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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环境权是在全球生态危机背景下产生的新兴权力之一。目前,国内外学者对公民环境权的研究已有三十多年,但就目前我国的研究现状而论,对其主体、内容、属性,甚至是否有必要明确公民环境权为一实体性权利都存在较大的争议。而面对目前存在的环境污染问题,我国相关的环保法律制度已经不能切实维护公民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加之新《环境保护法》对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的进一步明确规定,在立法上又倒逼对这一实体性权利——公民环境权的肯定;公民环境权作为环境保护的核心权利,是与环境相关的立法、执法、司法诉讼的基础,所以,笔者认为对公民环境权的救济途径研究是具有相当价值意义的。过度捕捞,超标排放,围海养殖,填海造田,雾霾天气频现,腾格里沙漠中出现大面积黑水潭,目前,这些已经严重影响了公民的正常生活,针对如此的环境污染问题,寻求有效的解决途径迫在眉睫。所以,公民环境权这一实体权利也就应运而生了。欧美等工业发达国家的环境权发展较早,拉美及亚洲的一些国家也是后来者居上,已有很多将环境权写入了本国宪法,并制定了许多救济制度以辅助保护环境权的运动顺利开展,如美国早已实行且延续至今的超级基金制度、德国为加强对环境保护的诉讼而专门制定的行政诉讼上的利他团体诉讼制度等。而我国目前暂时未将公民环境权写入本国宪法,一些相关的环境保护的制度措施也还处于探索阶段,理论界对公民环境权的研究大多还囿于具体内容的确定上,但针对目前环境污染的现状,及时有效的制止污染破坏行为已位居榜首,我们急需制定有效的救济机制来遏制环境继续恶化。本论文共分五个章节,第一章引言内容主要介绍了公民环境权兴起的背景及研究意义、国内外关于环境权的研究状况及文献综述、本论文中的主要研究内容与使用的研究方法、主要工作内容和创新以及论文的基本结构。第二章主要介绍了公民环境权的内涵及属性,笔者主要认为环境权仅是指公民环境权,将公民环境权的主体、客体、内容、属性进行了详细分析且做出了个人的理解,并在后文把公民环境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进行研究。第三章陈述了我国公民环境权的司法实践及目前我国关于公民环境权救济存在的问题,这部分内容主要从司法层面展开,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各种侵害公民环境权的现象层出不穷,而宪法及与环境相关的法律对公民环境权规定的缺失,直接导致司法实践中无法可依,加之我国司法机关能动功能的局限,使得对公民环境权的司法救济举步维艰。第四章主要分析了国外环境权救济的现状,也是从国外立法和司法两个层面进行探究,立法上列举了一些将环境权写入宪法的典型国家,司法救济部分详细说明了美国的超级基金制度与德国的环境利他团体诉讼制度,为可资借鉴的我国公民环境权救济途径提供依据。第五章提出了完善公民环境权救济途径的建议与对策,笔者主要结合十八届五中全会及“十三五”规划中我国引入的环保理念,及公民环境权对于环境保护的重要作用,提出应首先确定公民环境权的法律地位,而且就目前我国对公民环境权在救济中出现的问题,有针对性的提出了解决对策,我们应大力推进公民环境权专门化审判机制的运行,完善环境资源专门化审判机制,以提高环境公益诉讼的效率;实行环境保护禁止令制度,及时制止环境污染行为;并应强化民间环保组织在环境保护工作中的作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