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807条(建工价款的优先受偿权)评注

来源 :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ding_zh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807条规定的建工价款优先受偿权,旨在揭示发包人未支付工程价款时,承包人可以采取的法律措施,以及与发包人、其他债权人间的关系.优先受偿权的制度构造,不单要维护权利主体的经济地位,也要兼顾发包人、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基于法定担保的定性,优先受偿权即可直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六章的担保物权一般规定.优先受偿权的行使,应符合权利已经发生与尚未消灭两项关键要件.商品房消费者基于买卖合同获得的权利,排除优先受偿权的适用.优先受偿权劣后于执行费用、共益债务,优先于发包人的其他债权.
其他文献
2021年6月8—10日,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学与人类学研究所,中共云南省委宣传部,云南省社会科学院、中国(昆明)南亚东南亚研究院,云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中共云南省委党校(云南行政学院),云南日报报业集团,中共红河州委、红河州人民政府联合主办,中国社会科学院国情调研云南基地,《民族研究》编辑部,云南省社会科学院民族学研究所、民族文学研究所,中共红河州委宣传部,中共红河州委统战部,中共红河州委党校,红河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红河州社科联(州社科院)联合承办的"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理论与实践研讨会"在云
期刊
日常家事代理旨在维护交易安全、保护婚姻家庭,但其实未必能实现该双重目的.在解释论上,应以保护婚姻家庭作为日常家事代理的首要目的,并以负担行为的场景为限;维护交易安全的目的仅在处分行为的场景勉强具有正当性.日常家事代理未必能定性为单纯的代理权,它部分不适用于分居期间,亦不可类推适用于同居关系、父母子女关系等亲密关系.认定"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关键是夫妻一方或双方在日常家事范围内实际受益,而非可能受益.日常家事代理易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财产的管理权、表见代理、户主的代理权等诸多制度混淆.其法律后果为夫妻一
《尚书》《逸周书》提及的"五行",皆当以"五种应行之道"释之,而难以视作"金、木、水、火、土"这一组合之代称.在五行说兴起之初,五方五色才是这一神秘体系的核心,而"五行"——"金、木、水、火、土"加入这一体系的时间较晚,并且一度处于从属地位.五方与五色相结合远在与五行相结合之前.方、色的初步结合及其神秘化意向在《逸周书》《仪礼》《考工记》《墨子》等文献中均有体现,至战国中后期成书的《管子》中终于形成了一套体系完备的神秘理论.五行被《管子》引入了这一体系,但并非其重点.此时该学说只能叫作五方五色学说,而非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