只能是民事赔偿性质。如何使纠纷得到最为合理的化解,是现行消费者纠纷解决机制迫切需要达成的效果。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4条的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五种途径解决: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从实践来看,能够通过与经营者协调解决的纠纷只有少数,且均为更换、重新安装等一般性要求。对双方分歧较大、无法协商和解的情况下,纠纷将选择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或向行政机关申诉这两种途径,这也是目前解决消费者纠纷主要的途径。虽然我国调解和申诉的成功率较高,但我们应当看到,调解和申诉方式必然包含着消费者的让步和消费者利益的牺牲,不利于全面维护消费者权益。而当双方对立严重时,纠纷必然会诉诸于诉讼或根据事先达成的仲裁协议采用仲裁方式予以解决,但由于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存在一定的困难,故能够提交仲裁的消费者纠纷案件较少。而诉讼也因时间和费用耗费较大,使得消费者在感到得不偿失、因小失大的情况下会最终选择妥协或放弃,可见通过诉讼维护权益的案件亦是极少数。
三、完善我国消费者安全权保护的建议
(一)弥补立法缺憾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具体规定了消费者和经营者的权利、义务及责任。它与其他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之间的关系是互为补充的关系,共同构成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体系。综观消费者安全权保护内容,各相关法律法规均作出了具体的规定,故重叠的内容较多,而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又不能较好地协调这些法律之间的关系,而且它亦无法增加和补充随着客观形势的变化而应赋予消费者安全权更深刻的内涵。今年6月1日《食品安全法》正式施行,对有效解决食品安全问题,弥补原有消费者安全权保障法律体系的缺失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对制定或完善其他商品或服务的安全权法律保障体系起到了积极的借鉴作用。因此,笔者认为,要提高消费者安全权保障的力度就要尽快制定位阶更高的消费者保护基本法,使其成为消费者保护的"小宪法",以"小宪法"的形式确立消费者安全权保障的实质地位、基本原则及理论内涵,进而制定不同类别商品或服务的安全标准、保障措施及法律责任等各项专门法律或法规,从而构建成以消费者保护基本法为统领的,其他针对特定类别商品或服务的保障安全权的法律法规为补充的消费者安全权保障体系。
(二)引入新的纠纷解决机制
由于消费者的弱势地位,消费者纠纷必须予以合理的解决,否则纠纷将会外部化,并过多地进入社会并影响社会秩序的稳定。 对此,笔者有以下想法:一是设立小额诉讼程序。小额诉讼程序是指立法上为了案件审理的简便、快捷和经济,针对请求小额金钱或者其他替代物所规定的一种审理程序。美国早在20世纪30年代就设立了小额法院,诉讼费用极为低廉,且在提起诉讼后很快就会受到法院的传唤,纠纷即在短时间内予以解决。因此,笔者建议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在大中城市商业集中区设立小额法庭,实行一审终审,以此降低诉讼成本,简化诉讼程序。二是建立公益诉讼制度和推进集团诉讼制度。消费者权益虽表现为消费者的个人利益,但往往会涉及到社会公众的共同利益。公益诉讼是对传统诉讼理念的突破,笔者认为应当赋予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行政机关和消费者协会以提起公益诉讼的职责,代表消费者要求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经营者承担民事责任。同时,在我国现有代表人诉讼制度的基础上,借鉴美国集团诉讼制度和德国团体诉讼制度的先进做法,充分结合我国国情,推进我国集团诉讼制度的完善,以全面保护消费者安全权。
注释:
①周永坤:《法理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6页。
②周永坤:《法理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28页。
③李昌膦,明月:《消费者权利保护法》,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6页。
作者简介:常亮,西北民族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消费者;安全权;问题;建议
一、消费者安全权的概述
(一)消费者安全权的含义
消费者安全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依据法律规定或依照合同约定所享有的生命健康和财产不受威胁、没有危险、不出事故、不受侵害的权利。从前述消费者安全权产生的背景中,我们可以发现,消费者安全权涉及消费者的生存与健康利益,是消费者享有的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是享有其他权利的基础与前提。
(二)维护消费者安全权的必要性
法律的价值是法律满足人类需要及对法律需要的评价,法律的价值可以归纳为秩序和正义两大价值。①法律维系的基本秩序之一就是关于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秩序,这类秩序是人类社会最基本的秩序,旨在为人类生存和合理交往提供最低的便利和保障。②而正义的价值则是对弱肉强食的邪恶的否定,多表现为制止任何不法行为对人身和财产的侵害。法律的两大价值同样体现于消费者安全权保护领域,消费者安全权保护的内容与特征决定了其保护人权,关爱人性,从而使消费者与 经营者之间的交易关系维持适度的均势价值。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发展状况,已经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社会文明程度和法制建设完善程度的重要标志。③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追求利润是经营者的天性,为达到这个目的,有些经营者易采取更加微妙和隐蔽的手法推销质次的产品或服务而损害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在与经营者在交易中总是处于劣势地位,其利益极易受到来自经营者的侵害,故应从多方面对消费者予以倾斜,给予特殊保护,对经营者予以严格要求与限制。从而使消费者与经营者 双方间的利益形态逐步趋向均衡,最终实现维护社会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的目的。
