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城市不文明交通行为现象及治理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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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城市交通参与者不文明行为的现象
  驾驶人文明行车意识不强
  贪图自我方便。如乱鸣、乱扔、乱停、乱掉头、抢行等不文明交通行为,因交警部门警力缺乏监管不到,违法人只能接受道德舆论谴责约束;侥幸心理严重。如酒后驾车、不系安全带、无证驾驶、开车打手机、吃零食、抽烟等不文明交通行为,只有被交警查获或者酿发事故后才会被发现,具有较强的隐匿性,为此多数驾驶人心存侥幸,置他人安全和法律不顾。
  行人交通安全认识严重不足
  无视交通信号灯。个别行人在通过灯控路口时无视交通信号灯存在,横冲直撞,常引发行人与机动车相撞交通事故和路口“瞬息式”交通拥堵,深受社会痛恶,被称为“中国式过马路”;过马路不走人行横道。任性走路、随意横穿道路的现象随处可见,还有少数行人在通过没有护栏的路段时,本着就近的原则,看到车流通行不多时直接跨越中心隔离护栏,此类不文明交通行为给交通管理带来诸多隐患。
  非机动车驾驶人随意性极大
  非机动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随意穿插行驶占用机动车道,我行我素,不仅容易引发交通事故,而且易导致大面积交通拥堵;非机动车驾驶人无视交通法规,非机动车因其便捷、经济等优势大批涌入城市,被误认为不需要上牌照,无须按机动车行驶规则上路。因此,闯红灯、随意调头、逆向行驶、安装遮阳伞等不文明行為屡禁不止,成为交通管理又一难题。
  消除城市交通不文明行为的对策
  强力营造城市文明交通的氛围
  交通文明的程度取决交通参与者的素质高低,共建文明的交通环境,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职责。因此,交警部门应结合全国开展的“城市道路交通文明畅通提升行动计划”活动和文明城市创建工作,在宣传工作中通过开展“七进”活动和各种新闻媒体加大对文明交通的宣传力度,一方面从正面引导交通参与者崇尚文明交通,遵守交通法规,既要对自己的安全负责,也要对他人的安全负责。另一方面,要加大城市不文明交通行为的曝光力度,在全社会形成一种以遵守交通法规为荣,以违反交通法规为耻的城市文明交通氛围。
  加大对不文明交通行为的惩处力度
  从根本上说,不文明交通行为是缺乏人与人之间的尊重。出现在马路上的人,彼此基本上是陌生的,而人们常常在熟人社会中,才能表现出应有的宽容、理解和文明,而一旦进入陌生人社会,这些优点容易被自我淡忘,反正谁也不认识谁,违法违规也没有什么,在熟人社会,道德自律往往容易发挥作用,约束人的行动,直到变成一种自觉。在道德约束还没有成为一种自觉时,规则就应该及时发挥作用。因此,交警部门要以道路交通安全法为准绳,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对交通参与者安全意识差、文明意识淡薄等问题,实行经常性教育管理;对客车超员、超速行驶、酒驾毒驾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法律上限严处,形成依法严管高压态势。
  抓好源头管理
  车辆和驾驶人管理工作是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机动车的快速增长,管理工作量越来越大,管理对象更加复杂,交通民警要具备良好的思想品德、较高的文化程度、良好的业务素质、熟练的计算机操作技能、科学的管理水平,各项管理工作都要到位,尤其是在对驾驶人培训学校监管方面,要注重提高教学质量,通过“严把驾驶人考试关”,真正为社会输送安全意识强、职业品德好、技能素质高的机动车驾驶合格人才,在基础、源头上把好预防交通事故的第一道防线。
  将“文明交通”纳入安全生产管理考核的范围
  文明城市创建验收,要看城市交通秩序是否明显改善,公民交通出行的法制意识、安全意识、文明意识是否明显增强,文明出行、和谐交通的社会风尚是否形成,交通事故是否稳中有降。目前,道路交通事故是人类的第一“杀手”,政府应当将“文明交通”列入安全生产管理范围,督促各部门、各单位抓好内部员工的交通安全教育,对单位人员发生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或责任交通事故的,要按照目标考核标准予以减分或一票否决。凡单位车辆交通违法率超标、发生重大交通责任事故和交通安全法规率不达标的,不得被评为文明单位。
  须对交通安全意识淡漠者下“猛药”
  生活中的交通安全意识淡漠者不在少数,应引起公安交管部门和社会有关方面的足够重视,及时对这些人下“猛药”。
  加强教育应坚持问题导向,突出交通安全法治教育内容,以提升违法肇事者的交通安全法治观念,最大限度地避免其对社会和他人造成交通危害。具体工作中,应注意以下方面。
  首先,要在事故处理、查处交通违法等环节做好教育工作。要针对他们对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认知偏差,宣讲有关法律法规,引导其认清自己“盲”在哪里、错在何处,从而切实吸取教训,避免重蹈覆辙。
  其次,扎实开展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特别是新发布和修改后重新发布的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许多违法者对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一知半解,特别对交通安全新法规学习不深不透,理解不全不准,还自以为是,做了违法事却不知自己违法。重点引导这类人员深刻理解、准确把握交通安全管理新法规的精神实质,特别是新法规认定交通违法和犯罪的新标准、新条款及处罚的新种类,使他们对交通法规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其三,要在化解各种交通纠纷中对当事人开展交通法治教育,有的放矢地引导因不懂法而发生交通纠纷的群众增强交通法治观念,使他们养成平时学习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遇到交通纠纷用法、处理交通纠纷靠法的良好习惯。(文/武书强,原载人民公安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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