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现今全球近及一体化和国际投资贸易自由化的发展,国际投资领域发生的争端涉及的问题越来越复杂,投资领域的相关规定已经无法全面涵盖现实实践中出现的所有问题。为了以和平的方式化解国际投资中出现的各种争端,国际社会一直在探索建立一个合理而又有效的国际投资秩序。为了维护国际投资活动的正常运转,就必须建立起一个制度相对完善的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仲裁员作为仲裁活动中重要参与者,其自身的公正与否、独立与否将会直接影响着仲裁程序的进程,进而最终影响仲裁结果的公正性与公信力。现有的国际投资仲裁机制中对于仲裁员公正性和独立性的制度包括公正性和独立性的定义、仲裁员的选任制度以及仲裁员公正性独立性保障措施几个方面。然而,正如一个硬币有正反两面,现有仲裁机制下关于仲裁员的相关制度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保障仲裁公正性,但是现有机制中不可避免地也存在着阻碍保障仲裁员公正性与独立性的缺点。本文便是选取了现有国际投资仲裁机制中适用范围最为广泛的《华盛顿公约》、《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北美自由贸易协定》、《跨大西洋贸易与投资伙伴协议》,对其条文规定进行介绍并在此基础上分析所存在的问题,力图针对现有机制存在的问题中提出相应的改善措施。本文除前言之外,一共包括四个部分。在第一部分里,为了便于分析的便利,作者首先厘清了国际投资争端里的一些基本概念,介绍了国际投资争端的分类及解决方式。同时为下文对各个条约公约的分析,提供了相关背景内容。并且作者分别从签订背景、仲裁基本流程的相关规定几个方面,对于《华盛顿公约》、《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北美自由贸易协定》、《跨大西洋贸易与投资伙伴协议》投资章节草案进行了介绍及分析第二部分中是对于包括TTIP草案中的投资法庭机制在内的国际投资仲裁机制共同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总结。现有国际投资仲裁机制中关于仲裁员相关制度存在的问题包括仲裁员选任制度漏洞导致的仲裁员的倾向性、仲裁员公正性独立性规定表述模糊、仲裁员公正性与独立性的判断标准过于笼统、仲裁员披露义务过于宽泛。其中在分析仲裁员公正性与独立性相关制度时,作者还借助Compania de Aguas del Aconquija SA and Vivendi Universal v.Argentine Republic案和Amco Asia Corp v Indonesia案,结合案件中的实际操作、仲裁裁决对于现有机制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阐述。第三部分是针对第二部分分析出的国际投资仲裁体系中关于仲裁员规定存在的问题,逐一提出改善意见。为了更好的保证仲裁员的公正性与独立性,作者提出了以下建议:明确仲裁员公正性独立性的规定,优化仲裁员选任机制,完善仲裁员披露义务制度。在第四部分,作者首先介绍了中国对于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态度,并讨论了 ISDS机制对于中国的影响。同时在分析中国国内仲裁员制度存在的问题之后,借鉴了现有的国际投资仲裁中仲裁员机制的优点,对完善我国仲裁员制度提出了几点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