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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履行判决执行是一项复杂的理论和实践问题。探讨这一问题必然涉及到什么是行政诉讼履行判决、什么是行政诉讼履行判决执行、行政诉讼履行判决执行问题有哪些表现形式及其原因是什么、如何在法律上解决这些问题。本文围绕以上问题作了较为深入的论述。首先文章阐释的是行政诉讼履行判决的概念。《行政诉讼法》规定了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由法院判决其依法履行义务,笔者将法定职责做扩大理解,认为不履行法定职责等同于行政不作为,因此行政诉讼履行判决就是法院对行政不作为案件的实体裁判。其次论述了行政诉讼履行判决执行的概念。《行政诉讼法》规定生效的行政判决被拒绝履行,法院或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对不履行该项法定义务的当事人实施强制执行。结合履行判决的具体内涵,笔者认为行政诉讼履行判决的执行主体是法院,被执行主体是行政机关,执行内容是生效判决确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履行的某种法律义务。再次探讨了行政诉讼履行判决执行的问题及原因。从行政机关的角度出发,造成行政诉讼履行判决执行障碍是因为行政机关不作为,由于中国政府的法治建设尚处发展中,人们的观念、法律规定本身以及司法体制与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行政机关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的情况时有发生,有的表现为直接拒绝执行,更多的表现为行政机关零作为、借故推诿不作为,或者形式作为而实质不作为,行政机关采取各种方式表面上做出某种行为,但实质上没有达到执行履行判决的目的。笔者认为我国行政诉讼履行判决执行存在问题是因为缺少监控行政机关在司法上的不作为行为的法律制度。最后借鉴域外保障履行判决执行的经验,探讨如何解决我国行政诉讼履行判决“执行难”的问题。笔者从监控行政机关在履行判决执行中的不作为角度提出完善对策:在执行标的和执行措施方面,提出以财物为执行内容的履行判决扩大执行标的的范围、增加执行措施种类的建议;在执行程序方面,提出行政机关应当向行政相对人履行信息公开的义务,向法院履行报告义务的建议;在惩罚性法律制度方面,提出惩罚性司法建议和追究行政机关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员法律责任的建议。通过以上制度设计笔者期待我国行政诉讼履行判决执行问题会得到有效改善,使所有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能忠实、积极地履行其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