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调查法治研究——以类型化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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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调查是我国学术界新兴的研究领域。我国当前行政调查的法治化程度并不高,行政调查的运作也基本上游走于法律之外,因此实现行政调查的法治化具有理论与实践上的重要意义。本文以行政调查类型为研究进路,通过类型化的方式在当前复杂的立法与实践中开辟出研究路径,以此为基础对与行政调查相关的立法与实践作出总结与评析,进而展开行政调查法治化的理论研究与学术思考。  导论部分本文提出行政调查的研究意义,对当前的学术研究成果进行文献综述,提出行政调查学术研究应当以既能实现行政效能又能保障相对人权利的平衡论为理论指导,坚持整体与全面的视角观。  本文第二章是对行政调查性质与类型的研究。在本章中作者提炼了行政调查的概念,分析了行政调查的性质,总结了当前已有的行政调查类型划分,提出行政调查可分为事实认定型行政调查与信息搜集型行政调查,当前学界提出的以要件事实行政调查、突发事件行政调查与守法监督行政调查为内涵的狭义行政调查概念分别归属于这两种行政调查类型之中。本章指出应当以类型化为进路展开本文的研究,要件事实行政调查、突发事件行政调查与守法监督行政调查将成为本文研究中考察的重点。  本文第三章与第四章遵循类型化的路径分别对要件事实行政调查、突发事件行政调查与守法监督行政调查从立法及实践层面进行了总结与分析。这两章主要以法条梳理及现状问题剖析的方式探究各领域行政调查功能运行情况及行政调查中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关系。  本文第五章是在前文类型化研究路径的基础之上对行政调查的法治思考。作者提出应当从立法授权、程序正义与司法救济三个方面实现行政调查的法治化。在宪法层面,行政调查权主要与公民的隐私权存在矛盾关系,包括隐私权在内的宪法基本权利是限制行政调查权力行使的边界。在法律层面,行政调查权力的行使应当符合依法行政与比例原则,且正当程序应当成为行政调查程序法治化的核心;在司法层面,应当在我国司法救济中为行政调查构筑起事前预防诉讼机制、公益诉讼机制,同时还应当完善我国行政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本文第六章结语是对行政调查法治完善的展望。行政调查功能的良好运行受制于多种因素,当前行政调查法治的真正实现主要与行政法治发展的大环境相关。为完善行政调查法治,我国当前行政领域应侧重于完善行政立法,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并推动社会管理体制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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