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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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制度是直接关系到数亿农民生存和农村社会稳定的基本制度。但在实践中,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运行却不尽如人意,出现了宅基地面积超标、住宅闲置现象普遍以及收回执行率低等诸多问题。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制度的不完善是产生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目前我国正在积极推行农村土地深化改革,而宅基地制度是改革的关键问题。要想使宅基地改革能够在有序、合法的前提进行,必须从理论和立法等方面进一步完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制度。本文从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现实状况出发,明确了宅基地使用权的物权属性,分析了物权变动基础规则及私法自治和公共利益平衡等相关理论,具体阐释了宅基地使用权消灭的原因及其中存在的问题。通过深入的分析和系统的梳理,认为应当进一步强调宅基地使用权的物权属性,宅基地使用权的变动应遵守物权变动的基本规则,并减少不适当的行政干预。在此理念下通过落实登记制度、完善相关法律规范、构建实质公平的利益分配方式等途径,完善宅基地使用权的消灭制度,保障宅基地深化改革的顺利实施。本文正文分为五部分,具体内容为:第一部分:对相关概念进行了界定并系统介绍了立法现状。首先,介绍了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及宅基地使用权消灭的基本概念,并在对概念介绍的基础上分析了宅基地使用权的特征与性质。认为宅基地使用权具有身份性、取得的无偿性与程序性、无期限性及权利内容的受限性等特征。在性质的认定上,通过对各学者观点的分析后认为宅基地使用权的本质属性为用益物权。宅基地使用权的消灭,分为绝对消灭和相对消灭,为物权变动的一种。其次,从宪法、相关法律、其他规范性文件三个层次系统介绍了宅基地使用权的立法现状。第二部分:介绍了该制度的理论基础。着重分析了物权权能理论、物权变动公示理论及私法自治与公共利益平衡理论。认为宅地基使用权作为一项物权类型,具有收益和一定的处分权能,处分的对象不是宅基地而是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消灭为物权变动的一种,应遵守物权变动的基本规则,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变动公示规则。介绍了私法自治和公共利益的概念,分析了平衡两者关系对完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制度的重要性。第三部分:介绍了宅基地使用权消灭的原因,包括征收、宅基地灭失及宅基地置换等绝对消灭的原因和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宅基地使用权收回和宅基地使用权的抛弃。并分别介绍了各个原因在法律法规中体现,分析了各个原因所可能出现的情况。第四部分:介绍了宅基地使用权消灭中存在的问题。包括收回条件不合理,收回执行率低;宅基地闲置问题未得到解决;宅基地征收中忽视对农民财产权益的保护;消灭登记率低;宅基地所有权主体地位虚置等。第五部分:根据前四部分中对现状的梳理和对该制度中存在问题的分析,提出了完善的建议。包括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强化宅基地使用权的物权属,平衡私法自治与公共利益的关系,尊重农民意愿,确定合理的补偿标准与完善利益分配机制,落实消灭登记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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