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自由”的法理学分析r——以相关国家宪法教育条款为考察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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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自由作为宪法中早已存在的权利概念,有着明确的概念内涵和外延,因其从未被系统地阐述过,故长期处于被误解状态.从历史和现实来看,教育自由具有主权性、权力性、权利性和人权性四种特性.在宪法中,教育自由主要有三种表现形态:一是创办私立教育机构的自由;二是父母的教育选择自由;三是接近教育的自由.三种表现形态在国际人权法中都能找到权利渊源.基于教育歧视禁止,教育中立应成为教育自由的一项基本原则;为了保证教育的终极自由,教育目的和内容也应当具有自由性;政府对教育的财政支持对保障教育自由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教育自由存在的价值是为了保障教育的自由选择,以防止教育极权.大体上,教育自由是教育权范畴的概念,把它理解成受教育权性质的概念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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