二、我国消费者安全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国消费者安全权保护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是存在一定的差距,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立法方面不足
消费者安全权保护是一个系统概念,是一项完整的权利体系,这必然要求在立法层面给予全方位的体现。在我国,消费者安全权已被作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专门法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确立下来,且还为《宪法》、《民法通则》、《刑法》、《合同法》、《商标法》、《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广告法》等多种不同效力位阶的法律、法规所保护,这足见我国对消费者安全权保护的重视。但较之其他国家和地区消费者安全权保护立法体系,我国在此方面的立法仍显得有些粗陋,有待进一步完善。主要表现为:对消费者安全权保护实施的商品类别不够细化。因为不同类别的商品有不同的安全标准,若仅仅笼统、泛泛谈安全权保障,不与具体商品相结合,这将忽视不同类别商品的特性,将会使消费者安全权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打上折扣。
(二)纠纷解决机制存在不足
消费者权益纠纷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主要表现为:纠纷一般由消费者主动提起而形成;消费者的经济实力,获取知识、信息能力处于劣势;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发生的实体法律关系一般为民事性质的法律关系,请求也只能是民事赔偿性质。如何使纠纷得到最为合理的化解,是现行消费者纠纷解决机制迫切需要达成的效果。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4条的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五种途径解决: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从实践来看,能够通过与经营者协调解决的纠纷只有少数,且均为更换、重新安装等一般性要求。对双方分歧较大、无法协商和解的情况下,纠纷将选择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或向行政机关申诉这两种途径,这也是目前解决消费者纠纷主要的途径。虽然我国调解和申诉的成功率较高,但我们应当看到,调解和申诉方式必然包含着消费者的让步和消费者利益的牺牲,不利于全面维护消费者权益。而当双方对立严重时,纠纷必然会诉诸于诉讼或根据事先达成的仲裁协议采用仲裁方式予以解决,但由于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存在一定的困难,故能够提交仲裁的消费者纠纷案件较少。而诉讼也因时间和费用耗费较大,使得消费者在感到得不偿失、因小失大的情况下会最终选择妥协或放弃,可见通过诉讼维护权益的案件亦是极少数。
三、完善我国消费者安全权保护的建议
(一)弥补立法缺憾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具体规定了消费者和经营者的权利、义务及责任。它与其他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之间的关系是互为补充的关系,共同构成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体系。综观消费者安全权保护内容,各相关法律法规均作出了具体的规定,故重叠的内容较多,而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又不能较好地协调这些法律之间的关系,而且它亦无法增加和补充随着客观形势的变化而应赋予消费者安全权更深刻的内涵。今年6月1日《食品安全法》正式施行,对有效解决食品安全问题,弥补原有消费者安全权保障法律体系的缺失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对制定或完善其他商品或服务的安全权法律保障体系起到了积极的借鉴作用。因此,笔者认为,要提高消费者安全权保障的力度就要尽快制定位阶更高的消费者保护基本法,使其成为消费者保护的"小宪法",以"小宪法"的形式确立消费者安全权保障的实质地位、基本原则及理论内涵,进而制定不同类别商品或服务的安全标准、保障措施及法律责任等各项专门法律或法规,从而构建成以消费者保护基本法为统领的,其他针对特定类别商品或服务的保障安全权的法律法规为补充的消费者安全权保障体系。
(二)引入新的纠纷解决机制
由于消费者的弱势地位,消费者纠纷必须予以合理的解决,否则纠纷将会外部化,并过多地进入社会并影响社会秩序的稳定。 对此,笔者有以下想法:一是设立小额诉讼程序。小额诉讼程序是指立法上为了案件审理的简便、快捷和经济,针对请求小额金钱或者其他替代物所规定的一种审理程序。美国早在20世纪30年代就设立了小额法院,诉讼费用极为低廉,且在提起诉讼后很快就会受到法院的传唤,纠纷即在短时间内予以解决。因此,笔者建议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在大中城市商业集中区设立小额法庭,实行一审终审,以此降低诉讼成本,简化诉讼程序。二是建立公益诉讼制度和推进集团诉讼制度。消费者权益虽表现为消费者的个人利益,但往往会涉及到社会公众的共同利益。公益诉讼是对传统诉讼理念的突破,笔者认为应当赋予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行政机关和消费者协会以提起公益诉讼的职责,代表消费者要求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经营者承担民事责任。同时,在我国现有代表人诉讼制度的基础上,借鉴美国集团诉讼制度和德国团体诉讼制度的先进做法,充分结合我国国情,推进我国集团诉讼制度的完善,以全面保护消费者安全权。
注释:
①周永坤:《法理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6页。
②周永坤:《法理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28页。
③李昌膦,明月:《消费者权利保护法》,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6页。
作者简介:常亮,西北民族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