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项目融资中的浮动抵押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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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应经济发展尤其是企业融资的需要,一百多年前英国首先突破传统物权理论原则,创立了浮动抵押制度,即以抵押人现有及将来可取得的全部或部分财产设定担保,该财产的总价值随自由经营流转而增减,在约定或法定事由发生时,其价值才能确定的一种抵押。在国际金融活动中,国际项目融资这一创新的融资方式,由于特殊的财务结构和管理模式,比起传统融资方式,面临更大的风险,所以能够有效防范风险的担保制度对于一个成功的项目融资是必不可少的。浮动抵押由于上述特点,成为国际项目融资中最为光彩夺目的物权担保方式。目前,浮动抵押这一制度不仅在英美法系如美国及原英殖民地得到广泛适用,而且也得到了大陆法系如日本等国立法上的承认。而在我国,随着经济建设对资金需求的不断增大,国际经济交往不断深入,项目融资等新的融资方式也被加以运用,实践中不乏使用浮动抵押的情形。可是囿于传统的物权理论,我国在立法上仍缺乏明确的规定。于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首次对这一制度作出回应。在国际项目融资的环境下,浮动抵押有其独特的制度特征以及制度价值。同时于微观层面上,对比研究英、美、日三国浮动抵押制度具体运行中的相关问题,我们可以更进一步明确这一制度的具体内涵。由此可以发现,要确保浮动抵押制度在我国的成功移植,应在结合我国国情的基础上,从设押主体、抵押财产范围、登记制度、抵押当事人权利义务、抵押权的行使方式、优先权规则等方面,对我国的浮动抵押的制度设计加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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