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价格协同行为的认定研究——以艾司唑仑药品垄断案为例

来源 :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myhotdonk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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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反垄断法》第十三条规定了垄断协议的三种形式,包括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世界反垄断执法经验和趋势表明,随着竞争法的不断发展完善和执法力度的持续加大,经营者的反垄断合规意识和反调查技巧也随之提高,通过订立书面或口头协议和决定实施垄断协议的显性垄断行为,逐渐向难发现、难识别、难取证、难定性的隐性垄断行为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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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经过不断地改革发展,ERP系统技术已经发展成为世界上的顶尖管理系统。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机械制造行业取得较快的发展,但是我国的机械行业在管理上存在很多的问题,例如管理效率低下等,这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着巨大的差距。为了弥补管理上的差异,ERP系统被逐步的运用到本国的机械企业中,并取得一定的成就,这中间主要以宝钢、海尔和中国一汽等巨头为代表,本文就ERP资源管理系统在机械领域中的运用进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