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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立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衡量一个国家民主与法治水平的重要标志。在我国,这一制度不管从民主与法制的建设需要,还是社会思想文化和经济发展、对外交往的需要均需确立。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保护公民合法权利的不可缺少的方式,也是督促依法行政的有力保障,是国家、政府真正代表人民利益的体现。建立完善的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有效地、全面地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必须认识到它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行政侵权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发达国家早已形成且正在发展。19世纪中后期,由于民主思潮在西方兴起,行政赔偿制度在西方率先得以建立。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行政赔偿立法得到迅猛发展,行政相对人的人身权越来越受到重视。行政侵权是否应给付精神损害赔偿金,经历了一个从不予赔偿到给予赔偿的过程。对行政侵权进行精神损害赔偿采取非限定主义,目前已成为一种世界性发展趋势,精神损害行政赔偿的发展呈现出赔偿责任不断扩大、赔偿范围不断拓宽的态势。是否确立行政赔偿制度以及行政赔偿的赔偿范围、赔偿标准已成为衡量一个国家民主与法治水平的重要标志,是否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则是其中一个重要标准。我国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目前还停留在初级阶段,特别是在行政侵权精神损害的物质赔偿方面,更是一片空白。行政审判实践中对于相近似的精神损害案件往往以缺乏法律依据为由对受害人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予以驳回,这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行政侵权中的精神损害问题是我国立法中尚不完善的内容。本文将从分析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特征、以及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内涵出发,结合中外国家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比较研究,并对我国现行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发展现状进行评述,通过分析其中有关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规定的缺陷与不足,提出完善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构想。如何进行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构建,是继我们在研究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后必须解决的问题,从理论和实践的角度来看,在中国建立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不仅是必要的,而且也是可行的。因此我们将从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赔偿范围、赔偿原则、赔偿依据等来具体阐述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构建,从而进一步阐明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我国的可操作性。文章的创新处主要体现在通过对国外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比较分析,详细论述了我国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构建的可行性。不足之处主要在于对具体制度构建的论述尚显单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