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的决定,用于审理跨行政区域的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1。”最高院设立巡回法庭这一举动是我国新一轮司法改革道路上的一大创新点,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要求。它是最高院的派出机构,具有与最高院同等的法律效力。最高院巡回法庭的设立在巡回区各级法院之间搭起了一座沟通的桥梁,为深化司法改革迈出了重要一步。与此同时,从公民利益的角度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的设立有利于平反冤假错案、也有利于减轻公民申诉负担、解决维权困难等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能否科学合理的运行,将关系到国家权利要素的定位和分配、关系到中央和地方的事权关系、关系到我国司法权威和公平正义等问题。一项新制度的设立在起初运行时必将存在许多漏洞和困境,因此进一步研究和探讨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的运行机制对公正审判、提升法律威慑力、推进法制化改革都具有深远的影响。本文通过四个部分来探讨巡回法庭的运行模式:第一部分是关于我国巡回审判的历史进程以及巡回法庭设置背景和价值的概述;第二部分介绍了域外巡回法庭运行模式,以英、美、德三个国家为代表与我国巡回法庭进行比较分析;第三部分概述了我国目前设立巡回法庭试点的运行状况,以第一和第二巡回法庭为主要内容,并分析了我国巡回法庭在运行中面临的问题;第四部分主要探索完善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运行模式的道路,从以下三个方面提出相关建议:(1)完善最高法巡回法庭的体系设置;(2)完善最高法巡回法庭法官的相关制度;(3)完善最高法巡回法庭的救济保障制度。通过这三部分的论述,希望能对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的运行提供一些有益的建议,使其在今后的法制化进程中能发挥更大的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