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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定商标侵权是商标制度中的重要内容,我国的商标法第57条规定了商标侵权的具体类型。相同商品和相同商标较好判断,但相同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行为则需要进一步的判断。讨论类似商品判定问题是法院、商评委共同面临的难题。对类似商品的认定问题在特定案件中成为了司法和行政授权确权案件里的关键。基于此现状,笔者从商品分类角度,以法院与商评委在类似商品案件中的认定依据不一致为主线,以相关数据、案例对比展开毕业论文的撰写,从而为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立法建议。本文主要由四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介绍了我国商标注册用商品分类的历史沿革与商品类别不断完善与扩张的现状,并且简单归纳了世界各国采取的多种分类方式(普遍采用的是国际分类)。随后重点剖析《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和《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在判定时的地位。第二部分:从司法案例角度研究类似商品认定的问题,主要通过商标民事纠纷案例和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例,归纳梳理商评委和法院在商品类似认定侧重点上的纠葛。此外,针对“互联网+”的时代背景,对“通讯工具+运输”的“滴滴打车”商标侵权案进行了法律适用的探讨。并以此为切入口,对“互联网+”时代新增的商品(服务)类别进行分析,阐述目前法院对带有互联网信息与服务性质类别的态度。第三部分:本章是关于类似商品和侵权判断逻辑的思考。首先是对各国和地区类似商品和商标侵权判断的逻辑选择进行分析,主要是以美国的《兰哈姆法》模式为代表的完全主观判断标准、TRIPS协议和《欧共体商标条例》模式为代表的以客观标准为主,主观标准为辅的判断标准、我国台湾地区的客观判断标准进行展开。其次,谈到了我国类似商品认定和商标侵权逻辑选择,目前法院与商评委用得较少、但会影响整个案件结果的三个判定因素:类似商品与混淆、类似商品与商标知名度以及相关公众的界定。第四部分:该章作为本文的画睛之笔,从立法、法院审判的标准、商标局与商评委的行政职责、企业商标风险防控四个维度概括了笔者对整个题目研究的想法,提出对类似商品认定规则的进一步思考。笔者认为,在商标侵权中对类似商品的判定,应当以《区分表》为参考,以个案事实为基础,混淆性原则为指导,综合考虑相关公众和商品的知名度与商品之间的关联性,全面考量认定。结语:在商标侵权中对类似商品的判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其认定规则和标准。同时考虑到商品分类会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变化,所以在商品类似认定时相应地考量经济学、消费者心理学、市场营销学等学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